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想科技(30121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21:22:42 中财网
原标题:观想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锦州辽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情况如下: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转让受限的情形,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4、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军用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及盈利能力。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军用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业务,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子韵 李 凯 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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