狮头股份(60053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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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8:42:0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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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狮头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 邮编:210036
5,7,8thFloor,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210036,China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9月
目 录
第一节 正 文.....................................................5一、本次交易的方案..........................................................................................5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7
..................................................................................8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10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10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4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17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17
十、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18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18十二、结论意见................................................................................................19
第二节 签署页....................................................21附件一:授权专利清单......................................................................................22
附件二:注册商标清单......................................................................................30
附件三:软件著作权清单..................................................................................32
附件四:租赁房产清单......................................................................................3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致: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狮头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
狮头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合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次交易的报告期更新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7954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已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加期备考审阅并出具了《备考审阅报告》(天健审〔2026〕17955号,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告》”),且本次加期审计和加期备考审阅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上市公司自《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的变化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方案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各方主体资格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情况主要更新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100名明细数据表》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情况表,截至2026年6月30日,
狮头股份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61,412,700 | 26.70% |
| 2 | 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 | 25,857,300 | 11.24% |
| 3 | 魏文浩 | 10,245,502 | 4.45% |
| 4 | 李南方 | 6,586,401 | 2.86% |
| 5 | 上海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4,652,204 | 2.02% |
| 6 | 高盛国际-自有资金 | 2,515,312 | 1.09% |
| 7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客户资金 | 1,107,073 | 0.48% |
| 8 | 顾静怡 | 1,096,900 | 0.48% |
| 9 | J.P.MorganSecuritiesPLC-自有资金 | 1,018,259 | 0.44% |
| 10 | 深圳市华厦岭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 | 0.43% |
| 合计 | 115,491,651 | 50.21% |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狮头股份仍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仍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非自然人股东)
(8)醴陵众微
根据醴陵众微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醴陵众微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醴陵众微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81MA4M54FD44 |
| 企业住所 | 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路16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前海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总出资额 | 5942.53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
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7年9月22日 |
| 营业期限 | 2017年9月22日至2027年9月21日 |
| 登记机关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醴陵众微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醴陵众微的权益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1 | 醴陵市渌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456.8975 | 75.00% | 有限合伙人 |
| 2 | 醴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891.3795 | 15.00% | 有限合伙人 |
| 3 | 深圳市大潮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297.1265 | 5.00% | 有限合伙人 |
| 4 | 深圳前海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297.1265 | 5.00% | 普通合伙人 |
| - | 合计 | 5,942.5300 | 100.00% | - |
根据醴陵众微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网络核查,醴陵众微已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X5549,其管理人深圳前海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23737。
除上述更新外,《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新增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2026年7月24日,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交易;
2026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以及授权董事会的有效期进行了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以及授权董事会的有效期进行了调整。
2026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期审计和加期备考审阅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加期审计和加期备考审阅进行了审议。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以外,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情况主要更新如下:(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314.63万元、4,025.71万元和953.83万元,盈利能力较强。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将优质的机器视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在机器视觉领域的转型升级与持续增长,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将进一步增加,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计将有效提升。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与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利珀科技97.4399%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6年第13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通过,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就本次交易中尚待履行的报批事项进行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利珀科技97.4399%股份。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利珀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丰富业务类型,切入到机器视觉领域,打造第二增长曲线。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
除上述更新外,《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要协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主要更新如下:(六)利珀科技的主要财产
1.知识产权
(1)授权专利
根据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所持有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2026 6 30
询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 年 月 日,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共拥有113项授权专利,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授权专利清单”。
(2)注册商标
根据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所持有的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2026 6
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 年月30日,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共拥有22项注册商标,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注册商标清单”。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所持有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共拥有48项软件著作权,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软件著作权清单”。
2.
不动产权
根据《审计报告》及利珀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2026年6月30日,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拥有不动产权。
3.租赁房产
根据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租赁协议等资料以及利珀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共对外承租9项房产,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租赁房产清单”。
(七)利珀科技的税务情况
1.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 序号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1 | 增值税 |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13%、6% |
| 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7% |
| 3 | 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3% |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2% |
| 5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0%、
25% |
2.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利珀科技提供的税收优惠文件,报告期内,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利珀科技及安徽利珀软件产品销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于2022年12月以及2025年12月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233003780、GR202533008119),利珀科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均为三年,2022年度至2024年度、2025年度至2027年度均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杭州驰珀、深圳利珀、苏州20%
利珀、重庆利珀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减按 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纳税情况
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报告期内,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利珀科技的主要负债及或有负债
截至2026年6月30日,利珀科技的负债主要由合同负债、短期借款、应付2026 6
账款和应付票据等构成。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年月30日,利珀科技的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比例 |
| 流动负债: | | |
| 短期借款 | 12,183.36 | 30.08% |
| 应付票据 | 3,423.15 | 8.45% |
| 应付账款 | 10,379.78 | 25.63% |
| 合同负债 | 9,392.48 | 23.19% |
| 项目 | 金额 | 比例 |
| 应付职工薪酬 | 810.74 | 2.00% |
| 应交税费 | 184.81 | 0.46% |
| 其他应付款 | 178.15 | 0.44%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71.67 | 0.67% |
| 其他流动负债 | 1,751.59 | 4.32% |
| 流动负债合计 | 38,575.73 | 95.25% |
| 非流动负债: | | |
| 长期借款 | 1,000.00 | 2.47% |
| 租赁负债 | 461.35 | 1.14% |
| 预计负债 | 398.88 | 0.98% |
| 递延收益 | 63.25 | 0.1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0.00%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923.48 | 4.75% |
| 负债合计 | 40,499.21 | 100.00% |
2026 6 30 40,499.21
截至 年 月 日,利珀科技负债总额为 万元,其中流动负
债为38,575.73万元,占负债总额的95.25%,为负债的主要构成部分。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和应付职工薪酬构成,占流动负债总额的93.81%。
(九)利珀科技的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利珀科技存在权利限制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受限资产具体内容 | 受限资产账面价值 |
| 货币资金 | 保证金、冻结(注) | 2,091.73 |
注:根据标的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2025)浙0112民初7466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浙0112民初7467号《民事裁定书》,标的公司共计236.87万元银行存款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冻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该案件已结束,相关银行存款冻结已经解除。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6年6月30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资产,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十)利珀科技的对外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利珀科技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十一)利珀科技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利珀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起诉状等诉讼资料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信用中国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利珀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正在进行中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且争议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
2.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等进行网络核查,报告期内,利珀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除上述更新外,《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主要更新如下:
(一)关联交易
2.利珀科技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并经利珀科技确认,报告期内,利珀科技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 项目 | 2026年1-6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1,733,895.98 | 3,763,823.04 | 3,822,579.59 |
(2)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存在利珀科技及其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 | 担保金额(元)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8,500,000.00 | 2025/10/28 | 2026/10/22 | 否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9,900,000.00 | 2025/12/5 | 2026/11/5 | 否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9,500,000.00 | 2026/3/3 | 2027/3/2 | 否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100,000.00 | 2026/3/24 | 2027/3/16 | 否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14,900,000.00 | 2026/5/19 | 2027/5/17 | 否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9,800,000.00 | 2026/6/5 | 2027/6/5 | 否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9,900,000.00 | 2026/6/8 | 2027/6/8 | 否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19,800,000.00 | 2026/6/22 | 2027/6/16 | 否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9,500,000.00 | 2025/7/23 | 2026/7/12 | 否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10,000,000.00 | 2025/9/24 | 2028/5/25 | 否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10,000,000.00 | 2025/10/31 | 2026/10/31 | 否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19,850,000.00 | 2025/12/26 | 2026/12/25 | 否 |
| 利珀科技 | 王旭龙琦 | 20,000,000.00 | 2025/11/26 | 2030/11/26 | 否 |
(3)关联方租赁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基于日常经营需要,存在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用于员工宿舍的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如下:①2026年1-6月
单位:万元
| 出租方
名称 | 租赁资
产种类 | 简化处理的短期租
赁和低价值资产租
赁的租金费用以及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
量的可变租赁付款
额 | 确认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 | |
| | | | 支付的租金(不包括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
量的可变租赁付款
额) | 增加的租赁
负债本金金
额 | 确认的利
息支出 |
| 朱琦 | 房屋 | 1.68 | - | - | - |
②2025年度
单位:万元
| 出租方
名称 | 租赁资产
种类 | 简化处理的短期租
赁和低价值资产租
赁的租金费用以及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
量的可变租赁付款
额 | 确认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 | |
| | | | 支付的租金(不包括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
量的可变租赁付款
额) | 增加的租赁
负债本金金
额 | 确认的利
息支出 |
| 朱琦 | 房屋 | 3.36 | - | - | - |
2024
③ 年度
单位:万元
| 出租方
名称 | 租赁资产
种类 | 简化处理的短期租
赁和低价值资产租
赁的租金费用以及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
量的可变租赁付款
额 | 确认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 | |
| | | | 支付的租金(不包括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
量的可变租赁付款
额) | 增加的租赁
负债本金金
额 | 确认的利
息支出 |
| 朱琦 | 房屋 | 3.36 | - | - | - |
(4)关联方往来余额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6.6.30 | | 2025.12.31 | | 2024.12.31 | |
| | | 账面余
额 | 坏账准
备 | 账面余
额 | 坏账准
备 | 账面余
额 | 坏账准
备 |
| 预付款项 | 朱琦 | 1.40 | - | 1.40 | - | 1.40 | - |
| 小计 | 1.40 | - | 1.40 | - | 1.40 | - | |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备考审阅报告》和《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6月 | | 2025年 | |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 11.33 | 11.33 | 19.00 | 19.00 |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0.05% | 0.03% | 0.04% | 0.02% |
|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 8.30 | 8.30 | 24.94 | 24.94 |
| 占营业成本比例 | 0.05% | 0.03% | 0.08% | 0.05% |
| 关联方租赁(承租) | 148.84 | 150.52 | 210.81 | 214.17 |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不会新增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和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销售占比和关联采购占比均将因合并范围扩大而被动降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少量关联方租赁(上市公司作为承租方)的关联交易,新增的交易是因为标的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除上述更新外,《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主要如下:
2026年8月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本次交易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延长本次交易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2026年8月6日,上市公司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6年8月21日,上市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延长本次交易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2026年8月22日,上市公司披露了相关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加期审计和加期备考审阅的相关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加期审计和加期备考审阅相关事项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持续履行其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十、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
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再融资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第1-2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和交易对方均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外,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4.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监管指引第9号》《再融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质条件。
5.本次交易涉及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交易各方有效签署,协议的形式、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等协议将从各自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全部生效。
6.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或权利受限情况。
7.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8.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和员工安置。
9.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持续履行其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0.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必要的资格。
(以下无正文)
第二节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于 炜
陈慧宇
附件一:授权专利清单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权利人 | 专利
类别 | 申请
日 | 公告
日 | 权
利
期
限 | 取得
方式 | 他
项
权
利 |
| 1 | 一种锂电池极
片毛刺视觉检
测装置 | ZL2024211
53656.2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24.
05.24 | 2025.
05.30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 | 硅棒搬运机 | ZL2024306
35236.7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4.
10.09 | 2025.
05.30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 | 基于多线扫相
机的玻璃尺寸
测量方法、介
质及电子设备 | ZL2025102
45380.3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5.
03.04 | 2025.
05.30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 | 一种硅片崩边
缺陷视觉检测
装置、方法及
系统 | ZL2024111
17527.2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4.
08.15 | 2025.
01.24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 | 一种硅片搭边
视觉检测装置
及方法 | ZL2024109
03075.4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4.
07.08 | 2024.
09.27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 | 一种大口径光
学元件光热特
性检测装置及
方法 | ZL2024102
14598.8 | 利珀科
技、浙江
大学 | 发明 | 2024.
02.27 | 2024.
09.13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7 | 一种FPD行业
显示面板寻边
检测装置 | ZL2023228
49591.7 | 利珀科
技、杉金
光电(南
京)有限
公司 | 实用
新型 | 2023.
10.24 | 2024.
06.14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 | 一种FPD行业
TFT-LCD面板
cell不良检测
系统 | ZL2023228
49592.1 | 利珀科
技、杉金
光电(南
京)有限
公司 | 实用
新型 | 2023.
10.24 | 2024.
06.14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9 | 基于光纤光源
的膜材表面缺
陷检测系统及
方法 | ZL2023111
26103.8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3.
09.04 | 2023.
11.17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0 | 化纤毛羽视觉
检测装置 | ZL2023305
40547.0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3.
08.23 | 2024.
02.23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1 | 一种偏光片双
工位上料系统 | ZL2023221
06190.2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23.
08.07 | 2024.
02.02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2 | 一种偏光片入
铝箔袋包装系
统 | ZL2023213
46698.3 | 利珀科
技、杉金
光电(南
京)有限
公司 | 实用
新型 | 2023.
05.30 | 2023.
10.10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3 | 一种多波长光 | ZL2023101 | 利珀科 | 发明 | 2023. | 2023. | 20 | 原始 | 无 |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权利人 | 专利
类别 | 申请
日 | 公告
日 | 权
利
期
限 | 取得
方式 | 他
项
权
利 |
| | 源检测光学元
件表面特性装
置及方法 | 77455.X | 技、浙江
大学 | | 02.28 | 09.29 | 年 | 取得 | |
| 14 | 一种用于检测
系统标定的熔
石英表面微纳
结构加工方法 | ZL2023100
74481.X | 利珀科
技、浙江
大学 | 发明 | 2023.
02.07 | 2023.
09.29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5 | 一种单晶硅棒
制备过程中硅
料液距检测方
法 | ZL2022112
04969.1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2.
09.30 | 2023.
02.17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6 | 硅片堆叠检测
设备 | ZL2022303
27310.X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2.
05.31 | 2022.
10.21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7 | 晶硅电池片检
测设备(透射
式隐裂缺陷检
测) | ZL2022303
27300.6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2.
05.31 | 2022.
10.21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8 | 一种晶硅电池
片透射式隐裂
缺陷检测系统 | ZL2022212
02774.9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22.
05.19 | 2022.
12.27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9 | 光伏晶硅原硅
片隐裂定位裂
片系统及方法 | ZL2022105
45671.0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2.
05.19 | 2023.
11.10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0 | 检测设备(基
于人工智能的
RTP偏贴后
AOI) | ZL2022301
87206.5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2.
04.06 | 2022.
08.02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1 | 检测设备(基
于人工智能的
RTP洗净后
AOI) | ZL2022301
87202.7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2.
04.06 | 2022.
08.02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2 | 一种光学薄膜
卷料裁切系统
及方法 | ZL2022103
26056.0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2.
03.30 | 2024.
01.12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3 | 机器视觉深度
学习样本自动
生成方法、计
算机及存储介
质 | ZL2022102
79550.6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2.
03.22 | 2022.
10.21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4 | 一种穹顶光源
装置及其使用
方法 | ZL2022101
09626.0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2.
01.28 | 2024.
11.22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5 | 晶硅电池石墨
舟体光学检测
方法 | ZL2022101
06931.4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2.
01.28 | 2022.
05.13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6 | 一种偏光膜缺 | ZL2022202 | 利珀科技 | 实用 | 2022. | 2022. | 10 | 原始 | 无 |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权利人 | 专利
类别 | 申请
日 | 公告
日 | 权
利
期
限 | 取得
方式 | 他
项
权
利 |
| | 陷光学检测系
统 | 38158.2 | | 新型 | 01.28 | 08.02 | 年 | 取得 | |
| 27 | 光伏晶硅电池
片花篮视觉检
测系统 | ZL2022201
99079.5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22.
01.25 | 2022.
10.21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8 | 检测设备(SE) | ZL2022300
50756.2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2.
01.25 | 2022.
05.10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29 | 一种基于FPD
行业偏光板贴
附不良的检出
装置 | ZL2021233
70701.9 | 利珀科
技、杉金
光电(南
京)有限
公司 | 实用
新型 | 2021.
12.29 | 2022.
05.31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0 | 光伏晶硅电池
片SE工艺视
觉检测系统及
方法 | ZL2021113
50717.5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1.
11.15 | 2024.
12.03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1 | 变速箱阀体视
觉检测系统及
方法 | ZL2021112
64183.4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1.
10.28 | 2024.
09.27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2 | 检测设备(偏
光片缺陷检测
打标系统涂布
段) | ZL2020305
21125.5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0.
09.04 | 2021.
01.12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3 | 打标设备(TIJ
打标) | ZL2020305
19625.5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0.
09.04 | 2021.
03.19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4 | 打标设备
(DOD打标) | ZL2020305
19636.3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0.
09.04 | 2021.
03.19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5 | 检测设备(偏
光片缺陷检测
及打标SED
段) | ZL2020305
21132.5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0.
09.04 | 2021.
01.12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6 | 检测设备(偏
光片缺陷检测
打标系统延伸
段) | ZL2020305
21627.8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0.
09.04 | 2021.
01.12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7 | 喷码设备(二
维码喷码) | ZL2020305
19967.7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0.
09.04 | 2021.
03.05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8 | 标定辅助装
置、标定系统
及标定方法 | ZL2020108
67204.0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0.
08.26 | 2020.
11.13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39 | 机器视觉光学
检测系统及方
法 | ZL2020107
31302.1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0.
07.27 | 2022.
08.05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0 | 检测设备(晶
硅电池丝网印
刷段面板光 | ZL2020304
13741.9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0.
07.27 | 2020.
12.01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权利人 | 专利
类别 | 申请
日 | 公告
日 | 权
利
期
限 | 取得
方式 | 他
项
权
利 |
| | 款) | | | | | | | | |
| 41 | 检测设备(晶
硅电池丝网印
刷段四面条光
款) | ZL2020304
13296.6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0.
07.27 | 2020.
11.27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2 | 检测设备(晶
硅电池PE段
线扫隧道光
款) | ZL2020304
13744.2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0.
07.27 | 2020.
12.01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3 | 检测设备(晶
硅电池线扫隐
裂与面阵碎片
款) | ZL2020304
13286.2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0.
07.27 | 2020.
12.01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4 | 检测设备(晶
硅电池PE段
面阵灯箱光
款) | ZL2020304
13298.5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20.
07.27 | 2020.
11.27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5 | 机器视觉用背
光标定板及机
器视觉标定系
统 | ZL2020214
15803.0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20.
07.17 | 2021.
01.29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6 | 偏光膜整线打
标系统及方法 | ZL2020103
37720.2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0.
04.26 | 2021.
01.12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7 | 一种高精度自
动化标定板和
标定方法 | ZL2020102
83489.3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0.
04.13 | 2020.
07.10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8 | 一种可连续吸
附的太阳能电
池片分拣系统 | ZL2020101
99065.9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0.
03.20 | 2022.
05.27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49 | 材料缺陷检测
投影光学系
统、卷材和片
材的缺陷检测
装置 | ZL2020203
03410.4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20.
03.12 | 2020.
10.27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0 | 一种用于太阳
能电池片检测
的光源装置 | ZL2020202
60222.8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20.
03.05 | 2020.
09.22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1 | 一种用于抛光
镜面材质太阳
能电池片检测
的光源装置 | ZL2020202
60223.2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20.
03.05 | 2020.
10.27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2 | 一种布匹疵点
检测装置及实
时检测方法 | ZL2019112
24208.0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19.
12.04 | 2020.
04.10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3 | 工业相机 | ZL2019302
12630.9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19.
05.05 | 2019.
10.25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权利人 | 专利
类别 | 申请
日 | 公告
日 | 权
利
期
限 | 取得
方式 | 他
项
权
利 |
| 54 | 剔除设备(循
环吸附) | ZL2018303
71399.3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18.
07.11 | 2019.
03.26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5 | 检测设备(轮
毂类别) | ZL2018303
71398.9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18.
07.11 | 2019.
05.03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6 | 检测设备(料
包漏投2) | ZL2018303
69775.5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18.
07.10 | 2018.
12.21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7 | 检测设备(晶
硅电池PE段
斛型光) | ZL2018303
69773.6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18.
07.10 | 2018.
11.02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8 | 检测设备(料
包漏投1) | ZL2018303
70260.7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18.
07.10 | 2019.
01.04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59 | 检测设备(晶
硅电池丝网印
刷) | ZL2018303
70259.4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18.
07.10 | 2019.
02.15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0 | 检测设备(晶
硅电池PE段
穹顶光款) | ZL2018303
70607.8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18.
07.10 | 2018.
11.06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1 | 测量设备(轮
毂气门芯定
位) | ZL2018303
70257.5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18.
07.10 | 2018.
12.21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2 | 检测设备(晶
硅电池PE段) | ZL2018303
69760.9 | 利珀科技 | 外观
设计 | 2018.
07.10 | 2018.
11.06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3 | 一种PVDF膜
的检测系统 | ZL2018210
78875.3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18.
07.09 | 2019.
06.18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4 | 硅晶电池蓝膜
检测系统及其
图像采集装置 | ZL2018103
97603.8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18.
04.28 | 2024.
05.10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5 | 一种导光板自
动检测装置 | ZL2018205
02507.0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18.
04.10 | 2018.
11.02 | 10
年 | 继受
取得 | 无 |
| 66 | 一种导光板正
反面检测装置
及系统 | ZL2018205
01810.9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18.
04.10 | 2018.
12.14 | 10
年 | 继受
取得 | 无 |
| 67 | 硅晶电池碎片
检测装置 | ZL2018204
74777.5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18.
04.04 | 2019.
01.04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8 | 太阳能电池片
连续吸附系统 | ZL2018204
70634.7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18.
04.04 | 2018.
11.06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69 | 一种轮毂类别
检测装置 | ZL2018202
95508.2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18.
03.03 | 2018.
09.11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70 | 一种EVA胶膜
检测系统 | ZL2016110
12206.1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16.
11.17 | 2023.
11.03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71 | 一种太阳能背
板检测装置 | ZL2016212
34428.3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16.
11.17 | 2017.
05.17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72 | 一种EVA胶膜
检测装置 | ZL2016212
33779.2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16.
11.17 | 2017.
05.17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73 | 一种料包漏投
检测装置 | ZL2016212
34429.8 | 利珀科技 | 实用
新型 | 2016.
11.17 | 2017.
05.17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权利人 | 专利
类别 | 申请
日 | 公告
日 | 权
利
期
限 | 取得
方式 | 他
项
权
利 |
| 74 | 罐体倒罐检测
装置及检测方
法 | ZL2015102
34791.9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15.
05.11 | 2018.
01.16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是 |
| 75 | 平面材料表面
缺陷检测装置 | ZL2014102
84229.2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14.
06.24 | 2017.
09.12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76 | 磁性材料分拣
机 | ZL2014100
61396.0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14.
02.24 | 2016.
01.27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是 |
| 77 | 空心胶囊缺陷
自动评选及剔
除装置 | ZL2013103
55448.0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13.
08.15 | 2015.
07.08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是 |
| 78 | 自动翻片机 | ZL2022233
99400.3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2.
12.15 | 2023.
06.06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79 | 一种偏光片气
浮输送装置 | ZL2022233
33215.4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2.
12.13 | 2023.
03.10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0 | 一种组合式入
料机 | ZL2022216
56309.2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2.
06.29 | 2022.
12.16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1 | 一种自动收片
机 | ZL2022213
28344.1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2.
05.27 | 2022.
10.21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2 | 一种适用于片
状物料的连续
上料装置 | ZL2022210
57976.9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2.
04.29 | 2022.
08.23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3 | 一种适用于片
状物料的连续
收料装置 | ZL2022210
57882.1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2.
04.28 | 2022.
08.23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4 | 一种用于偏光
膜检测的自动
直交机构 | ZL2021233
61552.X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1.
12.27 | 2022.
07.19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5 | 一种利用真空
上料输送的入
料机 | ZL2021233
61532.2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1.
12.27 | 2022.
09.27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6 | 一种基于多通
道的分选装置 | ZL2021227
92308.2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1.
11.12 | 2022.
06.14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7 | 一种片状物料
上料机构 | ZL2021219
62716.1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1.
08.19 | 2022.
11.18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8 | 一种连续上料
装置 | ZL2020210
42876.X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0.
06.08 | 2021.
02.26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89 | 一种双工位上
料机 | ZL2020206
12160.2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0.
04.20 | 2021.
02.26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90 | 片料分选机 | ZL2020301
60262.0 | 安徽利珀 | 外观
设计 | 2020.
04.20 | 2020.
09.08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91 | 一种片状物料
的收料装置 | ZL2020206
12266.2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0.
04.20 | 2021.
01.12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92 | 一种片状物料
的输送装置 | ZL2020206
12302.5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20.
04.20 | 2021.
02.26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93 | 一种片状物料
的翻转装置 | ZL2019220
20669.8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19.
11.20 | 2020.
09.08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权利人 | 专利
类别 | 申请
日 | 公告
日 | 权
利
期
限 | 取得
方式 | 他
项
权
利 |
| 94 | 一种循环上料
装置 | ZL2019212
38674.X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19.
07.31 | 2020.
04.03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95 | 一种片状物料
出料机构及片
状物料缺陷检
测装置 | ZL2019212
38633.0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19.
07.31 | 2020.
04.24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96 | 一种片状物料
的上料检测装
置 | ZL2019212
38605.9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19.
07.31 | 2020.
06.16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97 | 一种片状物料
的上料检测装
置 | ZL2019107
03251.9 | 安徽利珀 | 发明 | 2019.
07.31 | 2024.
08.02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98 | 一种相机调整
装置 | ZL2019212
38861.8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19.
07.31 | 2020.
03.31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99 | 偏光片分选机 | ZL2019304
13623.5 | 安徽利珀 | 外观
设计 | 2019.
07.31 | 2020.
01.10 | 15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00 | 一种AOI检测
装置 | ZL2019212
38658.0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19.
07.31 | 2020.
06.02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01 | 一种片状物料
自动上料装置 | ZL2019212
38660.8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19.
07.31 | 2020.
04.24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02 | 一种真空传输
装置 | ZL2019212
38671.6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19.
07.31 | 2020.
04.03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03 | 一种物料高度
检测装置 | ZL2019212
38716.X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19.
07.31 | 2020.
04.24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04 | 一种缺陷检测
装置 | ZL2019201
54533.3 | 安徽利珀 | 实用
新型 | 2019.
01.29 | 2019.
11.08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05 | 基于双目视觉
的石英玻璃坩
埚视觉检测系
统及检测方法 | ZL2024117
64668.3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4.
12.04 | 2025.
11.18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06 | 一种机械臂操
纵下的大口径
球面光学元件
定心和定域方
法 | ZL2023107
61296.8 | 浙江大
学、利珀
科技 | 发明 | 2023.
06.27 | 2025.
07.11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07 | 一种基于机械
臂的大口径平
面光学元件表
面缺陷扫描方
法 | ZL2023107
61160.7 | 浙江大
学、利珀
科技 | 发明 | 2023.
06.27 | 2025.
09.19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08 | 一种偏光片整
叠分料机及分
料方法 | ZL2023107
12088.9 | 利珀科技 | 发明 | 2023.
06.15 | 2025.
09.16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09 | 基于SD-OCT
与双目视觉的
玻璃内部改性 | ZL2025115
47047.4 | 利珀科
技、浙江
大学 | 发明 | 2025.
10.28 | 2026.
01.20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权利人 | 专利
类别 | 申请
日 | 公告
日 | 权
利
期
限 | 取得
方式 | 他
项
权
利 |
| | 定位方法 | | | | | | | | |
| 10 | 一种冷轧钢在
线检测多向线
性照明装置及
其应用 | ZL2023101
77371.6 | 利珀科
技、浙江
大学 | 发明 | 2023.
02.28 | 2026.
04.17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1 | 基于样本特征
分布图的机器
视觉深度学习
模型训练方
法、电子设备
及存储介质 | ZL2025105
41500.4 | 杭州驰珀 | 发明 | 2025.
04.28 | 2026.
02.06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2 | 机器视觉深度
学习表面缺陷
样本的缺陷轮
廓生成方法、
电子设备及存
储介质 | ZL2025105
10408.1 | 杭州驰珀 | 发明 | 2025.
04.23 | 2026.
02.06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 13 | 一种单晶硅棒
直拉工艺硅料
绝对液距测量
方法 | ZL2023110
08434.1 | 杭州驰珀 | 发明 | 2023.
08.11 | 2026.
01.03 | 20
年 | 继受
取得 | 无 |
附件二:注册商标清单(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