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002831):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份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5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6年2月,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点投资”)收购了其持有的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研科技”“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51%股份,结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一年一期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26】11号)及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收购所涉及的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林评字【2026】044号),经友好协商,确定目标公司100%股份的估值为人民币88,000.00万元整。该次交易已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6年4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具体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计划进一步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王华君先生收购其持有的华研科技20%股份;向观点投资收购其持有的华研科技14%股份,合计收购华研科技34%股份。经交易各方核查,标的公司自前次收购以来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此基础上,参考前次收购估值,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标的公司100%股份整体估值为88,000万元人民币,与前次收购估值保持一致。以此计算本次34%股份的合计收购价为29,920万元人民币,其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为29,920万元人民币。公司与王华君先生、观点投资于2026年9月23日签署了《关于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股份之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华研科技85%股份。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交易估值较高,约定了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相关条款,承诺业绩增长较快,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标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业绩承诺的实现取决于未来市场环境、产业政策、客户需求等因素,若未来相关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对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经营前景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存在目标公司无法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 针对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本次交易中相应设置了交易对方应承担的业绩补偿责任,同时本次股份转让款还根据业绩承诺期设置了针对性的分期支付安排,上述安排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5、本次交易标的整体规模较小,其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对应指标的比例均较低,本次收购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标的公司的规模体量,理性判断本次收购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 公司于2026年9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本次收购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系公司在已持有华研科技51%股份并实现控股的基础上,进一步收购其34%股份,华研科技系公司战略布局中“N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华研科技85%股份,将进一步加强对其经营支持和战略协同,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能力,夯实公司第二增长曲线。 公司计划进一步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王华君先生收购其持有的华研科技20%股份;向观点投资收购其持有的华研科技14%股份,合计收购华研科技34%股份。经交易各方核查,标的公司自前次收购以来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此基础上,参考前次收购估值,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标的公司100%股份整体估值为88,000万元人民币,与前次收购估值保持一致。以此计算本次34%股份的合计收购价为29,920万元人民币,其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为29,920万元人民币,公司与王华君先生、观点投资于2026年9月23日签署《关于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股份之转让协议》。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先生,以及由王华君、吴兰兰夫妇控制的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的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6年9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关联董事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回避表决,其他全体董事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不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介绍 公司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交易各方基本情况如下: 交易对手方一: 姓名:王华君 身份证号:360430197009******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3号水榭花都 关联关系:王华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经查询,王华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交易对手方二: 公司名称: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4日 法定代表人:石乾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早禾路33号3栋3层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金属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吴兰兰持股88.75%,王华君持股11.25% 历史沿革: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由吴兰兰、王华君于2014年12月24日投资设立,初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6年注册资本变更为8,000万元。 观点投资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经查询,观点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观点投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旭辉 交易类别:购买标的公司34%股份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2日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四海南路松山湖段1号1栋10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有色金属铸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新型陶瓷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高速精密齿轮传动装置销售;3D打印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华研科技创立于2016年11月,由成都市华研精工有限公司全额出资1,000万元设立。2017年7月,标的公司完成首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引入深圳市前海君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股东王华君,注册资本增至6,000万元;2018年8月再次增资至1.5亿元,并新增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华研君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间,标的公司通过两次股权转让调整股东结构,引入自然人徐旭辉及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华研君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25年11月,标的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5亿元。2025年12月,深圳华研君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研君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将部分股份转让给徐旭辉。2026年4月,裕同科技收购观点投资持有的51%股份。 最新股东及持股比例:裕同科技持有51%股份;王华君直接持有20%股份;深圳市观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4%股份;徐旭辉持有5%股份;张苗苗(徐旭辉配偶)持有5%股份;深圳华研君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71%股份;深圳市华研君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29%股份。 (二)交易标的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经交易各方核查,标的公司自前次收购以来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此基础上,参考前次收购估值,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标的公司100%股份整体估值为88,000万元人民币,与前次收购估值保持一致。以此计算本次34%股份的合计收购价为29,920万元人民币,其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为29,920万元人民币。 五、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业绩承诺 转让方不可撤销地承诺,目标公司2026年度至2028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的归属于目标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如下:
注2:目标公司整体估值为88,000万元人民币。经计算,相当于目标公司2026-2028年平均目标扣非净利润的8倍,即(7,500+10,000+15,500)/3*8=88,000万元人民币,并受制于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业绩补偿机制及估值调整机制。 各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扣非净利润以裕同科技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目标公司所出具的当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的扣非净利润的结果为准。 (二)业绩补偿 经裕同科技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裕同科技应在聘请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书面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方共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核,若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之和(以下简称“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低于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的扣非净利润之和(以下简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的80%,则转让方应向裕同科技承担业绩补偿责任。裕同科技有权要求转让方在2028年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股份或者现金方式向裕同科技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 如果裕同科技要求转让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则业绩承诺期满后,转让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金额=【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本次交易对价。 如果裕同科技要求转让方以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如有),则业绩承诺期满后,转让方应当向裕同科技无偿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转让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金额÷目标公司每股股份的公允价格(以各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依据);如果转让方届时剩余持有股份公允价值不足以覆盖其应付业绩补偿金额的,则裕同科技有权要求转让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足。 如果裕同科技要求转让方以现金+目标公司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则裕同科技有权确定现金与股份补偿的具体比例。 (三)估值调整 各方一致同意,以业绩承诺期目标公司实际达成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为依据,对本次交易项下目标公司整体估值进行相应调整。 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实际达成的2026年至2028年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平均扣非净利润”)小于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承诺的2026年至2028年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平均值(以下简称“承诺平均扣非净利润”)的120%(即人13,200 7,500 +10,000 +15,500 /3*120%=13,200 民币 万元)【计算公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则目标公司整体估值固定为人民币88,000万元。 若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的实际平均扣非净利润大于或者等于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的承诺平均扣非净利润的120%(即人民币13,200万元)【计算公式(7,500万元+10,000万元+15,500万元)/3*120%=13,200万元】,则目标公司整体估值调整为:业绩承诺期实际平均扣非净利润*10倍PE,但经过估值调整后的目标公司整体估值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2,000万元。 若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触发上述约定之估值向上调整情形,在目标公司202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经各方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裕同科技需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因估值调整产生的股份转让款差额【计算公式:估值调整后的目标公司100%股权整体估值*34%(按转让方各自转让比例分别计算)—裕同科技已依据本协议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由此产生的税收义务由转让方承担。 (四)减值测试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由裕同科技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裕同科技应在聘请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书面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方共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的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减值测试的评估方法应与本次交易定价时采用的评估方法保持一致,确保测算口径统一。 若经专项审核确认,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本次股份转让比例大于业绩承诺期内转让方应向裕同科技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金额,则转让方应当按照其本次转让给裕同科技的股份比例就该差额部分另行向裕同科技承担减值补偿责任。 裕同科技有权要求转让方以股份或者现金方式向裕同科技足额支付减值补偿款。 如果裕同科技要求转让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则业绩承诺期满后转让方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本次股份转让比例-根据本条第一款约定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金额。 如果裕同科技要求转让方以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如有),则业绩承诺期满后转让方应当向裕同科技无偿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转让方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目标公司每股股份的公允价格(以各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依据);如果转让方届时剩余持有股份公允价值不足以覆盖其应付减值补偿金额的,则裕同科技有权要求转让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足。 如果裕同科技要求转让方以现金+目标公司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则裕同科技有权确定现金与股份补偿的具体比例。 转让方在本协议下的业绩补偿责任、减值补偿责任为按份责任(王华君20:观点投资14),各自独立承担。 (五)业绩超额奖励 各方同意,若目标公司经裕同科技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大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裕同科技及目标公司各股东方同意在目标公司2028年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目标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对目标公司经营团队进行超额业绩奖励。超额业绩奖励的总金额按照(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20%的标准计算,各方确认,前次收购协议(裕同科技与观点投资、目标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共同签署的《关于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份之转让协议》)与本协议项下的业绩超额奖励为同一奖励安排,不重复计算、不叠加支付,前次及本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4,960万元(即目标公司100%股权整体估值88,000万元*裕同科技持有的85%股份比例*20%)。前次收购协议中关于超额业绩奖励上限的约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 超额业绩奖励的分配方案由目标公司经营团队制定,经裕同科技书面同意后执行。裕同科技及目标公司各股东方应促成该奖励方案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等的同意。 各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业绩超额奖励属于对前次收购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超额奖励内容的再次确认,并不叠加适用。 (六)股份转让款支付 1 20 、裕同科技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7,952万元(该款项占本次总股份转让款的60%)。其中,向王华君支付人民币10,560万元、向观点投资支付人民币7,392万元。 2、于业绩承诺期的第二年(即2027年)结束后,如果目标公司2026年与2027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之和不低于目标公司2026年与2027年累计承诺的扣非净利润之和*80%(即人民币14,000万元)【计算公式(7,500万元+10,000万元)*80%】,在目标公司2027年的审计报告出具且经各方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裕同科技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5,984万元(该款项占本次总股份转让款的20%)。 其中,向王华君支付人民币3,520万元、向观点投资支付人民币2,464万元。 3、剩余股份转让款,于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根据目标公司实际平均扣非净利润的情况,在目标公司2028年的审计报告出具且经各方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支付。前述实际应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款项的最终核算,应结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的估值调整机制以及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业绩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安排统一执行。即裕同科技应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款金额,应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给裕同科技的业绩补偿款及减值补偿款,如有余额,则一次性支付,余额为负的,转让方应另行向裕同科技补足差额。 (七)少数股东股份收购安排 转让方应尽其努力促成下列安排: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目标公司少数股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指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除裕同科技外的其他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股东)拟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裕同科技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具体收购事宜,届时需由各方结合市场情况、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及各自商业安排另行协商确定。 少数股东拟转让股份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裕同科技出具书面通知,明确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区间、拟受让方等信息;裕同科技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放弃。 (八)交割先决条件 1、转让方、裕同科技及目标公司已经就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2、目标公司及转让方已按裕同科技的要求,向裕同科技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业务顾问提供了因尽职调查而必需的公司文件,并且裕同科技已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有关公司成立、变更、各项审批、法律、财务、工程、土地及物业、管理、运营、借贷、担保及投资等资料文件的尽职调查,且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目标公司有隐瞒、欺诈或误导性陈述。 3、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应依据裕同科技的财务制度及管理制度,对目标公司在出资、资产、负债、财务、业务及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重新梳理与规范,并确保符合前述制度要求。前述所指“裕同科技财务制度及管理制度”,裕同科技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交付转让方及目标公司,且经各方书面确认后生效。若裕同科技未按上述约定按时交付,则视为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已完全履行本条款项下的全部约定义务。 4、本协议各方及其他有关方已为进行本次目标股份交易签署了一切依法所需之交易协议。 5、本次目标股份交易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或监管部门文件许可或审批。 6、转让方已签署承诺函,承诺目标公司及转让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所有声明、陈述及保证皆为真实、准确的,并且不含可能引起误导的遗漏。 7、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员工已经与目标公司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8、目标公司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取得一切为经营业务所需的由政府机关授予的资格、许可、同意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或向政府机关进行的登记或备案。 9、目标公司股份结构清晰,不存在未向裕同科技书面披露的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转让方对目标股份具有完整的所有权,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或潜在纠纷或争议,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10、转让方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已完成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11、裕同科技已将本协议约定的首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 12、未出现导致转让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其他事宜。 各方一致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先决条件尽快完成。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权债务转移等情况,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七、收购资产的目的、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公司在已持有华研科技51%股份并实现控股的基础上,进一步收购其34%股份,华研科技系公司战略布局中“N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华研科技85%股份,将进一步加强对其经营支持和战略协同,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能力,夯实公司第二增长曲线。 (二)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 2、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战略规划出发做出的谨慎决定,将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和提升客户服务能力,进而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整体盈利水平。但受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3、本次交易估值较高,约定了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相关条款,承诺业绩增长较快,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标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业绩承诺的实现取决于未来市场环境、产业政策、客户需求等因素,若未来相关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对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经营前景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存在目标公司无法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 公司对应指标的比例均较低,本次收购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标的公司的规模体量,理性判断本次收购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市场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与王华君、吴兰兰夫妇以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328.57万元,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380.56万元。 2026年2月,公司向观点投资收购了其持有的华研科技51%股份,其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为44,880万元人民币,具体详见公司2026年2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与该关联人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6年9月23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核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价格系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其定价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关于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股份之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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