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想科技(3012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原标题:观想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目录 目录...............................................................................................................................1 释义...............................................................................................................................2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7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12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21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22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75 六、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76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80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安排及员工安置.....................................................84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84 十、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85十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86十二、结论性意见.....................................................................................................87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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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 德恒22F20260021-01号 致: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观想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观想科技的委托,担任观想科技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服务机构。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观想科技、辽晶电子及其他相关方的承诺: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转让标的、有关决议、承诺函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及网络核查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观想科技部分或全部在《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观想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观想科技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引用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 8.本法律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本次交易中,观想科技拟以现金方式购买辽晶电子6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辽晶电子将成为观想科技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辽晶电子60%股份。 2.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收购标的股份的交易对方为辽晶电子的15名股东:苏舟、河南摩海、张恩海、陈雅妮、嘉兴捷辉、孙敏刚、汇恒礼合、沈阳瑞军、厦门捷创、陈伟壮、高红梅、青岛浩蓝、王海鸿、晶鑫源鸿泰、晶鑫源兴达。 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金证(上海)出具的金证评报字【2026】A0757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6年5月31日,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权益按收益法评估的评估价值为804,000,000.00元。在此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为482,255,827.80元。 4.交易价款的支付安排 交易价款分三笔支付,具体如下: 第一笔交易价款:在标的股份首次交割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交易对象合计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的51%; 2026 第二笔交易价款:在目标公司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确认目标公司完成《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2026年业绩承诺或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2026年的业绩补偿义务后1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交易对象合计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的24%; 第三笔交易价款:在目标公司2027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确认目标公司完成《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2026-202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业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绩承诺或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2026-2027年的业绩补偿义务后1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交易对象合计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的25%。 5.标的资产交割 根据本次交易实施进度不同,将采取如下两种不同的交割方式的其中一种:(1)第一种分期交割方式:如本次交易于202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标的股份将分两期进行交割:①首次交割。 2026年12月31日之前,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苏舟向上市公司转让其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25%股份,苏舟之外的其余股东交割其拟转让的股份;②二次交割。2027年1月1日,在符合《公司法》及目标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苏舟向上市公司转让其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25%股份。 (2)第二种分期交割方式:如本次交易于2026年12月31日之后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标的股份将分两期进行交割:①首次交割。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5日内,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苏舟向上市公司转让其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25%股份,苏舟之外的其余股东交割其拟转让的股份;②二次交割。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60日内,苏舟拟转让的其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25%股份应于目标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取得股东锦州顺达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确认文件两个条件成就后的当日交割。 首次交割至二次交割完成期间,苏舟应将其二次交割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 6.业绩承诺及补偿、奖励 (1)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业绩承诺方承诺,目标公司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900万元、7300万元、7700万元;如果目标公司2026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2026年承诺净利润,或2026-2027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2026-202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或2026-202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2026-2028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补偿。补偿方式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如业绩承诺方逾期未能以现金完成补偿的,可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届时目标公司股份估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值按照不超过本次交易目标公司100%股份估值为限进行计算,具体金额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如上述两种方式不足以补偿上市公司时,业绩承诺方应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或资产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项下承担的补偿义务合计上限应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向上市公司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数量。 (2)业绩奖励。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总和超出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的100%(即21900万元),则超出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标的股份交易对价的20%)将作为业绩奖励由目标公司支付给目标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业绩奖励金额计算公式为:业绩奖励金额=(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21,900.00万元)×50%。 (3)减值补偿。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份(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股份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减值补偿。具体计算方式为:业绩承诺方减值应补偿金额=标的股份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累计已补偿金额。如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90%以上(含90%)且标的股份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形成的初始确认商誉金额的10%,则豁免业绩承诺方的减值补偿义务。交易对方中的苏舟承诺,在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如有)未全部补偿完毕之前,其不得从上市公司及目标公司主动离职。 7.过渡期损益安排 过渡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盈利(目标公司产生的盈利*60%,下同)由上市公司享有,产生的亏损(目标公司产生的亏损*60%,下同)由交易对方各方按照相对出售股份的比例向上市公司补足,交易对方应当于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上市公司。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四)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之一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苏舟将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并履行前提下,苏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及关联自然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7.2.6条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魏强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且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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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9月,设立股份公司 观想科技由观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经观想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以观想有限截至2014年7月31日经审计评估的净资产人民币6,168,145.27元按1.2337:1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5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注册资本的1,168,145.27元净资产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2014年9月19日,观想科技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10109000060987”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1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85号),同意观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1年12月2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21号),同意观想科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观想科技”,证券代码为“301213”。 2021年12月3日,观想科技披露《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观想科技股份总数由5,999.9999万股变更为7,999.9999万股。 (3)上市后的股本变动 2026年5月19日,观想科技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观想科技以截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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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海,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101081956********,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 4.陈雅妮 陈雅妮,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6101031959********,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 5.嘉兴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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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敏刚,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401021962********,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凯丰路********。 7.汇恒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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