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态股份(301558):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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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9月21日 19:34:5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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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三态股份: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558 证券简称:
三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1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69,069,37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71.9849%。
3. 2026 09 28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 年 月 日。
4.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ZHONGBINSUN先生及公司董事YIKANGSUN女士通过深圳市子午康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禾晟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禾益36
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个月限售承诺同步届满。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0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92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8,460,000股,并于2023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70,391,223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88,851,22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677,619,36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5.9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11,231,85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10%。
2024年3月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228,14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0.9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9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1,321,852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8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6年9月18日,公司完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工作,为符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办理完成1,688,800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本次归属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88,851,223股增加至790,540,02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790,540,02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69,069,3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1,470,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0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户,分别为深圳市子午康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禾晟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禾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孙培文。其中,深圳市子午康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禾晟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禾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此外,通过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ZHONGBINSUN先生及公司董事YIKANGSUN女士,其就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36个月限售承诺亦同步届满。前述股东在公司《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如下承诺: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关于流通
限制和自
愿锁定、
减持股份
意向的承 | 实际控制人
ZHONGBIN
SUN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 |
| 诺 | | 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
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6个月;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
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
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 关于流通
限制和自
愿锁定、
减持股份
意向的承
诺 | 间接持有公
司5%以上
股份的自然
人股东
YIKANG
SUN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
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
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 |
| | |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6个月;
(4)在ZHONGBINSUN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ZHONGBINSUN
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
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 关于流通
限制和自
愿锁定、
减持股份
意向的承
诺 | 公司实际控
制人的近亲
属孙培文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
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
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
| | |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6个月;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 关于流通
限制和自
愿锁定、
减持股份
意向的承
诺 | 控股股东深
圳市子午康
成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
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6个月;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
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
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 关于流通
限制和自 | 深圳市禾益
文化创意有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
| 愿锁定、
减持股份
意向的承
诺 | 限公司;深
圳市嘉禾晟
鑫科技有限
公司 |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
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6个月;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
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
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
| 关于股价
稳定措施
的预案及
承诺 | 控股股东深
圳市子午康
成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
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
ZHONGBIN
SUN | 1、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当
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
案。
(2)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以此采取公司回购股
份,主要股东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方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主要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
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 |
| | | 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主要股东以及其他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
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
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
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
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主要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
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
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主要股东应在
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
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
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主要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三个交易日后,主要股东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 |
| | |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
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
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
主要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市后主要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
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1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市后主要股东最
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主要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
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完成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
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主要股东增持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
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
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
则执行。
(3)约束措施
公司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确保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违反股价稳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
| | | 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
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终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主要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
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
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
求,全面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
要求,全面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公司/本人
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公司/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
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
| 关于欺诈
发行上市
的股份回
购和赔偿 | 控股股东深
圳市子午康
成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 (1)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
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 |
| 事宜承诺 | 实际控制人
ZHONGBIN
SUN | 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企业/
本人承诺本企业/本人与相关主体将及时提出赔偿预案,自行或极力促
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回购本企业/本人
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
定,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价格和回
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本人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
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
(3)如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有
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本企业/本人应当承担相关股份回购义务
的,则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4)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
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
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
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
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
| 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
措施及承
诺 | 控股股东深
圳市子午康
成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及董事
ZHONGBIN
SUN | 1、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时间,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
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
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措施,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于募投项
目,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公司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
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
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 |
| | |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
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完工并实现预期效
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3)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全面有效地控制
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控股股东子午康成、实际控制人ZHONGBINSUN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子午康成、实际控制人ZHONGBINSUN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董事ZHONGBINSUN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 |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
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
措施。 |
| 依法承担
赔偿或赔
偿责任的
承诺 | 控股股东深
圳市子午康
成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ZHONGBIN
SUN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主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
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
遭受的直接损失。
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
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
止在发行人处获取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依法承担
赔偿或赔
偿责任的
承诺 |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ZHONGBIN
SUN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
人处领薪及获取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 关于未能
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
施承诺 | 控股股东深
圳市子午康
成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ZHONGBIN
SUN
、间接 | / /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 |
|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股
东YIKANG
SUN | 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本人违反本企业/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所有。
因本企业/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
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对发
行人或其投资者进行赔偿。 |
| 关于未能
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
施承诺 | 深圳市禾益
文化创意有
限公司;深
圳市嘉禾晟
鑫科技有限
公司 |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
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违反本企业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所有。因本企业
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企业将依法对发行人或其投资者进行赔
偿。 |
| 关于未能
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
施承诺 |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ZHONGBIN
SUN |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
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
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自完全消除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本人承诺所有
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会向发行人要求增加本人的薪资或津贴,不主动
向发行人申请离职。
(6)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人违反承诺给
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 |
| | | 作出最终认定或有效判决的,将依法对该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6年09月2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69,069,37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71.984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 备注 |
| 1 | 深圳市子午康成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 397,528,860 | 397,528,860 | - |
| 2 | 深圳市嘉禾晟鑫科技有
限公司 | 157,972,040 | 157,972,040 | - |
| 3 | 深圳市禾益文化创意有
限公司 | 11,568,471 | 11,568,471 | - |
| 4 | 孙培文 | 2,000,000 | 2,000,000 | - |
| 合计 | 569,069,371 | 569,069,371 | | |
注: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直接持股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直接持股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股份数
量(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 | 数量 比例 | | | | |
| | | | | 数量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569,564,371 | 72.05% | -569,069,371 | 495,000 | 0.06% |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569,069,371 | 71.98% | -569,069,371 | 0 | 0.00% |
| 高管锁定股 | 495,000 | 0.06% | - | 495,000 | 0.06%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20,975,652 | 27.95% | +569,069,371 | 790,045,023 | 99.94% |
| 三、总股本 | 790,540,023 | 100.00% | - | 790,540,023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申请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9月2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