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经纬辉开(300120):担保进展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6-88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或“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13日、2026年1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需要分次向银行及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199,500万元人民币,并为以上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本次综合授信额度、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综合授信、担保事宜另行审议程序。实际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使用。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基于前期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及授权,近日公司发生以下事项: 1、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电力”)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署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海银行向经纬电力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经纬辉开与上海银行签署了《普惠及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向上海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经纬电力已向上海银行就此借款合同实际提款1,000万元。 2、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经纬电力向中信银行申请人民币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经纬辉开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授信业务向中信银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截至目前,经纬电力尚未向中信银行就此授信额度实际进行提款。 3、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辉开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开贸易”)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江苏银行向新辉开贸易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经纬辉开向江苏银行提供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前述授信业务向江苏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新辉开贸易尚未向江苏银行就此授信额度实际进行提款。 4、公司全资子公司有限公司新辉开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辉开”)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光大银行向江苏新辉开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最高额授信额度。经纬辉开与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授信业务向光大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江苏新辉开尚未向光大银行就此授信额度实际进行提款。 上述担保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概况 企业名称: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创新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7G8P6Q7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设立时间:2022年2月18日 企业股东: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经纬电力100%的股权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线、电缆经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二)新辉开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1、概况 企业名称:新辉开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社区力嘉路108号A栋A5-06 法定代表人:周梦杰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0N3WP2Y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设立时间:2023-10-25 企业股东: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纬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有新辉开贸易(深圳)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三)新辉开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新辉开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街道新园路33号7幢 法定代表人:周梦杰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BWAFMNXA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设立时间:2022年8月3日 企业股东: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有江苏新辉开100%的股权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合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软件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视机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普惠及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借款人(债务人):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作为贷款人)与债务人(作为借款人)签署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连同后续补充、修订或变更,统称为“主合同”);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一条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的主合同项下的借款。 第二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期间 3.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2条所述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2若本合同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3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保证期间相应提前。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1条所指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和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 第五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保证方式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签署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修改、补充等变更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依法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将转让事实通知保证人。债权转让后,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甲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办证担保的债权 1.1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1.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年9月18日至2027年9月18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乙方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贴现申请人、保证人等情形)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贴合同签署日、贴现日、回购日、到期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含担保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主合同债务人作为保理融资人等情形)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保理融资到期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于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义务,甲方同意纳入主合同债务,除前文约定外,应收账款债务人在保理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中付款日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也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 1.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额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1.4本条第1.3款中“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1.5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本合同附件一《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4.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1.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曰。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有追索权保理)或保理融资到期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三)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新辉开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 江苏银行与债务人之间自2026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办理 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保理(含反向保理)及其他授信业务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江苏银行保证,为江苏银行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主债权(江苏银行在本保证书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本保证人违反本保证书约定义务的,江苏银行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问提前届满。。 三、江苏银行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江苏银行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保证书担保的主债权。 四、江苏银行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反向保理授信业务而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无论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亦属于本保证书担保的主债权。 五、本保证书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六、在本保证书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江苏银行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具体详见本保证书第四条)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江苏银行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江苏银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江苏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江苏银行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主合同的变更 本保证人确认,江苏银行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主债权确定期间、债务展期或延期)均视为已事先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无须通知本保证人,本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江苏银行与债务人协议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除本保证人书面同意外,本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本保证书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保证书于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四)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受信人:新辉开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第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各方签署时间不一致时,以最后一方签署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担保额度总计199,5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2,846.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07%(其中,子公司为母公司经纬辉开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4,22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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