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21:22:10 中财网
原标题:安培龙:关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6-070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2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3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3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

6、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A栋17楼会议室。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49,087,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7,743,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1,343,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1,360,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1,343,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1%。

3、除独立董事曾子轩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外,公司其余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 称表决分 类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表决 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 )比例股数 (股 ) 
1.00《关于 变更公 司注册 资本、修 订〈公司 章程〉并 办理工 商变更 登记的 议案》及总表决 情况49,033,36499.889 8%53,6900.1094%4000.0008%0审议 通过
  其中, 中小股 东的表 决情况1,306,49596.024 5%53,6903.9461%4000.0294%0 
 提请股 东会授 权董事 会指定 专人办 理工商 变更登 记、备案 等事宜         
2.00《关于 使用部 分闲置 募集资 金进行 现金管 理的议 案》及提 请股东 会授权 公司管 理层在 对应额 度和有 效期内 行使相 关决策 权、签署 相关合 同文件总表决 情况49,033,16499.889 4%53,8900.1098%4000.0008%0审议 通过
  其中, 中小股 东的表 决情况1,306,29596.009 8%53,8903.9608%4000.0294%0 
上述提案中的提案1.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兴、廖敏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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