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威(92049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920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6-085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年 9月 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会计机构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与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编制与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可要求赔偿公司损失,损失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第十三条列举的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关联方/人”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9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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