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逸豪新材(301176):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19:34:42 中财网
原标题:逸豪新材: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保障和增加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新材”或“公司”)投资者合理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在股利分配时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股利分配金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制定或论证股利分配政策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股利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股利分配。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前提下,公司董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本次股份发行所得款项拟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4)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2.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10%
每年度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

公司可以视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以下差异化的分配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如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或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股利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利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4.在公司利润存在余额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就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进行专项说明。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调整:(1)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大变化,国内及国际形势的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董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予以论证。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代表/代理人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按照本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八、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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