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创瑞通(301668):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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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9月22日 22:01:5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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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昊创瑞通: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
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作为北京
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昊创瑞通”“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
昊创瑞通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
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1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900,000股,并于2025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2,100,000股增加至110,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86,951,93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9.0472%;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23,048,06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9528%。
2026年3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80,5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64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截至本核查意见日,公司总股本为11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85,671,4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8831%;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4,328,5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169%。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总计9名,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36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其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9月28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份限售的股东共9户,分别为王敬伟、王会和、关辉、李永、石振良、陈晓虎、熊丽如、曹晓飞、蔡建仁。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作出如下承诺: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股份减持承诺 | 王敬伟 |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的股
份。(2)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安排的承诺,在
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对所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每年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届时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
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得
低于发行价。(4)本人若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
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5)本人拟减
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本人同意将该等
股份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
| 股份限售承诺 | 王敬伟、熊
丽如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发行人上市
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6年3月26日,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
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上述承
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
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
务。 |
| 股份限售承诺 | 曹晓飞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发行人上市
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6)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稳定股价承诺 | 王敬伟、熊
丽如、曹晓
飞 | 发行人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预案”),本人承诺将严格
按照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人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且将在本人未采取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
公司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
实施完毕。 |
| 关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资金
占用方面的承
诺 | 王敬伟、熊
丽如、曹晓
飞 |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将尽可能避免、规范与昊创瑞通及其控股子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按照公平、公允及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
合理价格确定,不损害昊创瑞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2)本人将严格
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
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发行
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其他承诺 | 王敬伟、熊
丽如、曹晓
飞 | (1)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前述职务消费是
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公司承担的消费性
支出;(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将促使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
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
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
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
| | | 本人已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的招股说明书进
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制定了新的规定,
本人将按照该要求或新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昊创瑞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
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
措施予以补救:①依法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②积极采取变更承诺、
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3)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人未能
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
以约束:①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
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
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
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②本人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③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
产生的不利影响前,本人将停止在昊创瑞通领取股东分红及薪酬津贴(如
有),且持有的昊创瑞通股份不得转让。 |
| 股份限售承诺 | 关辉、李
永、王会
和、石振
良、陈晓虎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
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
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
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
| 股份限售承诺 | 蔡建仁 | (1)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取孰晚的日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 |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
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
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
| 其他承诺 | 关辉、李
永、王会
和、石振
良、蔡建
仁、陈晓虎 |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昊创瑞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
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
措施予以补救:①依法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②积极采取变更承诺、
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3)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人未能
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
以约束:①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
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
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
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②本人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③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
产生的不利影响前,本人将停止在昊创瑞通领取股东分红及薪酬津贴(如
有),且持有的昊创瑞通股份不得转让。 |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9月2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8.636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9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 1 | 王敬伟 | 10,500,000 | 10,500,000 | 注1 |
| 2 | 王会和 | 2,400,000 | 2,400,000 | - |
| 3 | 关辉 | 2,100,000 | 2,100,000 | - |
| 4 | 李永 | 1,600,000 | 1,600,000 | - |
| 5 | 石振良 | 800,000 | 800,000 | - |
| 6 | 陈晓虎 | 800,000 | 800,000 | - |
| 7 | 熊丽如 | 800,000 | 800,000 | 注1 |
| 8 | 曹晓飞 | 800,000 | 800,000 | 注1 |
| 9 | 蔡建仁 | 700,000 | 700,000 | - |
| 合计 | 20,500,000 | 20,500,000 | - | |
注1:上表所列股东中,王敬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熊丽如及曹晓飞现任公司董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规定及股东股份限售和减持有关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对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梁国超 李童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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