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永安林业(000663):公司提起诉讼
证券代码:000663 证券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6-04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处于法院受理阶段,尚未开庭 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3,276.4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 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就与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 案,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安法院”)提起诉 讼,现已收到永安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加旭 被告二:陈松柏 被告三:陈振宗 被告四:吴景贤 (二)纠纷的起因与事实依据 2021年8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作 出〔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6年及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 福建森源董事长、福建森源原股东苏加旭,时任公司总经理、福 建森源总经理陈松柏,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福建森源财务总监陈 振宗以及时任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均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决定:决定:一、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 元罚款;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万元罚款;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024年4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张强 等17人与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23)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六名原告支付 赔偿款3,172.55万元;二、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对 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李敬楠的诉 讼请求;四、驳回十六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5年6月25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民终658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年5月29日,最高人 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5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诉讼请求 因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 义务,公司诉至永安法院,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任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给原告 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32,764,504元(其中罚款500,000元、赔偿 款31,725,513.64元、一审诉讼费269,495.18元、二审诉讼费 269,495.18元)。 2.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闽0481民初3948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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