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威(92049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20:46:47 中财网
原标题:奥迪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920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6-079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年 9月 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和报送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证券法》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正式公开披露。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 证券发行;
(三) 股份回购;
(四) 重大资产重组;
(五) 公司被收购;
(六) 公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香港联交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启动向公司的汇报程序: (一)子公司层面发生或拟发生可能构成公司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重大交易或重大决策;
(二)子公司知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三)子公司层面出现内幕信息泄露、市场传闻、监管问询或异常交易情况; (四)子公司层面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情人范围发生重大变动; (五)其他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汇报的情形。

出现上述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子公司应当在知悉后24小时内通过书面方式(包括加密电子邮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情况紧急的应先行电话汇报并于24小时内补送书面材料;出现上述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知悉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汇报。

子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年度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年度内子公司层面所有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知情人变动情况、保密措施执行情况等,作为公司年度内幕信息管理评估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 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 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 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交所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制作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以及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建立完善保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所在地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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