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川科技(688320):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禾川科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7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14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6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9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5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8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9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0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0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61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61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3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64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68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8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72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72 二十三、结论意见 ..................................................................................................... 7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致: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发行人、公司、禾川科技:指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发起人:指王项彬、项亨会、梁干、张瑞祥、汪逸飞、吴包兰、丘嵩峰; 5、晴川投资:指衢州晴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6、衢州禾杰:指衢州禾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7、衢州禾鹏:指衢州禾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8、禾川信息:指浙江禾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9、衢州禾立:指衢州禾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0、浙江菲灵:指浙江菲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1、苏州禾盈:指苏州禾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2、杭州禾芯:指杭州禾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3、台钰精机:指台钰精机(浙江)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51%的股权; 14、铭匠智能:指铭匠智能装备(浙江)有限公司,台钰精机的控股子公司,台钰精机持有其 65%的股权; 15、杭州禾意:指杭州禾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51%的股权; 16、禾川人形:指浙江禾川人形机器人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60%的股权; 17、禾川视界:指广东禾川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55%的股权; 18、海通达:指深圳市海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51%的股权; 19、德国禾川:指 Hechuan Deutschland GmbH,发行人在德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新加坡禾川:指 HOTRUN PTE. LTD.,发行人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1、大连川浦:指大连川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曾持有其 60%的股权,已于 2026年 9月注销; 22、国泰海通: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政旦志远:指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4、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6、《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7、《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理委员会令第 227号); 29、《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 30、《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 4月修订)》(上证发[2026]43号); 31、《审核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 4月修订)》(上证发[2025]58号); 32、《实施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7号); 33、《独董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号); 34、《募集说明书》:指《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35、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6、报告期:指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 1-6月; 37、《审计报告》: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年 4月28日出具的天健审[2024]4189 号《审计报告》(2023年度);于 2025年 4月24日出具的天健审[2025]6576 号《审计报告》(2024年度);政旦志远于 2026年 7月 2日出具的政旦志远审字第 260001497号《审计报告》(2025年度); 38、《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年 4月 28日出具的天健审[2024] 4192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3年度);于 2025年 4月 24日出具的天健审[2025] 657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政旦志远于 2026年 7月 2日出具的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37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5年度); 39、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 40、境外: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5年 4月 24日、2025年 5月 16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2026年 4月 27日、2026年 5月 19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期限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发行人 2026年 4月 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6年 5月 19日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年 7月 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 2024年年度股东会、2025年年度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关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尚需取得的批准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800586274286A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2年 3月 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10号)同意、上交所于 2022年 4月 26日出具的[2022]116号《关于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776万股,并于 2022年 4月 28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为“禾川科技”,股票代码为“68832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且合法存续并经依法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状态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票现仍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的普通股(A股)股票,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作出决议,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和融资规模范围内决定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实施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政旦致远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并非用于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募集资金将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于 2022年 4月 2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于 2026年 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发行人前述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超过六个月。本次发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4、经发行人 2024年年度股东会、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融资总额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并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授权期限自发行人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人以竞价方式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8、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未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发行人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根据 2024年年度股东会、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发行人已于 2026年 7月 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并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符合规定的认购邀请书,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根据股东会授权于 2026年 7月 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竞价结果等发行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条件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依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王项彬、项亨会、梁干、张瑞祥、汪逸飞、吴包兰和丘嵩峰,其设立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及《公司章程》均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全体发起人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缴各自股份;发行人设立时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条件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起人协议》约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自动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应用集成。发行人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场所、生产设备,拥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拥有独立于其他第三方的决策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开展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发行人自主开展业务,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采购等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依赖关系;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作为生产型企业,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体系、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对其资产均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产权上有明确的界定与划分,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已经取得独立有效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均系其合法拥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均为国有出让土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合法使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系统的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售均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独立完整地采购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组织生产和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发行人拥有自己的生产车间,发行人生产的所有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均在发行人内部完成,由发行人的人员运用设备进行生产,能生产完整的产品。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处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可自主决定有关人员的选举和聘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独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且发行人已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发行人内部设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 发行人的股东会由其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发行人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为发行人的日常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发行人董事会现由 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发行人审计委员会现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人,均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发行人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发行人的日常工作。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 2名,由总经理提名后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设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各 1名。 发行人设立的内部管理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发行人的内部管理机构能够依据《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行使各自的职权,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机构向发行人及其内部管理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发行人经营的计划和指令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发行人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经营管理层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设有财务负责人并配有独立的财务会计人员。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且具有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干预发行人财务独立运作的情形。发行人已开立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共用同一银行账户的情况,依法独立核算并独立纳税。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发行人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依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王项彬、项亨会、梁干、张瑞祥、汪逸飞、吴包兰、丘嵩峰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上述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均具有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股东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资格、数目、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王项彬直接持有发行人 22,380,65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4.82%;晴川投资持有发行人 6,922,401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58%;王项彬持有晴川投资 47.2578%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其直接持有及通过晴川投资合计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 19.40%的股份。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衢州禾杰持有发行人 1,344,643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89%,王项彬持有衢州禾杰 1.9665%的财产份额,通过衢州禾杰间接持有发行人 0.0175%的股份;衢州禾鹏持有发行人 1,339,638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89%,王项彬持有衢州禾鹏 18.0902%的财产份额,通过衢州禾鹏间接持有发行人 0.1605%的股份。衢州禾杰、衢州禾鹏报告期内曾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026年 5月,衢州禾杰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王项彬变更为华振新(发行人总裁助理),衢州禾鹏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王项彬变更为杨文(发行人高级工程师),衢州禾杰、衢州禾鹏自 2026年 5月起不再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同时,王项彬系发行人的创始人,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市场开拓及实际经营决策等重要事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王项彬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能够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王项彬系公司董事王项彬、项亨会、徐晓杰、鄢鹏飞、赖正健的提名人,能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以及公司的经营决策构成重大影响。王项彬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认为,认定王项彬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合法。 (三)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15,101.3668万股,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后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进行了 13次增资及 9次股份转让。截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1,325.3668万元,股份总数为 11,325.3668万股。 2021年 3月 11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 3月 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证监许可[2022]510号《关于同意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776万股,经上交所[2022]116号文《关于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同意,发行人于 2022年 4月 28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人股本总额由 11,325.3668万元变更为 15,101.3668万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验证,并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发起设立及历次增资股东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历次增资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期间的历次增资均已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主管商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上市前涉及股份转让的,相关股份转让款已经结清。 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和风险。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被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亦未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系实际持有,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个人或实体代为持有或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获得市场监督管理有效期内,具备了与其经营业务相符的能力与资格。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于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新加坡、德国分别设有新加坡禾川、德国禾川两家子公司。本所认为,发行人境外投资事项已经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分支机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设有杭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苏州分公司、大连分公司四家分支机构;禾川人形设有杭州分公司一家分支机构。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行人始终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应用集成,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 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10,729.04万元、80,011.70万元、100,095.96万元、68,786.8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18%、98.70%、98.39%、98.43%。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应用集成,发行人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 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 2026年 8月 31日,王项彬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22,380,65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4.82%,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晴川投资持有发行人 6,922,401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58%;王项彬持有晴川投资 47.2578%的财产份额并其担任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项彬及其一致行动人晴川投资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 2026年 8月 31日,除王项彬外,项亨会持有发行人 8,197,01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43%,项亨会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3、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王项彬、项亨会担任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徐晓杰、鄢鹏飞、赖正健、陈志平、蓝发钦、程岚、何新荣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其中,截至 2026年8月31日,徐晓杰直接持有发行人2.31%的股份,鄢鹏飞直接持有发行人1.61%的股份,并通过衢州禾鹏间接持有发行人 0.42%的股份。 除徐晓杰兼任发行人的总经理、项亨会、鄢鹏飞兼任发行人的副总经理外,董事会秘书徐建明、财务负责人叶云青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其中,截至 2026年8月 31日,叶云青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79%的股份。 4、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还包括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报告期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晴川投资外,实际控制人王项彬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曾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①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曾持股 5%以上的股东
②上述关联方控制或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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