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9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适配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对照表附后,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附件1.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制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五)制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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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可以:(1)决定涉及金额在 |
| | | 公司总资产百分之十五以下的金融机构融资授信事
项;(2)签署单笔金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外币)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相关合同、协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3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副总
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副总经
理若干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
经理的工作。 |
| 4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
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当届董事
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当届董事会期限届满,其任期结束,下
届董事会续聘可以连任。
任期内主动辞任或董事会解聘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或董事会决议做出之日任期提前终止。 |
| 5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总
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会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
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 |
| 6 | 第一百六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7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
时,应当另外委任1-2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
时,应当另外委任1-2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
职资格,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
并取得合格证书。 |
| 8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
人对总经理负责。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公司章程,全面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
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组织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四)编制公司中期、年度财务报告,接受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审核;
(五)执行董事会有关财务决定,控制公司的经营成
本,审核、监督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六)按月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经
营管理的建议;
(七)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
的资金保障;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
对总经理负责。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公司章程,全面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
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组织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四)编制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接受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审核;
(五)执行董事会有关财务决定,控制公司的经营成
本,审核、监督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六)按需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经
营管理的建议;
(七)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
的资金保障; |
| | (八)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
作,并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的选派调动、
考绩进行评定和提拔、聘任提出建议;
(九)审核公司职员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以及其他
一切行政费用;
(十)提出公司职员工资、奖金的发放及年终利润分
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十一)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 (八)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
作,并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的选派调动、
考绩进行评定和提拔、聘任提出建议;
(九)提出公司年终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
(十)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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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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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11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删除本条,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
| 12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3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14 | 第二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15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
| | | |
| | 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 | |
附件2.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制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制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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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可以:(1)决定涉及金
额在公司总资产百分之十五以下的金融机构融资
授信事项;(2)签署单笔金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 |
| | | 币(或等值外币)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相关合同、
协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3 |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二〇二三
年十二月修订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
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