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算力ETF广发 (158049): 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创业板算力ETF广发 : 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6年8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2205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指数下跌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申购赎回的代理买卖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集中风险、指数成份股发生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的应对风险等,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融资业务的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最小申赎单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等内容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9月22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第二部分 释义..............................................................2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6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1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3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25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6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39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47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8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6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9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66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6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5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16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8、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TradedFund)”19、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2、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51、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9、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63、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68号星河湾中心28-38层;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市政府、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董事长。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香江智绘未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西安培华学院法学院教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政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孔伟英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兼任瑞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高詹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总监、金融工程与投资风控部总经理、金融科技部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成长策略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元资产投资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Excellence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吕鑫先生,工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中证智选高股息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3月2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4月3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4月3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8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5月6日起任职)、广发上证科创板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9月26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卫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10月13日起任职)、广发中证智选高股息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11月28日起任职)、广发中证8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1月27日起任职)、广发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5月28日起任职)、广发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7月20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9月15日起任职)。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工程与指数投资部助理研究员、基金经理,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广发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6月17日)、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6月17日)、广发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8月25日)、广发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8月25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经理助理杨冬先生、总经理助理王明旭先生、总经理助理李巍先生、权益投资总监李耀柱先生、稳健策略部总经理林英睿先生、成长策略部总经理周智硕先生等成员组成,刘格菘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总经理助理温秀娟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宋倩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吴迪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姚秋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金融科技总监高詹清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基金管理人指数及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敬晗女士、指数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罗国庆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刘杰先生、基金经理霍华明先生等成员组成,张敬晗女士担任指数及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成立时间:2006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8]1549号 联系人:郑晗 电话:0755-81682147 2、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1)赵敏 现任国投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富与机构业务委员会。曾先后担任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副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兼合规法务部总经理。 (2)彭澎 现任国投证券资产托管部行政负责人。曾先后担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职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中心交易系统运行岗、营运中心交易运行组负责人、营运中心营运业务管理岗、营运中心管理B角。 (3)贺兰 现任国投证券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先后担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估值核算岗、托管部资金结算岗,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并先后于2006年9月、12月以市场化方式收购了原广东证券、中国科技证券和中关村证券的证券类资产。 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股东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毅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完成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总部设于深圳,在全国设立了50多家分公司、拥有200多家证券营业部,全资控股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国投期货有限公司、国投国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证商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参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作为全牌照业务综合券商,多项业务排名进入全国前列,行业地位不断提升。以合并口径计算,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040.92亿元、净资产548.64亿元。 三、托管业务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部门设置 资产托管部于2015年9月正式成立,为总部一级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资产托管相关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相互隔离。部门安排在专门的固定场所办公,设置封闭式、独立的操作房间,安装独立的门禁系统、办公区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电话录音系统,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的安全。 资产托管部作为资产托管业务的责任部门,负责开展该业务的集中管理和运作。资产托管部下设产品服务组、托管服务组、内控稽核组、平台数据组等业务小组,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2、员工情况 资产托管部设置了资金结算岗、估值核算岗、投资监督岗、信息披露岗、内部稽核岗、平台经理岗、产品经理岗等重要岗位,工作内容覆盖基金结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系统运维、市场推广、产品设计等业务范畴。其中,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工作经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30多人,所有岗位人员均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所有核心岗位人员均已取得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投证券是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投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国投证券资产托管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2026年6月30日,国投证券累计托管产品共2280只,其中托管的公募基金产品44只,私募基金产品2121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115只。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资产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实施资产托管部全员风险管理,各岗位人员承担其岗位风险控制职责。资产托管部下设内部稽核岗和合规专员。内部稽核岗具体行使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控监察稽核职能,对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反馈。合规专员负责协助资产托管部负责人落实托管部的合规管理目标和要求、履行相关合规管理工作。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增业务时,先做好相关制度建设。 (6)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措施 (1)资产保管的内部控制。资产托管部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托管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不同托管资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建立托管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托管资产安全。 (2)授权管理的内部控制。资产托管部各岗位的岗位职责为公司对在岗人员职务性授权,资产托管部相关规章制度对资产托管部在岗人员形成制度性授权。 (3)资金结算的内部控制。资产托管部制定规范的清算岗位制度、操作流程,严格按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划付,建立复核和授权机制进行清算资金的调拨,严禁超越权限或未经审核调拨清算资金。 (4)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内部控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财会制度,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对所托管的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托管资产的会计核算独立于托管人的会计核算。 (5)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按工作性质、工作环节和人员岗位职责,设置各自业务系统权限及运用权限处理业务。系统维护和系统使用人员应分离,系统密码定期更换。 (6)投资监督的内部控制。在托管业务系统中设置监控指标,实现系统自动跟踪、自动提示与预警报告,对管理人运作的资产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异常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编写投资运作监督的相关报告报送监管机构。 (7)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完善信息披露审批流程。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场内交易。 2、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1899327 传真:0755-259871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联系人:吴琳杰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阳、吴琳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6年8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2205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9月10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6年9月15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26年9月2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代码:158049;场内简称:创业板算力ETF广发):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指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广发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法律法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2、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申购对价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00,000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或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4、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0%的标准收取佣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 i ?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T 量乘以其调整后 日开盘参考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经除权除息调整的前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经除权除息调整的前收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T日经除权除息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相关的具体业务规则。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法律法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十二、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科创板、创业板及境内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指数,该指数反映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领域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化情况。 1、编制方案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简称:创业板算力 英文名称:SZSEChiNextComputingInfrastructureIndex 英文简称:CNTCIX 指数代码:970083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22年12月30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 (3)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①非ST、*ST股票; ②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 ③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④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⑤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⑥公司业务涉及计算、网络、存储、运维和其他算力基础设施相关领域。 (4)选样方法 首先,对入围股票按照最近半年日均成交金额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股票;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50名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样本股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纳入。 2、标的指数信息查询途径 投资者可通过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zsi.cn/)查询标的指数的详细信息。 四、 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合,但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债券,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缩小跟踪误差,而非用于投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