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30031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19:43:49 中财网
原标题:戴维医疗: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戴维医疗
股票代码:300314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再慰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2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再宏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2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不变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戴维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戴维医疗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
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5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6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8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9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9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20第七节备查文件.....................................................................2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声明.......................................23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4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戴维医疗、 上市公司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再慰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 一致行动人陈再宏
本次权益变动陈再慰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江浩涛先生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转让方、卖方、甲 方陈再慰
受让方、买方、乙 方江浩涛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
公司章程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注:本报告书的占比数据均以公司当期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本报告书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陈再慰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2251971********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2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姓名陈再宏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2251969********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2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再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陈再宏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再慰先生与一致行动人陈再宏先生为兄弟关
系,陈再慰先生、陈再宏先生于2024年10月17日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书》,双方约定行使股东提案权、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征集股东投票权、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重要股东权利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致行动,即一致行动股份的股东权利按持有过半数一致行动股份持有人的意见行使。陈再慰先生与陈再宏先生对公司构成共同控制,互为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自身资金需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江浩涛
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4,40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2026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一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再宏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
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10月8日-2027年1月7日)以大宗交
易、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8,6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
例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本次权益变动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有其他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6年9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再慰先生与江浩涛先生签
署了《陈再慰与江浩涛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本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江浩涛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
14,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变
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陈再慰58,320,00020.25%43,920,00015.25%
陈再宏131,928,20045.81%131,928,20045.81%
合计190,248,20066.06%175,848,20061.06%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9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陈
再慰先生与江浩涛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陈再慰(以下或称为“卖方”)
乙方(受让方):江浩涛(以下或称为“买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1.1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公司14,400,000股无限售A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00%,转让给乙方。

1.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如公司发生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转让价款不变;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则甲方取得的分红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从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中扣除分红部分。

2、转让价款
2.1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按本协议
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经买方、卖方协商,双方同意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9.60】元/股。因此,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
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38,2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捌佰贰拾肆万】元整。

2.2转让价款应由买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2.2.1本协议生效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转
让价款总额的20.00%,即人民币【27,648,000.00】元整(大写人民
币【贰仟柒佰陆拾肆万捌仟】元)作为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2.2.2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书后的三(3)个工
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40.00%,即人民币
【55,296,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玖万陆仟】元)。

2.2.3在股份转让完成,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的三(3)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40.00%,即人民币
【55,296,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玖万陆仟】元)。

2.2.4若本次交易最终未经深交所对股份转让进行确认的,则本
次交易无效,卖方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将买方已付全部款项全额
返还给买方。

3、股份转让完成与股份转让完成后义务
3.1卖方与买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卖
方与买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协议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申请。

3.2卖方与买方同意,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书后
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
登记,卖方与买方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3.3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即为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3.4卖方和买方确认,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卖方将标的股份以
及标的股份附带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投票权等)全部转让给买方。因此,自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买方应有权行使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表决权、收取红利的权利以及本协议、章程或其他文件赋予买方的任何其他股东权利;同时,买方应承担一切法定或约定的股东义务。

3.5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后,买方成为戴维医疗持股5%的股东,买
方应及时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权益变动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配合戴维医疗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信息和文件。

3.6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卖方为戴维医疗持股5%以上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买方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未来减持戴维医疗股份时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减持规定。

4、陈述、保证与承诺
4.1卖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4.1.1卖方拥有合法权利和完全能力和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和其他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据它们各自的条款构成对卖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4.1.2卖方系标的股份唯一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标的股份拥有完
整的占有、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存在信托持股、股份代持等安排,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卖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无需获得任何第三方的批准或同意。

4.1.3拟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卖方未在标的
股份上设定质押等担保或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权利负担,未将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未向其他人转让标的股份的收益权;标的股份未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采取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措
施。

4.1.4卖方根据本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或深交
所自律规则;违反卖方的合伙协议或内部组织文件;与卖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违反;违反对卖方或其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4.1.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除本协议
约定之交易外,卖方不得对标的股份实施任何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置换、赠与、设定质押等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设立信托、表决权委托、转让收益权或受益权等。

4.1.6卖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
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1.7卖方应在其所能范围内协助买方提供或办理一切监管机
构或自律组织要求买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4.1.8各项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
对每一项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4.1.9如果卖方得知任何保证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
书面通知买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产生的影响。

4.1.10若股份转让过程中卖方所述任何保证被违反或证明虚假、
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并因此导致买方的损失,卖方应对买方给予充分、完全的赔偿和补偿。

4.2买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4.2.1买方拥有合法权利和完全能力和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和其他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据它们各自的条款构成对买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4.2.2买方保证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在本协
议生效后,买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限内足额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4.2.3买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
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2.4买方应在其所能范围内协助卖方提供或办理一切监管机
构或自律组织要求卖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4.2.5各项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
对每一项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4.2.6如果买方得知任何保证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
书面通知卖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产生的影响。

4.2.7若股份转让过程中买方所述任何保证被违反或证明虚假、
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并因此导致卖方的损失,买方应对卖方给予充分、完全的赔偿和补偿。

5、违约责任
5.1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
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该方应被认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中国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5.2买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金的,则协议失效,
且卖方有权不将相应股份出售给买方;买方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金后,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后续款项的,则卖方有权单方面解约,且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保证金。

5.3买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买方应就
应付未付的金额以每自然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5.4卖方未按本协议第3.1条、3.2条约定期限申请办理深交所合
规性确认及中国结算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因买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每迟延一日,卖方应按买方已支付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卖方应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向买方支付解约赔偿金。该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不以买方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卖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也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上述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5.5非因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卖方应于本协议解
除后3日内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逾期未退还的,卖方应
当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6、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6.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依照中国法律解释。

6.2如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该等纠纷。

如任何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就该等纠纷进行协商后三十(30)日内,双方未能经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7、生效及约束力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税收和费用
双方均应自行承担其各自就准备、商议和完成本协议以及股份转
让所发生的成本、税收和费用。其中,特别的,卖方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由于股份转让产生的全部相关税收和费用,若因卖方未缴足相关税收而导致买方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相关税收,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于缴纳税收受到相关全部损害、损失、费用、成本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再慰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其持有的有
限售条件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再慰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陈再宏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再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陈再宏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相关披露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
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
比例的时间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方式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4、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
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5、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于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6、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
形。

7、公司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
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在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上述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实施以及上述事项的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前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
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及联系方式
1、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2号
2、联系电话:0574-6598238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再慰
日期:2026年9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陈再宏
日期:2026年9月2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 浦科技园区科苑路2号
股票简称戴维医疗股票代码300314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陈再慰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 浦科技园区科苑路2号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 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58,320,000股 持股比例:20.25%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 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14,400,000股 变动比例:-5.00% 变动后持股数量:43,920,0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5.25%  
    
    
    
    
    

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时 间及方式时间: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所持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于 未来12个月内 继续增持是 □ 否 □ 不适用 ? 2026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股 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 再宏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 年10月8日-2027年1月7日)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 8,6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减持 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本次权益变动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有其他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 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月 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是 □ 否 ? 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准是 ? 否 □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是否已得到 批准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再慰
日期:2026年9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陈再宏
日期: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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