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永安林业(000663):公司提起诉讼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19:41:51 中财网
原标题:永安林业: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63 证券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6-04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处于法院受理阶段,尚未开庭
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3,276.4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
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就与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
案,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安法院”)提起诉
讼,现已收到永安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加旭
被告二:陈松柏
被告三:陈振宗
被告四:吴景贤
(二)纠纷的起因与事实依据
2021年8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作
出〔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6年及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
福建森源董事长、福建森源原股东苏加旭,时任公司总经理、福
建森源总经理陈松柏,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福建森源财务总监陈
振宗以及时任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均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决定:决定:一、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
元罚款;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万元罚款;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024年4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张强
等17人与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23)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六名原告支付
赔偿款3,172.55万元;二、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对
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李敬楠的诉
讼请求;四、驳回十六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5年6月25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民终658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年5月29日,最高人
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5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诉讼请求
因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
义务,公司诉至永安法院,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任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给原告
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32,764,504元(其中罚款500,000元、赔偿
款31,725,513.64元、一审诉讼费269,495.18元、二审诉讼费
269,495.18元)。

2.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闽0481民初3948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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