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驰诚股份(920407):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20:46:57 中财网
原标题:驰诚股份: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代码:920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7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 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18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文件要求和《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等情况,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与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公司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进行审议。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根据当年盈利情况,满足分红条件的,进行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5、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现金分红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进行修订,以确保规划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资金需求状况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影响并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拟定,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因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9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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