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601368):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8:36:52 中财网
原标题: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获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解聘财务负责人,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数据资产、印章证照以及其他物品或资料等的移交。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等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于本制度第十三条约束期限内,发生持股变动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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