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集团(002639):国浩律师(福州) 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 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 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1 IFC 43 350004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号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层邮编: 43/F,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er,No.1Wanglong2ndAvenue,TaijiangDistrict,Fuzhou,350004,P.R.China电话:(+86)(591)88115333传真:(+86)(591)88338885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 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核查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问题及会计、审计、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3日及2025年2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5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4.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2025年9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6.2025年9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7.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8.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199.34万份。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362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行权数量892.56万份。 9.2026年9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10.2026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注销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共计45.58万份。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行权数量90.92万份。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30%。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9日,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6年9月28日届满。 (二)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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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注销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出具的说明,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股票期权合计30万份将予以注销;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达标而不符合本次激励对象条件,行权比例为0%,其已获授的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合计3.6万份将予以注销;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达标但个人行权比例不足1.0,根据系数比例,其已获授的部分股票期权合计11.98万份将予以注销。综上,本次拟由公司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45.58万份。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待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可行权;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陈炳庚 经办律师: 郭里铮 叶惠英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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