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002961):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益,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 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资格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若因委员辞职导致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人员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则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和综合服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对 ESG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阅公司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等资料; (二)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初审后,形成相应的正式提案提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发出会议通知; (三)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或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意见及发言要点; (六)表决结果;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不时颁布、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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