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体产业(600158):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二审诉讼结果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26-29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二审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产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作为二审被告(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10,243,218.2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对本案所涉应收中体海盈国际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计提坏账准备10,282,686.44元。鉴于《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付款义务尚待原审被告方履行,公司将根据实际收回的款项金额,相应转回前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中奥公司与一审被告中体海盈国际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海盈”或“海盈公司”)、风水船行体育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诉涉案金额本金为人民币10,243,218.22元。该案一审已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盈公司向原告中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243,218.22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890,206.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243,218.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利息计算的综合年化利率以不超过15.4%为限);2、被告风船公司在未实缴出资3,187,196元本息范围内(利息以3,187,1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被告海盈公司所负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该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披露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6)。 二、二审诉讼判决情况 上诉人海盈公司、风船公司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7日予以立案。 二审中,海盈公司、风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中奥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为:一审判决未能查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实为委托关系,即中体产业委托海盈公司执行美洲杯帆船赛、沃尔沃环球帆船赛事及代付赛事款项,中体产业委托中奥公司向海盈公司转账。一审判决认定海盈公司与中奥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风船公司作为海盈公司的股东,已通过垫付海盈公司设立期间的费用等方式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风船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2026年9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出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190.94元,由海盈公司负担94,55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风船公司负担23,638.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90.94元,由海盈公司负担94,552.75元(已交纳),由风船公司负担23,638.19元(已交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对本案所涉应收海盈公司借款及利息计提坏账准备10,282,686.44元。鉴于《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付款义务尚待原审被告方履行,公司将根据实际收回的款项金额,相应转回前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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