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达重工(920025):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凯达重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凯达重工 证券代码:920025 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KaidaHeavyIndustryCo.,Ltd.(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兴旺路66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国冶控股就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发行前股份”)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未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本企业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予以披露。 二、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企业承诺: 1、自发行人召开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 2、自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依法需本企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减持发行前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公开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4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需); 5、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本企业承诺,如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五、本企业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18 发现后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本企业作出的上述第二条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2)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许亚南 实际控制人许亚南就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发行前股份”)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未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本人所持发行人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予以披露。 二、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 12 、 个月的锁定期满后,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依法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 2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年内若减持发行前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公开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4、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需); 5、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本人承诺,如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五、本人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8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第二条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②万亚英 实际控制人万亚英就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发行前股份”)减持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未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本人所持发行人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予以披露。 二、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依法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减持发行前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6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公开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4、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需)。 5 、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本人承诺,如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五、本人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8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第二条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3)持股5%以上股东 嘉德创投、嘉融创投就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发行前股份”)减持事项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未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本企业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予以披露。 二、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企业承诺: 1、自发行人召开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 2、自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依法需本企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减持发行前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公开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4、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需); 5、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本企业作出的上述第二条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五、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2025年6月,嘉德创投、嘉融创投就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发行前股份”)减持事项,补充承诺如下: “1、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参照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 2、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 3 、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唐留平、蒋薇、钱百能、万伟华、周国祥、季留平(原监事)、戴红星、原监事蒋国耀、张伟国就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发行前股份”)减持事项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未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12个月的锁定期满后,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依法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减持发行前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6个月内20 6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公开发行后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4、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需); 5、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本人作出的上述第二条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承诺 (1)控股股东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控股股东江苏国冶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①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②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③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④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⑤本承诺书中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所称“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2)实际控制人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许亚南、万亚英承诺: ①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0% ②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③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④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⑤本承诺书中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所称“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3、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 为了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订了《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①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A、启动条件 a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b、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b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B、中止条件 a、因上述启动条件a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b、因上述启动条件b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d、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C、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a、因上述启动条件a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a 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b、因上述启动条件b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b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c、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A、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a、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c、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a)若因上述启动条件a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3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40% 450 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或不超过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b)若因上述启动条件b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3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7 12 13 24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个月起至第 个月止、第 个月起至第 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或不超过45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c)当在公司任职并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后,若上述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执行或未执行增持措施,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应条件及金额补充增持公司股票。 B、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c、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a)若因上述启动条件a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10%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b)若因上述启动条件b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d、当在公司任职并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后,若上述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执行或未执行增持措施,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应条件及金额补充增持公司股票。 e、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C、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b、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2 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c、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d、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e、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 24 25 36 个月起至第 个月止、第 个月起至第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f、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g、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③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B、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C、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稳定股价的承诺 ①控股股东 为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控股股东就发行人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特承诺如下: A、本企业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B、本企业在发行人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C、本企业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D 、本企业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a、对发行人股东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b、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企业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的义务; c 、本企业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E、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按照《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履行完成增持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②实际控制人 为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特承诺如下: A、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B、本人在发行人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C、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D、本人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a 、对发行人股东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b、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实际控制人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的义务; c、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E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完成增持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发行人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特承诺如下: A、若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B、若本人为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在发行人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C、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的《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D、本人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a、若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对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b、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的义务; c、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E 、若本人为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④发行人 为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公司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特承诺如下: A、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应按照《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B、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国冶控股、实际控制人许亚南、万亚英承诺如下:“1、本公司郑重承诺: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或者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国冶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凯达重工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对判断凯达重工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如凯达重工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或者存在对判断凯达重工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凯达重工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许亚南、万亚英承诺:凯达重工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对判断凯达重工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如凯达重工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或者存在对判断凯达重工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5 有权部门确定后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凯达重工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在完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可能低于净资产的增幅,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的减少,发行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发行人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1)发行人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①进一步提升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发行人未来将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不断优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发挥发行人产品和市场优势,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实现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不断增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发行人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以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③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的相关要求,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发行人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2013 110 作的意见》(国办发〔 〕 号)等相关规定,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发行人上述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①将不会越权干涉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②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相关规定,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发行人上述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①本人将不会越权干涉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②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③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④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⑤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由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⑦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以上措施及承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发行人完成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落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承诺人”)特作出如下承诺:承诺人将依法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发行人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承诺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发行人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以上承诺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7、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 鉴于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事项如下: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郑重承诺: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发行人将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且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发行的原限售股份。本企业、本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督促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上承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生效。 8 、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相关规定,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为适格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9、关于合法合规的承诺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郑重承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发行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发行人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国冶控股有限公司郑重承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企业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发行人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亚南、万亚英郑重承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发行人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发行人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10、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国冶控股、实际控制人许亚南、万亚英,就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潜在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不存在未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或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披露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如果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并且给发行人带来损失,则该等损失由本公司/本人共同承担;如果给发行人带来利益,则由发行人享有。 3、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之前的事由导致在本次发行之后发行人发生了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如果给发行人带来损失,则该等损失由本公司/本人共同承担;如果给发行人带来利益,则由发行人享有。” 11、关于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若凯达重工及其子公司被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认定或被凯达重工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本人合法要求补缴或者被追缴本次上市前应缴而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员工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或因此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滞纳金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支出,并承诺此后不向凯达重工及其子公司追偿,保证凯达重工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12、实际控制人放弃员工持股平台表决权等权利的承诺 为厘清实际控制人与员工持股平台嘉德创投、嘉融创投的控制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许亚南就放弃在员工持股平台嘉德创投、嘉融创投表决权等权利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除根据嘉德创投、嘉融创投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按照本人在嘉德创投、嘉融创投实缴出资额的比例享有分红、收益的权利外,放弃本人作为嘉德创投、嘉融创投有限合伙人的其他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的表决权。 2、本人承诺,在本人持有嘉德创投、嘉融创投财产份额期间,不担任嘉德创投、嘉融创投的任何职务,不参与嘉德创投、嘉融创投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人除名或更换、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聘任或解聘等事宜。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持续有效。” 13、实际控制人关于停止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亚南、万亚英就停止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如下承诺:“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亲属、本人及本人亲属控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停止进行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未来除发行人纯获利益(如接受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捐赠、接受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无息贷款、接受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无偿担保等)的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与发行人进行任何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将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因关联交易所获利益全部补偿给发行人,若发行人或中小投资者因该等交易遭受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全额予以赔偿。” 14、实际控制人关于引进外部人才三年实施计划的承诺函 公司制定了《关于引进外部人才三年实施计划的承诺函》,全面引进人才、并优化内部亲属占比结构,并将对优秀人才给予薪酬、晋升、股权激励等多重激励,持续规范公司治理体系。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许亚南,就该计划执行事项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将无条件支持并严格遵守《关于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引进外部人才三年实施计划》,不利用本人的控制地位妨碍计划的执行,不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决策与日常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3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 15、实际控制人关于董事会成员调整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许亚南,现就发行人董事聘任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将在发行人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召集董事会,审议选聘新增2名董事的议案,其中1名为独立董事,另外1名为战略投资者提名董事或独立董事,并在会议上投赞成票;2、本人将代表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国冶控股有限公司出席发行人审议上述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并在会议上投赞成票; 3、如发行人未按照上述计划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完成上述选聘董事事宜,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 16、实际控制人关于专门委员会成员调整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许亚南,现就发行人专门委员会成员构成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在发行人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召集董事会,审议如下专门委员会成员调整事宜,并在会议上投赞成票; (1)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金建春、独立董事沈义、独立董事单奕、董事钱百能、董事季留平调整为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单奕、独立董事沈义、独立董事金建春、董事唐留平、董事戴红星调整为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 (3)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沈义、董事长许亚南、董事蒋薇、独立董事金建春、独立董事单奕调整为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 (4)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许亚南、董事唐留平、董事钱百能、董事蒋薇、董事戴红星和职工代表董事季留平调整为独立董事占多数; 2、如发行人未按照上述计划召开董事会并完成上述选聘专门委员会事宜,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 17、实际控制人关于独立董事制度调整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许亚南,现就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将在发行人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召集董事会,对修订后的上市后适用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进行审议,并在会议上投赞成票; 上述制度修订内容包括将原须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有权行使的特别职权修改为任意一名独立董事均有权行使;将原须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改为须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如发行人未按照上述计划召开董事会并完成上述选聘董事事宜,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 18、董事蒋薇、唐留平关于董事会成员调整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蒋薇、唐留平现就发行人董事聘任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在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两名新任董事之日前,向发行人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去董事职务。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 19、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亚南、万亚英,就不存在利益输送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从未、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方式利用通过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进行下述行为: 1 ()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2)特殊利益安排行为; (3)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实现发行人收入、利润虚假增长; (4)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提供经济资源; (5)其他不正当影响发行人收入、利润的行为。 2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依法赔偿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损失,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 20 、控股股东关于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就不存在利益输送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从未、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方式利用通过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进行下述行为: (1)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2)特殊利益安排行为; (3)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实现发行人收入、利润虚假增长; (4)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提供经济资源; (5)其他不正当影响发行人收入、利润的行为。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 21 、关于规范亲属任职选拔、履职管理的承诺函 为保障发行人治理合规、运作规范,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亚南、万亚英现就规范其亲属任职选拔、履职管理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未来本人亲属被提拔为发行人部门正职时,需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遴选,审核,且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推荐提拔,方可继续适用《干部选拔任用试行办法》履行选拔程序; 2、未来对于本人亲属在履职内容、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内部制度安排,公平公正、民主、公开透明地对待员工,不因其与本人的亲属关系豁免相关要求或被提供特殊待遇;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4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 22、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承诺书 为保障发行人治理合规、运作规范,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许亚南、万亚英现就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督促发行人执行《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履职条件的各项规定,全力支持发行人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不干预、不阻碍发行人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职所需信息,确保独立董事享有与发行人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2、督促发行人定期向独立董事通报运营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独立董事提供与发行人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等相关资料,积极组织、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履职相关工作,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全面了解发行人实际运营状况; 3、督促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不得有拒绝、阻碍、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4、督促发行人切实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确保独立董事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履行职责的办公场所,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基础保障; 5、严格落实独立董事参加各类生产经营工作例会的权利。若其他相关人员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本人将及时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7、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未履行督促义务导致独立董事无法获取充分履职所需信息,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23、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能够得到有效的履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承诺人”)保证将切实履行在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人同意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①发行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发行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发行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发行人承诺将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该等变更方案应当经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发行人未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发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承诺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本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承诺人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发行人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③在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因本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本承诺人承诺将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该等变更方案应当经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承诺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本承诺人未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承诺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本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发行人有权从本承诺人在发行人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③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本承诺人承诺将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该等变更方案应当经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承诺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本承诺人未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人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承诺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本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承诺人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发行人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③在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若本承诺人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本承诺人承诺将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该等变更方案应当经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承诺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本承诺人未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承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发行人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生效。 24、关于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2025年8月5日,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新增董事戴红星,其就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节“一、(二)、2、关于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2026年7月21日,经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芸达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陈波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新增独立董事李芸达、陈波,其就减少及避免关联交“ 2 易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节一、(二)、、关于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25、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2025年8月5日,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新增董事戴红星,其就避免资金占用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节“一、(二)、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2026年7月21日,经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芸达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陈波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新增独立董事李芸达、陈波,其就避免资金占用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节“一、(二)、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26、关于注销江南农商行账户、不再开户、不提名及委派人员的承诺为规范公司的公司治理,防范及杜绝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违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注销在江南农商行开立的全部账户及后续不再开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就注销在江南农商行开立的全部账户及后续不再开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在江南农商行开立的全部银行账户已注销。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不会在江南农商行新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不会与江南农商行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票据、结算、理财、投融资、保函、托管、咨询服务等各类金融及衍生业务,以避免不当交易及江南农商行与本公司之间利益输送的违规风险。 ③若因违反本承诺给本公司中小股东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全额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及法律责任。 ④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就注销在江南农商行开立的全部账户、不再开户、不提名及委派人员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在江南农商行开立的全部银行账户已注销。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不会在江南农商行新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不会与江南农商行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票据、结算、理财、投融资、保函、托管、咨询服务等各类金融及衍生业务,以避免不当交易及与发行人之间利益输送的违规风险。 ③本公司不会提名、委派人员在江南农商行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④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全额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及法律责任。 ⑤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 效。 (3)实际控制人许亚南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亚南就注销在江南农商行开立的全部账户、不再开户、不提名及委派人员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在江南农商行开立的全部银行账户已注销。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在江南农商行新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不会与江南农商行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票据、结算、理财、投融资、保函、托管、咨询服务等各类金融及衍生业务,以避免不当交易及与发行人之间利益输送的违规风险。 ③本人不会提名、委派人员在江南农商行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本人自身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现在以及未来不会在江南农商行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④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全额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及法律责任。 ⑤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4)实际控制人万亚英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亚英就注销在江南农商行开立的全部账户、不再开户、不提名及委派人员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承诺于本承诺函第②条约定的时间,完成在江南农商行开立的全部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 ②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在江南农商行仅拥有一个银行账户,账户内仅存有两笔封闭式理财产品,持有份额分别为400万元和1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26年9月29日和2027年4月14日,受封闭期条款约束,两款理财产品不支持提前赎回、提前终止,在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本人无法完成对应账户销户。 针对该特殊情形,本人承诺: A、将于前述封闭式理财产品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赎回并将资金全部转出至其他银行账户; B、最后一款理财产品资金赎回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应江南农商行银行账户的全部销户手续。 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人在江南农商行的全部账户正式注销完毕之日止的过渡期内(以下简称“过渡期”),本人承诺针对本人名下的江南农商行账户,除上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含理财收益)外不再发生任何资金转入,不再与江南农商行新增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票据、结算、理财、投融资、保函、托管、咨询服务等各类金融及衍生业务;本人承诺不利用存续账户及与江南农商行的投资关系,开展任何交易、利益输送、资金拆借、利益转移等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④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在江南农商行新开立任何银行账户,避免不当交易及与发行人之间利益输送的违规风险。 ⑤本人不会提名、委派人员在江南农商行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本人自身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现在以及未来不会在江南农商行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⑥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全额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及法律责任。 ⑦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避免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凯达重工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凯达重工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 / / / 、本公司本人在作为凯达重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凯达重工相同或相似的、对凯达重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凯达重工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3、本公司/本人在作为凯达重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公司/本/ 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凯达重工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将按照凯达重工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凯达重工,由凯达重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凯达重工存在同业竞争; 4、本公司/本人确认本承诺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凯达重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6、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凯达重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凯达重工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作为凯达重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及本公司/ / 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凯达重工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凯达重工进行交易,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凯达重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在股东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积极履行回避的义务; 4、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确认本承诺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作为凯达重工控股股/ / / / / / 5%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 以上股东的期间持续有效; 6、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凯达重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作出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凯达重工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