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威(920491):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20:46:56 中财网
原标题:奥迪威: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920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6-093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年 9月 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选举行为,保障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料,由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法和结果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方法:
(一) 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二)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三)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六)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按以下情况处理: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提交下次股东会重新选举;
(七) 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未能达到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15日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八)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且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分别进行。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场公布每位候选人得票数;采用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后及时在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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