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明电子(301682):申万宏源关于宏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人”)作为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明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1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387,340股,并于 2026年3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91,162,018股增加至 121,549,358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95,862,53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8.87%;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25,686,82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1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4,700,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87%。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6年 9月 28日(星期一,因2026年 9月 25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次一交易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3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7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3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4,700,519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30.04%,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15.47%,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87%。”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年 9月 28日(星期一,因 2026年 9月 25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次一交易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700,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87%。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8,763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宏明电子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宏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宏明电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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