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300107):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19:53:34 中财网
原标题:建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07 证券简称:建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修订案。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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