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春泉产业信托(01426):翌日披露报表
(根據《上市規則》第二十章上市的集體投資計劃(不包括已上市的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 ─ 已發行單位或庫存單位變動、單位購回及/或在場内出售庫存單位)表格類別: 集體投資計劃(不包括已上市的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 狀態: 新提交(根據《上市規則》第二十章上市的集體投資計劃(不包括已上市的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 ─ 已發行單位或庫存單位變動、單位購回及/或在場内出售庫存單位)表格類別: 集體投資計劃(不包括已上市的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 狀態: 新提交計劃名稱: 春泉產業信託 呈交日期: 2026年9月22日 如計劃的已發行單位或庫存單位出現變動而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 附錄E3第7段作出披露, 必須填妥第一章節 。
1. 請填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附錄E3第7段刊發的上一份「翌日披露報表」或根據《主板上市規則》附錄E3第8段刊發的上一份「月報表」(以較後者為準)的期終結存日期。 2. 請列出所有根據《主板上市規則》附錄E3第7段須披露的已發行單位或庫存單位變動, 連同有關的變動日期。每個類別須獨立披露, 並提供充足資料, 以便使用者可在計劃的「月報表」內識 別有關類別。例如:因多次根據同一單位期權計劃行使單位期權或多次根據同一可轉換票據進行轉換而多次發行的單位, 必須綜合計算, 在同一個類別下披露。然而, 若因根據兩項單位期 權計劃行使單位期權或根據兩項可轉換票據進行轉換而進行的發行, 則必須分開兩個類別披露。 3. 計劃的已發行單位 (不包括庫存單位) 數目變動的百分比將參照該份「翌日披露報表」所披露的已發行單位(不包括庫存單位)的期初結存計算。 4. 在購回/贖回單位的情況下, 「每個單位的發行/出售價」應理解為「每個單位的購回價」或「每個單位的贖回價」。 若單位曾以超過一個單位價格發行/出售/購回/贖回, 則須提供每個單位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 5. 期終結存日期為最後一宗披露的相關事件的日期。 6. 就購回/贖回單位而言, 若有關事件經已發生, 則須作出相關披露 (受《主板上市規則》附錄E3第7段及證監會通函的規定所規限) , 即使該等購回/贖回單位尚未被註銷。 若購回/贖回單位將於期終結存日期之後購回/贖回結算完成之時予以註銷, 則該等購回/贖回單位仍屬A部所述期終結存當日的已發行單位的一部分。該等購回/贖回單位的詳情應在B部作出 披露。 7. (i) 至 (vii) 項為確認内容的建議格式。計劃可按個別情況就不適用的項目予以修訂。 8. 在此「相同」指: - 證券的面值相同,須繳或繳足的股款亦相同; - 證券有權領取同一期間內按同一息率計算的分派, 下次分派時每單位應獲派發的分派額亦完全相同(總額及淨額); 及 - 證券附有相同權益, 如不受限制的轉讓、出席會議及於會上投票, 並在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同等權益。 購回報告
1. 請註明該次購回是於本交易所、另一家證券交易所 (列明交易所名稱)、以私人安排方式或以全面收購方式進行。 2. 根據證監會通函, 未經證監會批准, 計劃於任何一次購回單位後的30天內, 不論該次購回是否在本交易所進行, 均不得 (i) 發行新單位, 或出售或轉讓任何庫存單位;或 (ii) 公布發行新單位, 或出 售或轉讓任何庫存單位的計劃。 在場内出售庫存單位報告 不適用 鍾偉輝 呈交者: (姓名) 作為春泉產業信託之管理人春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行 職銜: 政總裁兼執行董事 (董事、秘書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員)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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