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汇创达(300909):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6:11:41 中财网
原标题:汇创达: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6-054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聚明”)、东莞市信为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为兴”)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15,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条款包括但不仅限于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均以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上述担保事项涉及的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为东莞聚明和信为兴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授信事宜提供担保,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由公司分别为东莞聚明和信为兴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和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提供的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5XY260811T00007401)保证人(乙方):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1、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甲方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甲方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

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东莞市信为兴电子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5XY260921T00022201)保证人(乙方):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市信为兴电子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1、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甲方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甲方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

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累计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不含存续担保),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56%。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5XY260811T00007401);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5XY260921T00022201)。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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