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蜂助手(301382):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82 证券简称:蜂助手 公告编号:2026-054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2026年度拟为子公司(包括有效期内新增或新设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预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担保额度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相关担保事宜由股东会授权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在相关额度和期限内,办理担保事宜并签署协议等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广州助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助蜂”或“债务人一”)、全资子公司广州智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智科”或“债务人二”)日常经营周转资金需求,近日分别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广州助蜂申请上述授信提供最高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广州智科申请上述授信提供最高人民币1,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并于近日分别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其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与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其中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分别为广州助蜂、广州智科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5,379.37万元、0万元。 根据上述子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广州助蜂资产负债率为44.85%,广州智科资产负债率为77.51%。 本次担保涉及的全资子公司广州智科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但公司对其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情况掌握充分,本次担保相关风险整体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广州助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助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M6B8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0号之一919室920室921室922 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马大亮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04月26日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广州助蜂100%股权。 信用情况: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广州助蜂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被担保方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二)广州智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85081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663号404房476号 法定代表人:韦子军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09月25日 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广州智科100%股权。 信用情况: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广州智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被担保方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广州助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一) 保证人: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 1、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对应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该债权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针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保证期间自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2)本合同中“到期”“届满”,包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若债权人宣布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主债权提前到期,则以债权人确定的提前到期日作为该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步到期;债权人作出前述宣布,包括通过起诉状、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相关主张的行为。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计算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债务人:广州智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人二) 保证人: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 1、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合同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4、保证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60亿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25,386.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一;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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