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威(920491):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920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6-092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年 9月 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公司发行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股”)。就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股”)的网络投票,应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规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A股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A股股份的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投票方式、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发布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指南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相关投票提案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多名候选人。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六条 出现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9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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