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安琪酵母(600298):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7:57:34 中财网
原标题: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公告编号:2026-074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未来
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所处行业特点、
社会资金成本、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对投
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
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条件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
股东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现金红利)不少于当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
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和股本规模,在确保股本规模合适及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
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股利分配政
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股
利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利
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决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
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该议案应当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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