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300107):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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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9月21日 19:53:3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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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建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07 证券简称:
建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修订案。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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