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在线(300846):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20:43:21 中财网

原标题:首都在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首都在线)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6年4月 3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6年 7月 21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发行人于 2026年 8月 25日公告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6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 2026年 4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更新事项
一、《审核问询函》第1题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括IDC服务收入、云主机及相关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24328.73万元、139678.94万元和123658.91万元,IDC服务销售占比持续下降,云主机及相关服务销售占比持续上升;公司各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4007.90万元、-30314.40万元及-17003.50万元,连续亏损。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9%、8.07%、13.05%,其中IDC服务毛利率分别为 12.72%、13.27%、18.65%,云主机相关服务毛利率分别为-15.53%、0.18%、7.06%。公司IDC服务分为自建与转租,以转租为主。

发行人已在境外设立了美国首都在线、新加坡首都在线、城际互联(美国)、城际互联(开曼)和香港首都在线5家境外子公司开展相关境外业务,在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境外数据中心部署了境外云计算网络节点;部分高性能算力设备或关键部件来源于境外。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6534.09万元、30429.69万元、29016.35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9.39%、21.79%和23.46%。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70634.07万元、74271.32万元和62101.90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33.88%、37.99%和30.34%;在建工程各期末余额分别为13465.07万元、4121.08万元和9923.68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各期末金额分别为19286.64万元、18091.12万元和18091.12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9.25%、9.25%和8.8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末),公司认定存在财务性投资金额551.48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下游市场需求情况、主要客户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报告期内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不利影响是否持续,分析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以及改善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及可行性。(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业务内容、收入结构变化,各类业务毛利率波动情况与原因。报告期内公司IDC业务下自建与转租的收入占比,结合公司竞争优势、行业惯例、业务模式及进入壁垒等说明是否存在被市场其他供应商替代的风险;说明不同业务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结合公司境外业务主要涉及区域及客户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在相关国家或地区业务开展情况,相关国家或地区形势或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4)报告期内,境外业务涉及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传输、外商投资准入等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发行人及其境外子公司目前是否已取得运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备案。部分高性能算力设备或关键部件来源于境外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关键设备依赖境外采购的情形;相关设备采购是否受到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是否对公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5)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账龄分布情况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报告期末一年期以上前十大应收账款的对应方及形成原因、期后回款情况等,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潜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6)结合各数据中心的位置分布、运营时间、主要客户、机房面积、机柜数量、租用比例及电力消耗等情况,说明与固定资产规模是否匹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盘点情况是否账实相符;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房屋建筑物和设施使用情况、在建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说明公司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将工程建设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如是,请结合分包的必要性、合同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分析分包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7)报告期内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及时,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8)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3)(4)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境外业务主要涉及区域及客户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在相关国家或地区业务开展情况,相关国家或地区形势或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1、发行人在相关国家或地区业务开展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各年前五名国家均为美国、新加坡、巴西、德国、日本,各年合计收入占境外销售收入比重均超过 8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2025年前五大国家销售金额占当期境外销售收入比 重
1美国18,534.6949.40
2巴西4,627.0712.33
3新加坡4,236.1211.29
4德国2,491.866.64
5日本2,406.786.41
合计 32,296.5286.07
序号2024年前五大国家销售金额占当期境外销售收入比 重
1美国15,929.0543.94
2新加坡5,343.1914.74
3巴西4,234.9611.68
4德国2,738.557.55
5日本2,573.387.10
合计 30,819.1385.01
序号2023年前五大国家销售金额占当期境外销售收入比 重
1美国8,687.5733.48
2新加坡5,182.6319.97
3巴西3,043.6411.73
4日本2,380.899.18
5德国1,758.996.78
合计21,053.7281.14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服务客户以国内头部互联网、短视频、跨境文娱、全球游戏研发发行、跨境科技平台类企业为主,客户整体质量高,公司主要为其提供云主机及相关服务和少量 IDC服务。

2、相关国家或地区形势或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出具的备忘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境外业务所在的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及巴西等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环境总体保持稳定,未发生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政治动荡、社会危机或经济环境重大变化,公司境外业务持续正常开展,相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形势变化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及巴西的贸易政策情况及对公司主营业务经营产生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国家贸易政策对公司业务模式的影响贸易政策对公司进出口的影响结论性 意见
美国与公司美国业务模式最直接相关的贸易 政策主要为美国出口管制政策。 从现行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规则 看,EAR主要管制受其管辖的物项,包括 硬件、软件和技术,并围绕该等物项的出(1)对进口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因美国机房设备采购、新建节点、 机房扩容、特定设备替换、客户项目交付或跨国设备 调拨等原因,将实体设备自美国境外进口至美国的情 形。相关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防美国现 行贸易 政策不 会对公 司美国 主营业
国家贸易政策对公司业务模式的影响贸易政策对公司进出口的影响结论性 意见
 口、再出口、境内转移、技术释放、软件 传输及受限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进行监管。 美国 EAR管制的是向用户运输或传递商 品、软件或技术的行为,而云服务提供商 没有向用户提供任何商品、软件或技术, 公司主营业务本质上均为面向客户提供 云计算、智算、存储、IDC/AIDC及相关 技术服务,通常不向客户交付服务器、存 储设备、网络设备或其他实物产品,也不 会向客户交付软件或技术,公司提供服务 本身在现行美国出口管制规则下通常不 属于直接受控对象。火墙等。 美国未针对公司上述服务器、机柜、普通网络设备、 数据中心配套硬件等产品实施普遍性的进口禁止或 进口许可限制,相关设备进口美国通常不属于美国重 点限制进口的货物类型。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美国进口关税调整导 致设备采购成本显著上升、机房建设或扩容计划延 迟、客户服务交付受阻、合同价格重大调整或业务收 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对出口的影响 公司存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设备跨境转移,也存 在设备处置情况。美国贸易政策对公司影响最为集中 的领域是美国出口管制,尤其是位于美国境内或受 EAR管辖的高性能 GPU、GPU服务器、先进计算物 项及相关软件、技术的后续出口、再出口、转让或处 置。对于普通服务器、机柜、一般网络设备、常规 IDC 配套设施等,通常并非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重点关注 对象。并且,公司报告期内涉及高性能算力设备跨境 流转的情形较少。务开展 构成重 大不利 影响。
新加 坡新加坡主要通过《战略物项管制法》 (SGCA)及其附属法规对战略物项和相 关技术实施管制。 公司在新加坡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 IDC 和云服务业务。公司上述主营业务本质上 均为面向客户提供云计算、智算、存储、 IDC/AIDC及相关技术服务。通常情况下, 客户通过账号、控制台、API、专线/VPN 或其他远程接入方式使用公司或合作方 数据中心内的算力、存储及机房资源,公 司不以设备销售为主营业务,通常不向客 户交付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或其 他实物产品,也不会向客户交付软件或技 术。 因此,公司新加坡主营业务本身通常不构 成新加坡战略物项管制项下的受控出口、 受控技术转让或受控服务,触发新加坡战 略物项出口管制的风险相对可控。(1)对进口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因新加坡机房设备采购、新建节 点、机房扩容、特定设备替换、客户项目交付或跨国 设备调拨等原因,将实体设备自新加坡境外进口至新 加坡的情形。相关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 由器等。新加坡未针对普通服务器、自动数据处理设 备、机柜、一般网络设备和常规数据中心硬件实施普 遍性进口禁止或进口许可限制。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新加坡进口关税或进口政策 调整导致设备采购成本显著上升、机房建设或扩容计 划延迟、客户服务交付受阻、合同价格重大调整或业 务收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对出口的影响 从出口、转运、过境及设备流转环节看,新加坡贸易 政策对公司影响更集中的场景,是新加坡机房设备后 续处置、搬迁、返修、替换、跨境调拨或经新加坡转 运。如相关设备、软件或技术落入新加坡战略物项管 制清单,且发生自新加坡出口、转运、过境、无形技 术转让或相关经纪活动,可能需要取得相应许可。对 于普通服务器、机柜、一般网络设备和常规 IDC配 套设施,通常并非新加坡战略物项管制的重点关注对 象。并且,公司报告期内涉及高性能算力设备跨境流 转的情形较少。新加坡 现行贸 易政策 不会对 公司新 加坡主 营业务 开展构 成重大 不利影 响。
德国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主要执行欧盟《两 用物项条例》(Regulation(EU)2021/821),(1)对进口的影响 公司在德国并无实体存续。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因德德国现 行贸易 政策不
国家贸易政策对公司业务模式的影响贸易政策对公司进出口的影响结论性 意见
 在该规则下,“出口”通常涉及将物项从欧 盟关境运出,或以电子媒介、传真、电话 等方式向欧盟境外传输软件或技术。由此 可见,德国/欧盟出口管制的核心并非一般 商业服务本身,而是列管商品、软件、技 术是否发生跨境转移。 公司在德国开展的业务主要是 IDC和云 服务业务,不涉及以设备销售为主营业 务,通常不向客户交付服务器、存储设备、 网络设备或其他实物产品,也不会向客户 交付软件或技术。 因此,欧盟及德国出口管制政策对公司德 国业务的影响较小。 此外,公司德国业务不涉及俄罗斯、白俄 罗斯、伊朗、朝鲜或其他受欧盟制裁国家 或地区的客户或最终用户。德国及欧盟制 裁政策变化不会对公司德国主营业务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国机房设备采购、新建节点、机房扩容、特定设备替 换、客户项目交付或跨国设备调拨等原因,将实体设 备自德国境外进口至德国的情形。相关设备主要包括 传输设备、串口管理机、存储设备、服务器、交换机、 路由器等。德国未针对普通服务器、自动数据处理设 备、机柜、一般网络设备和常规数据中心硬件实施普 遍性进口禁止或进口许可限制。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德国/欧盟进口关税调整导 致设备采购成本显著上升、机房建设或扩容计划延 迟、客户服务交付受阻、合同价格重大调整或业务收 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对出口的影响 从出口环节看,德国及欧盟贸易政策对公司影响更集 中的场景,是德国机房设备后续处置、搬迁、返修、 替换或跨境转移。相关设备、软件或技术落入欧盟两 用物项清单,且从德国出口至欧盟境外,则可能触发 德国及欧盟出口管制要求。对于普通服务器、机柜、 一般网络设备和常规 IDC配套设施,通常并非德国 及欧盟出口管制的重点关注对象。报告期内,公司德 国业务不涉及从德国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口、再出口 或跨境调拨高性能算力设备的情形。会对公 司德国 主营业 务开展 构成重 大不利 影响。
日本日本主要依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 (FEFTA)实施安全保障贸易管理,出口 管制主管部门为日本经济产业省 (METI)。日本出口管制覆盖货物出口和 技术转让;对于列管货物、列管技术,以 及可能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导弹或其 他军事用途的交易,在符合相关政令规定 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取得 METI许可。由 此可见,日本出口管制的核心并非一般商 业服务本身,而是列管货物、软件、技术 是否发生出口或对外提供,以及交易是否 涉及敏感最终用户、敏感目的地或敏感最 终用途。 公司在日本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 IDC和 云服务业务,不以设备销售为主营业务, 通常不向客户交付服务器、存储设备、网 络设备或其他实物产品,也不会向客户交 付软件或技术。 因此,公司日本主营业务本身触发日本出 口管制许可的风险相对可控。 此外,公司日本业务不涉及俄罗斯、白俄 罗斯、朝鲜、伊朗的客户或最终用户。在 该等前提下,日本制裁政策变化对公司日 本业务模式的影响较小。(1)对进口的影响 公司在日本并无法人实体存续。报告期内,公司存在 因日本机房设备采购、新建节点、机房扩容、特定设 备替换、客户项目交付或跨国设备调拨等原因,将实 体设备自日本境外进口至日本的情形。相关设备主要 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日本未针对普通服 务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机柜、一般网络设备和常 规数据中心硬件实施普遍性进口禁止或进口许可限 制。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日本进口关税调整导致设备 采购成本显著上升、机房建设或扩容计划延迟、客户 服务交付受阻、合同价格重大调整或业务收入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对出口的影响 从出口环节看,日本贸易政策对公司影响更集中的场 景,是日本机房设备后续处置、搬迁、返修、替换或 跨境调拨。若相关设备自日本出口至其他国家或地 区,且设备、软件或技术涉及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 法》项下清单管制物项,或交易涉及受限制国家/地 区、军事用途、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导弹相关用途等 敏感情形,可能触发日本出口许可要求。 对于普通服务器、机柜、一般网络设备和常规 IDC配 套设施,通常并非日本出口管制的重点关注对象。公 司报告期内不涉及从日本机房出口高性能算力设备。日本现 行贸易 政策不 会对公 司日本 主营业 务开展 构成重 大不利 影响。
国家贸易政策对公司业务模式的影响贸易政策对公司进出口的影响结论性 意见
巴西巴西对敏感物项及相关服务实施出口管 制,重点覆盖核、化学、生物、导弹领域 的敏感货物、软件、技术及与该等物项直 接相关的服务,并包括可用于军事目的的 两用物项。 公司巴西机房所涉设备主要为普通 IT设 备、网络设备、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 备、机柜及常规 IDC配套设施,用于向客 户提供 IDC和云服务,公司通常不会向客 户交付软件或技术。相关设备和服务不涉 及特定军用、核、生物、化学、导弹或其 他敏感最终用途。公司触发巴西出口管制 许可的风险相对可控。 制裁方面,巴西主要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 裁决议及其制裁委员会指定,重点包括资 产冻结、旅行限制、武器禁运及特定贸易 /金融限制等措施,并无类似欧盟、美国那 样存在针对俄罗斯、白俄罗斯的广泛自主 制裁。因此,巴西制裁政策不会对公司巴 西业务产生不利影响。(1)对进口的影响 公司在巴西并无法人实体存续。报告期内,公司存在 因巴西机房设备采购、新建节点、机房扩容、特定设 备替换、客户项目交付或跨国设备调拨等原因,将实 体设备自巴西境外进口至巴西的情形。相关设备主要 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网络设备、传输设备、 存储、串口管理器等。巴西未针对普通服务器、自动 数据处理设备、机柜、一般网络设备和常规数据中心 硬件实施普遍性进口禁止或进口许可限制。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巴西进口关税调整导致设备 采购成本显著上升、机房建设或扩容计划延迟、客户 服务交付受阻、合同价格重大调整或业务收入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对出口的影响 从出口环节看,巴西贸易政策对公司影响更集中的场 景,是巴西机房设备后续处置、搬迁、返修、替换或 跨境调拨。公司巴西机房所涉普通 IT设备、网络设 备、服务器及交换机等落入巴西出口管制清单的风险 通常相对可控。报告期内,公司巴西业务不涉及从巴 西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口、再出口或跨境调拨高性能 算力设备的情形。巴西现 行贸易 政策不 会对公 司巴西 主营业 务开展 构成重 大不利 影响。

综上,公司在上述国家主要开展 IDC和云服务业务,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对公司业务模式、进出口等的影响总体可控,各国贸易政策变动未对公司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1)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公司持续关注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及巴西等主要经营所在地的贸易政策、出口管制及监管环境变化情况,并结合公司 IDC、云服务业务特点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相关措施已得到有效执行,具体如下:
①建立境外业务合规管理机制。公司持续跟踪各经营所在地关于出口管制、数据合规、网络安全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变化,定期评估相关政策对境外节点运营、设备采购及客户服务的影响,确保各境外业务节点合法合规运营。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运营总体稳定,未发生因贸易政策变化导致业务开展受限的情形。

②建立多元化资源保障体系。公司已在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及巴西等地区布局业务节点,并与当地运营商、数据中心服务商及设备供应商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对于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采购,公司通过提前规划采购周期、合理安排扩容计划及加强供应链管理等方式保障设备供应稳定,降低贸易政策变化对业务开展的影响。

③强化全球资源调度及客户服务能力。公司已形成覆盖境内外多个区域的资源布局体系,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及市场变化情况灵活开展资源部署和业务调度,提高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变化导致客户服务中断、重大客户流失或经营业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未来,公司将结合境外业务发展规划,持续完善风险应对机制,具体如下: ①持续加强贸易政策及监管环境跟踪。公司将持续关注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及巴西等主要经营所在地贸易政策、出口管制、数据合规及行业监管要求的变化情况,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和预案制定,提高对政策变化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②持续优化境内外资源布局。公司将结合客户需求变化及业务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境内外节点布局和资源配置,提高不同区域资源协同调度能力,增强业务连续性和抗风险能力,降低单一区域政策变化对公司整体经营的影响。

③持续完善供应链保障机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设备供应商、运营商及数据中心合作伙伴的沟通协作,提升设备采购、资源获取及节点扩容的保障能力,确保公司 IDC、云服务业务持续稳定开展。

因此,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境外业务风险管理机制,现有措施执行情况良公司主营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境外业务主要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及贸易政策总体稳定,公司主营业务受出口管制及贸易限制政策影响相对有限,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变化未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应风险应对机制,相关影响总体可控。

(二)报告期内,境外业务涉及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传输、外商投资准入等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发行人及其境外子公司目前是否已取得运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备案。部分高性能算力设备或关键部件来源于境外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关键设备依赖境外采购的情形;相关设备采购是否受到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是否对公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1、报告期内,境外业务涉及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传输、外商投资准入等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发行人及其境外子公司目前是否已取得运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备案
(1)境外主要国家或地区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传输主要监管要求及公司合规性
根据中伦律师出具的备忘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在境外主要国家美国、新加坡、德国、日本、巴西符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传输的主要监管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国家主要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美国美国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数据保护法体系,而是采取联邦与州法并行监 管模式: 在联邦层面,美国主要针对特定行业分别制定监管规则,例如《健康保险携 带与责任法案》(HIPAA)主要规范医疗健康数据、《格拉姆-里奇-布莱利法 案》(GLBA)主要规范金融机构数据、《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 (COPPA)主要规范儿童个人信息。此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可 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Act)第 5条对不公平或欺骗性数据处理行 为实施执法,并可要求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或承担罚金义务。2025年,美国 政府还发布和实施了《防止受关注国家访问美国人大批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
国家主要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及配套规则,通过行政令的方式加强了对华数 据跨境传输及数据安全的管控。 在州法层面,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及《加州隐私权法 案》(CPRA)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数据保护框架,其他州亦陆续出台类似的法 规。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州隐私法通常设有适用门槛,包括企业在本州的年 营业额、企业所处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规模、企业是否涉及出售个人信息等。 目前,公司美国实体之一所在的德克萨斯州已出台《德克萨斯数据隐私和安 全法》(TDPSA),而公司另一美国实体所在的内华达州则已出台《内华达州 网络隐私法》(SB220)。
新加坡新加坡数据保护法律体系以《个人资料保护法》(PDPA)为核心,其对私人 部门组织收集、使用、披露及跨境传输个人资料进行了系统规范。同时,新 加坡对于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等领域还制定了《网络安全法》 (CybersecurityAct2018)等配套法规。
德国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其个人数据保护制度主要适用欧盟层面的《通用数据 保护条例》(GDPR)以及国内层面的《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等配套法 规。GDPR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披露、跨境传输以及数据主体权 利保护等方面建立了严格且统一的监管框架,并具有域外适用效力。
日本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APPI)为核心,由日本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mission)负责统一 监管。APPI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存、委托处理、跨境传输以及个人 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等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数据保护框架,并适用于在日本 境内处理个人信息以及部分面向日本个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境外主体。
巴西巴西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体系以《通用数据保护法》(LGPD)为核心,由巴西 国家数据保护局(ANPD)负责监管执法。LGPD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 使用、共享、跨境传输及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等方面建立了统一规范,并具有 一定的域外适用效力。

根据中伦律师出具的备忘录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在美国、新加坡、德国、日本以及巴西处理的数据类型主要包括客户业务数据与自身经营数据两类: ①客户业务数据方面,公司原则上不主动访问、查看或使用相关数据,并已与客户签署数据处理协议,仅依据客户授权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因此公司主要承担合同项下的数据处理及合规配合义务,相关合规风险相对可控。

②自身经营数据方面,公司仅为业务履约和客户联系目的收集有限个人信息,并通过隐私政策等文件明确处理规则。对于跨境传输,公司已在集团内部建立相应协议及合规机制。鉴于处理规模较小且多数数据主体并非当地居民,公司面临当地监管重点关注或执法介入的可能性较低,整体风险相对可控。

综上,公司符合上述国家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传输的主要监管要求,总体风险可控。

(2)境外主要国家或地区外商投资准入、运营资质、许可或备案要求及公司取得情况
根据中伦律师出具的备忘录,报告期内,公司在美国、新加坡、德国、日本及巴西开展业务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要求、运营资质、许可或备案要求及合规情况如下:

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要求及合规情况运营资质、许可或备案要求及 合规情况
美国美国对云计算、数据中心及相关数字基础设施行业原则上不存在 普遍适用的、针对外资的行业准入许可制度。 外国投资者如拟在美国从事相关业务,主要可能涉及的投资准入 管理措施,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制定的以交易个案 审查形式开展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根据《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 代化法案》及相关实施规则,如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收购、合资 合作等方式取得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的 美国企业控制权或特定非控制性权益,相关交易可能被纳入 CFIUS审查范围,并在特定情形下产生强制申报义务。 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主要通过自建及运营数据中心、采购第三方 云资源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方式进行,不存在股权收购、合资合 作等交易形式,因此不涉及可能触发 CFIUS审查强制申报义务的 投资交易。公司也未在敏感区域附近获取不动产权益,因此不涉 及与不动产交易有关的 CFIUS审查。公司亦未收到 CFIUS就其 在美国开展的投资活动或不动产交易发起国家安全审查的通知。美国未针对云计算服务、算力服 务、数据存储服务或大模型 MaaS服务设立统一的行业准入 许可制度。如企业向美国联邦政 府机构提供云服务,相关云产品 通常需要根据美国联邦风险和 授权管理计划要求完成相应安 全评估并取得授权后,方可进入 联邦政府采购体系。公司未直接 向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提供 IDC 和云服务,因此不涉及 FedRAMP授权要求。
新加 坡新加坡的大部分行业(包括 IT服务、软件、云服务、数据中心及 企业服务)均允许外国投资者 100%持股设立公司。受限制的主要 行业为银行及金融、电信媒体以及电力燃气等关键基础设施,但 该等限制不适用于普通云计算及 IDC企业。因此,公司在新加坡 设立及开展业务不受外资准入限制,对公司运营暂无实质影响。新加坡未针对云计算服务、算力 服务、数据存储服务或大模型 MaaS服务设立统一的行业准入 许可制度。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 发展局(IMDA)已推出国家级云 安全标准 MCTS,但该标准并非 强制性法律要求。
德国德国原则上没有设置类似中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 面清单)》的普遍性行业准入限制。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GmbHG)及《德国股份公司法》(AktG),外国投资者原则上可 与德国本地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设立公司并实现全资持股。因 此,公司在德国开展相关业务不存在一般性外资准入障碍。根据 德国《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风险防护法》及相关国家安全审查制 度,德国对核电站建设与运营、核废料处理等涉及国家安全及高 风险能源领域的外资投资实施严格限制或禁止措施。上述限制主 要适用于能源及关键基础设施领域,与公司在德国开展的算力服 务、IDC配套资源服务及大模型 MaaS服务无直接关联,对公司 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德国未针对云计算服务、算力服 务、数据存储服务或大模型 MaaS服务设立统一的行业准入 许可制度。
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要求及合规情况运营资质、许可或备案要求及 合规情况
日本日本总体对 IT服务、云计算及数据中心行业采取较为开放的外资 政策,但需同时关注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FEFTA)项下的 外资事前申报机制。根据 FEFTA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涉及“指定 行业(DesignatedBusinessSectors)”的日本境内公司,且取得股份 达到一定比例(通常为 1%及以上)或进行特定投资行为时,原则 上需履行事前申报或事后报告义务。指定行业范围涵盖通信、电 力、信息处理服务及部分涉及网络安全的数据相关业务。其中, 云计算、数据中心运营及大规模数据处理服务在特定情形下可能 被纳入“核心行业(CoreSectors)”,从而触发更为严格的事前审 查。 公司在日本未设立任何法律实体,也未涉及对日本本地电信运营 商、关键通信基础设施企业的控股或并购行为,因此一般不属于 会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重点投资类型。日本未针对云计算服务、算力服 务、数据存储服务或大模型 MaaS服务设立统一的行业准入 许可制度。
巴西巴西整体对信息技术、云计算及数据中心行业采取开放政策,依 据《巴西联邦宪法》及《外国资本法》(LawNo.4,131/1962),除少 数特定领域(如广播媒体、航空运输、核能及边境土地投资等) 存在外资限制外,巴西允许外资在绝大多数商业领域通过设立 100%持股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所涉的云计算及数据中心 服务不受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巴西未针对云计算服务、算力服 务、数据存储服务或大模型 MaaS服务设立统一的行业准入 许可制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上述国家的投资与业务布局均未落入当地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范围,亦未被相关国家启动外资安全审查等外商投资准入审查程序,外资准入风险相对可控;公司在当地开展主营业务,相关国家未要求企业取得专项运营资质、许可或备案方可经营,运营风险相对可控。

(3)公司不涉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出口管制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向客户提供 IDC和云主机及相关服务。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公司所经营的业务隶属于“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其中,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依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公司所经营的云计算业务和 IDC业务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经对照最新版《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公告 2023出口的技术主要涉及畜牧业、渔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医药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以及农业、林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领域的相关技术,公司的业务不涉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列示的禁止或限制的技术,不涉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出口管制。

(4)公司不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出口管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经比对 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5年第 91号发布),公司不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产品或技术。

(5)公司不涉及《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中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项目
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前述规定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作出规定,其中涉及的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项目包括:

类别具体情形
限制开展的境 外投资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 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类别具体情形
禁止开展的境 外投资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公司的境外业务主要为向客户提供 IDC和云主机及相关服务,不涉及上述《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中规定的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项目。

2、部分高性能算力设备或关键部件来源于境外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关键设备依赖境外采购的情形;相关设备采购是否受到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是否对公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1)公司采购的境外来源高性能算力设备或关键部件情况,是否涉及关键设备依赖境外采购的情形
公司采购的境外来源高性能算力设备或关键部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高性能 GPU卡及搭载高性能 GPU的服务器整机;②境外品牌高速互联及网络关键部件;③境外整机品牌或境外核心部件与国内整机品牌组合的设备。

公司通常不直接向境外厂商采购相关设备,而是通过境内供应商采购高性能GPU服务器及相关配套设备,由相关供应商负责设备采购、进口及交付等环节,不存在对境外供应商或采购渠道的重大依赖。

(2)相关设备采购是否受到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是否对公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①相关设备采购是否受到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 目前,全球高性能 GPU及相关算力设备市场主要由美国厂商占据主导地位,美国出口管制政策是影响高性能算力设备供应的重要因素。基于此,以下重点分析美国针对高性能算力设备实施的出口管制规则及其影响。

A、美国针对高性能算力设备的出口管制规则
美国对高性能算力设备的出口管制主要由美国 BIS依据 EAR实施。相关规则以先进计算芯片、搭载先进计算芯片的服务器或系统、相关软件和技术为重点,管制行为包括受 EAR管辖物项的出口、再出口以及在特定情形下的境内转移。

2022年 10月以来,美国陆续出台并修订针对先进计算芯片和半导体制造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规则,将部分高性能 GPU、AI加速芯片以及搭载该等芯片的板卡、服务器、整机系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2023年 10月,美国进一步修订ECCN 3A090、4A090等先进计算相关管制条目,并对向中国及部分国家组别出口、再出口或转移达到特定性能阈值的先进计算集成电路及相关系统设置许可要求。根据 NVIDIA公开披露,受影响产品曾包括 A100、A800、H100、H800、L4、L40、L40S、RTX 4090等。
此后,美国规则继续动态调整。H20虽系 NVIDIA为适应此前美国对华先进计算芯片出口管制而推出的中国市场版本,但自 2025年 4月起,美国政府已要求 NVIDIA就向中国及部分组别国家,或总部/最终母公司位于该等地区的公司出口 H20及达到类似内存带宽、互联带宽或相关组合性能的芯片申请许可证;后续美国虽向 NVIDIA发放部分 H20对华出口许可证,但 H20仍处于许可管理框架下,并非完全放开。H200则属于性能更高的先进计算 GPU,向中国出口同样需要许可证。2026年 1月,美国 BIS将 H200等部分芯片对华出口许可证审查政策由推定拒绝调整为逐案审查,在满足特定安全和合规条件的情况下可能获批,但仍不属于不受限制的自由出口产品。RTX 5090基于 NVIDIA Blackwell架构,性能显著高于一般消费级 GPU,具备较强的大模型训练、推理及高性能计算能力,同样属于美国先进计算出口管制物项。

B、相关贸易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
从美国出口管制角度看,高性能 GPU及搭载相关 GPU的服务器、整机系统属于美国先进计算出口管制持续关注的重点物项,公司相关设备采购可能受到美国出口管制、贸易限制及供应链政策变化的影响。相关影响主要体现为设备供给数量、采购价格、交付周期以及供应商合规审查要求等方面。
若未来美国进一步调整先进计算芯片、GPU服务器及相关关键部件出口管制规则,或进一步加强上游供应链审查,相关设备供应稳定性、采购成本及交付安排仍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②是否对公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A、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高性能算力设备主要向境内供应商采购,美国出口管制和贸易限制对公司的影响仅为通过上游供应链间接传导,公司自身不直接承担美国出口许可申请义务。报告期内,公司高性能算力设备采购及客户交付整体正常,采购渠道总体稳定,供应链运行正常,可以满足业务发展及客户交付需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出口管制、贸易限制或其他贸易政策变化导致设备无法采购、客户无法交付或业务无法开展的情形。

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公司已形成成熟多元的供应链体系和稳定的供货渠道,即便未来相关出口管制进一步收紧,仅会对公司少量高性能算力设备采购节奏、采购成本产生有限的、阶段性的影响,不会阻碍公司业务布局及常态化经营,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整体影响较小。

B、对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智算中心建设项目拟投入 44,800.00万元采购高性能算力服务器。公司拟通过境内供应商采购相关服务器设备,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公司已深耕行业多年,积累了一批长期合作、供应稳定的供应商,搭建了稳固的采购渠道,能够有效应对贸易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

鉴于上述原因,即便未来相关贸易政策出现调整,仅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少量设备采购的周期、成本产生有限的、阶段性的影响,不会对项目整体建设和实施安排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C、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应对相关国家出口管制、贸易限制及供应链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供应链管理及风险应对机制:
在采购渠道方面,公司持续推行供应商多元化策略,对接多家优质供应商并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减少对单一供应商、单一货源的依赖,提高设备采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在交付保障方面,公司持续加强供应商准入及合规管理,在采购合同中要求供应商承诺设备来源合法合规,并通过现货查验、测试运行、技术验证等方式核实设备交付能力及资源可用性。

在资源保障方面,公司持续提升资源统筹调度能力,通过纳管第三方算力资源、储备高性能算力规模等方式增强资源供给弹性,提高应对供应链波动的能力。

此外,公司积极推进国产算力资源适配和技术验证工作,逐步丰富资源供给结构,增强供应链韧性和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相关国家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传输的主要监管要求,总体风险可控;公司已按照相关国家监管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合规、准入及运营风险总体可控;公司部分高性能算力设备及关键部件来源于境外,但不存在对境外供应商或采购渠道的重大依赖。相关设备采购可能受到相关国家出口管制、贸易限制及其他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但公司已建立相应的供应链管理及风险应对机制,采购渠道总体稳定,相关贸易政策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审核问询函》第2题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158717.90万元(含本数),拟用于“京北云计算软件研发中心项目-算力中心(二期)”(以下简称项目一)、“首都在线智算中心建设项目”“首都在线天枢智算云研发项目”以及偿还银行借款。

项目一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IDC业务,包括机柜租赁、带宽租用和专线租用,平均毛利率为19.32%,高于发行人报告期内IDC业务平均毛利率。

发行人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6.99亿元,投向“一体化云服务平台升级项目”“弹性裸金属平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均未达到预计效益且累计实现效益均为负;节余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3.43亿元,投向“京北云计算软件研发中心项目算力中心(一期)”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目前尚未投产,未产生经济效益。两次前募投资项目均存在延期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募投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应用场景、各募投项目对应产品目前销售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协同性,是否属于投向主业。(2)请结合前次募投项目的最新实施进度、订单获取情况及收益实现情况,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具体原因;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前述效益未达预期及项目延期的相关影响因素是否持续,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本募项目与前募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说明非资本性支出占比情况,并核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3)结合募投项目各类产品扩产倍数、现有产能及在建产能、产能利用率、目标客户、对应在手订单及意向性合同、下游需求、市场竞争等,说明项目建设必要性和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以及拟采取的具体产能消化措施。(4)说明募投项目各项投资支出的具体构成、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资本性支出与非资本性支出的构成情况,补充流动规定。项目实施及未来销售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相关资质是否已取得,包括但不限于环评、能评、备案、土地使用和生产许可等有关方面。结合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相关关键参数与公司报告期内及同行业可比项目的差异,说明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谨慎。(5)结合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募投项目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6)结合项目涉及的具体研发内容、产品涉及领域的技术壁垒与发展现状、国内外可比公司产业化进展情况,说明自建研发中心的必要性;结合具体技术掌握情况、目前在研课题的投产进展以及已有技术储备与拟研发项目之间的差异等,说明相关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要求。(7)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率、营运资金需求、带息债务规模及还款安排、银行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等,量化测算并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和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结合前次募投项目的最新实施进度、订单获取情况及收益实现情况,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具体原因;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前述效益未达预期及项目延期的相关影响因素是否持续,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本募项目与前募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说明非资本性支出占比情况,并核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请结合前次募投项目的最新实施进度、订单获取情况及收益实现情况,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具体原因
(1)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包括一体化云服务平台升级项目、弹性裸金属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①项目最新实施进度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累计投入 70,122.55万元。其中,一体化云服务平台升级项目和弹性裸金属平台建设项目均已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 号募投项目募集前承 诺投资金 额募集后承诺投 资金额实际投资金 额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
1一体化云服 务平台升级 项目17,892.0317,892.0317,795.3999.46%2025.12.20
2弹性裸金属 平台建设项 目45,522.0945,522.0945,827.16100.67%2025.06.24
3补充流动资 金6,500.006,500.006,500.00100.00%不适用
合计69,914.1269,914.1270,122.55100.30%/ 

②项目订单获取及收益实现情况、效益未达预期的具体原因
公司一体化云服务平台升级项目和弹性裸金属平台建设项目均属于云服务业务,采用按需计费模式,客户根据实际资源使用情况结算,合同一般不约定固定采购金额,不纳入在手订单统计范围。相关收入按客户实际资源消耗按月确认,因此报告期内实现的收入和利润更能客观反映项目市场需求及经营效益。以下结合两项目实际效益与预测效益对比分析两项目未达预期的原因:
A、一体化云服务平台升级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原因
1
报告期内,该项目承诺效益与实现效益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承诺效益   报告期内累 计承诺效益是否达 成承诺 效益
 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3,552.937,105.856,638.133,401.4620,698.37
净利润724.481,040.971,222.44251.153,239.04 
项目实现效益   报告期内累 计实现效益 
 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1,212.293,392.603,749.623,795.8512,150.36 
净利润-44.72-1,618.66-1,789.86-444.73-3,897.97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该项目累计净利润-3,897.97万元,低于预测效益,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a.市场需求不足,导致销售收入不达预期
报告期内,该项目销售单价、销售销量、营业收入的预测和实现情况对比如下表所示:

项目预测情况   实际核算情况   
 2026年 1-6月2025年2024年2023年2026年 1-6月2025年2024年2023年
单价(元/G/月)8.558.559.519.5114.1415.8916.9119.22
销量(万 G*月)415.32830.64698.37357.8585.74213.49221.73197.48
营业收入(万元)3,552.937,105.856,638.133,401.461,212.293,392.603,749.623,795.85

该项目于 2022年开始实施,主要采购 X86架构 4系、6系服务器,为游戏、跨境电商、音视频等传统互联网客户提供云主机服务,相关设备采购符合当时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及市场需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新增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等海外节点,因海外云服务价格较高,项目平均销售单价有所
提升;但受互联网、游戏等行业降本增效、头部云厂商价格竞争及客户需求释放不及预期等因素影响,同时随着客户业务场景不断丰富,对服务器计算性能及资源配置的要求持续提高,原有部分 X86服务器在新增业务场景中的竞争优势有所减弱,导致项目销售数量低于预期,抵消了销售价格上升的影响,导致项目营业收入未达到预测水平。

b.固定成本摊薄不足,导致毛利率水平低于预期
该项目成本主要由设备折旧和机柜租赁费构成。其中,设备购置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即开始计提折旧,设备部署至机柜后相应发生机柜租赁成本,上述成本具有较强的刚性。报告期内,该项目累计计提折旧 7,091.42万元,较前次效益测算预测增加 2,105.94万元,主要系项目设备采购及部署进度快于预测所致。

由于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数量未达预期,平台内存出售率分别为 31.00%、39.00%、37.98%和 39.36%,折旧等固定成本未得到充分摊薄,单位产品成本显著高于预测水平,导致项目毛利率低于预测水平,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预测情况   实际核算情况   
 2026年 1-6月2025 年2024 年2023年2026年 1-6月2025 年2024 年2023年
单价(元/G/月)8.558.559.519.5114.1415.8916.9119.22
单位成本(元/G/ 月)5.465.955.756.6712.2615.3715.8815.32
毛利率(%)36.1230.4939.5229.8613.253.266.0820.27

c.实际核算的期间费用高于预测值
项目效益预测时,考虑到可以充分利用集团的协同效应,并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募投项目计提比例,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计提比例分别为 2%和 3%;后续实际核算效益时,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该项目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公司整体的费用率进行分摊核算。报告期内,该项目累计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1,999.94万元,较预测值高出 965.03万元。此外,项目期初公司为提升云平台产2024年和 2025年已回落至预测水平。

d.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项目效益预测时,考虑到云服务行业整体向好,且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因而未考虑资产减值因素;2024年度和 2025年度,受市场环境、技术迭代及客户需求变化影响,该项目 CPU服务器中 6系及以前系列服务器等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经测试后,公司分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752.08万元和 780.42万元。

综上,一体化云服务平台升级项目未实现预期效益,主要系市场需求不足导致营业收入未达到预测水平,固定成本摊薄不足导致毛利率低于预测水平,实际核算期间费用高于预测,以及计提资产减值等因素共同影响所致,符合项目实际经营情况。

B、弹性裸金属平台建设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原因
报告期内,该项目承诺效益与实现效益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承诺效益   报告期内累 计承诺效益是否达 成承诺 效益
 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7,776.0415,552.0712,930.386,175.2442,433.73
净利润2,018.013,796.582,995.48589.349,399.41 
项目实现效益   报告期内累 计实现效益 
 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13,709.7721,365.5914,997.436,453.6256,526.41 
净利润963.56-1,288.86-2,431.99-989.54-3,746.83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该项目累计净利润-3,746.83万元,低于预测效益,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a.虽然营业收入持续高于预期,但固定成本摊薄不足,导致毛利率低于预测 该项目原规划服务器主要是 CPU裸金属服务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匹配 AI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下游客户对高端 GPU裸金属的需求,GPU服务器采购占比增加。一方面单台 GPU服务器算力更强,客户实现同等计算效率所需租赁台数相应减少;另一方面 GPU机型自身租赁单价显著高于传统 CPU服务器,叠加项目新增美国、新加坡等多个海外节点,海外裸金属服务定价高于国内,综合推高整体单位均价。虽然实现的销售数量未及预期,但由于单价增加幅度高于数量减少幅度,报告期内实现收入均高于预测水平,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预测情况   实际核算情况   
 2026年 1-6月2025年2024年2023年2026年 1-6月2025年2024年2023年
单价(万元/台/年)2.852.853.003.008.527.096.793.76
数量(台)2,7285,456.874,310.132,058.411,6093,015.442,207.331,714.12
营业收入(万元)7,776.0415,552.0712,930.386,175.2413,709.7721,365.5914,997.436,453.62

前期效益测算时假设服务器分批次采购及部署,实际为抢抓算力市场窗口期,公司裸金属设备采购、国内外节点部署节奏和数量显著高于预期。报告期内,该项目累计计提折旧 21,731.14万元,较前期效益测算预测增加 4,140.52万元。

此外,2023年度,该项目裸金属资源产能利用率为 36.20%,资源释放仍处于起步阶段。2024年度、2025年度和 2026年 1-6月,公司持续推进市场开拓,产能利用率分别提升至 52.70%、61.55%和 73.65%,但整体仍处于爬坡释放阶段,固定成本尚未得到充分摊薄,单位成本较预测值的增幅高于销售单价较预测值的增幅,导致项目毛利率低于预测水平,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预测情况   实际核算情况   
 2026年 1-6月2025年2024年2023年2026年 1-6月2025年2024年2023年
单价(万元/台/ 年)2.852.853.003.008.527.096.793.76
单位成本(万元/台 /年)1.751.811.882.226.695.925.533.26
毛利率(%)38.4936.5837.4125.9521.5016.4418.6313.48
b.实际核算的期间费用高于预测值
该项目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预测逻辑与一体化云服务平台升级项目类似,实际核算效益时,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该项目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公司整体的费用率进行分摊核算。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累计 9,047.57万元,较预测值高 6,925.89万元。此外,公司为提升裸金属产品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大研发投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累计 1,684.37万元,较预测值高 136.66万元。

c.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该项目效益预测时,裸金属设备需求正处于增长期,未考虑资产减值因素,2024年度和 2025年度,受市场环境、技术迭代及客户需求变化影响,该项目中特定型号的显卡及服务器等设备出现减值迹象,经测试后,公司分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2,122.43万元和 1,017.01万元。

综上,弹性裸金属平台建设项目虽营业收入整体高于预测水平,但未实现预期效益,主要系设备提前投放带来大额刚性折旧、产能利用率不足导致固定成本摊薄有限进而毛利率低于预测水平,实际核算费用高于预测费用,以及计提资产减值等因素共同影响所致,符合项目实际经营情况。

(2)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包括京北云计算软件研发中心项目算力中心(一期)(以下简称“AIDC一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①项目最新实施进度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31,215.15万元,使用进度 91.09%。具体实施进度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 号募投项目募集前承 诺投资金 额募集后承 诺投资金 额实际投资 金额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
1AIDC一期项 目31,901.2831,901.2828,849.7890.43%2026.06.30
2补充流动资 金2,365.372,365.372,365.37100.00%不适用
合计34,266.6534,266.6531,215.1591.09%/ 

AIDC一期项目已于 20266月 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 2026年 7月投入运营。

②订单获取情况及收益实现情况
2026年 7月,公司与客户 A签订服务协议,将 AIDC一期项目 10MW机柜资源整体出租给客户 A,收取机柜服务费和机柜托管电费,服务期限为 1年。

为满足项目运营初期市场开拓需求,把握与行业头部客户建立长期合作的战略价值,公司为本次合作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经模拟测算,项目运营效益低于原有预测水平,具体效益指标对比如下表所示:

经济效益指标可研报告测算模拟测算
建设运营期内年均利润(万元)2,511.442,242.51
税后内部收益率(%)10.018.36
税后投资回收期(年)9.5910.22

本次引入客户 A作为核心合作客户,是公司立足 AIDC业务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布局,可有效提升项目市场认可度与品牌公信力。本次合作期满后,公司将根据届时市场供需情况、客户需求及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与客户 A协商后续合作安排;如双方未能达成续约,公司亦可将相关资源向其他客户提供服务,保障项目持续稳健运营。

2、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1)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①延期原因及合理性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将一体化云服务平台升级项目和弹性裸金属平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4年 12月调整至 2025年 12月。

一体化云服务平台升级项目延期时点已投资 13,836.62万元,投资进度为77.33%,延期一年拟进行海外节点的 AMD算力架构部署建设。具体延期原因系:一是国内云服务市场同质化竞争持续加剧,通用云主机产品盈利空间收窄;二是下游客户海外市场的需求结构持续变化,客户已逐步完成 AMD算力架构适配,对 AMD架构云主机的需求持续增长,原有平台设计方案需优化迭代。该项目延期系调整后续海外节点的落地节奏,有利于提升项目投产后的市场适配性。

弹性裸金属平台建设项目延期时点已投资 39,931.46万元,投资进度为87.72%,延期一年拟进行甘肃庆阳节点的高性能算力集群建设。具体延期原因系:国内裸金属算力市场供给快速释放,中低端通用裸金属产品价格竞争加剧,同时AI产业快速发展带动下游客户对高端 GPU裸金属、集群化算力调度的需求大幅增长。为深化智算转型战略,公司将甘肃庆阳节点定位为重点布局的战略要地,建设高性能 GPU裸金属算力集群。该项目延期为调整建设交付节奏,系主动适配市场需求、优化产品结构的合理安排。

②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变更议案,时任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