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海科新源(301292):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16:02:20 中财网
原标题:海科新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6-058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别于2026年4月22日、2026年5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为2026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向金融机构
及类金融企业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53
亿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序号担保人 名称被担保人名称担保人持股比例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 (万元)
1海科新源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00%210,000.00
2    
  海科新源材料科技(湖北)有 限公司100.00%150,000.00
3    
  湖北新源浩科新材料有限公司66.00%150,000.00
4    
  山东新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100.00%20,000.00
合计530,000.00   
同意在24亿元担保额度内,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海科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控股”)、实际控制人杨晓宏
控制的企业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
瑞林”)为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有权机
构审议批准2027年度担保额度有关授权之日止,在有效期
内签订的担保合同无论担保期限是否超过有效期截止日期,
均视为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
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兴业银行与债务人海科新源材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科新源(湖北)”)提供担保;公司与江苏银行
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订了《最
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江苏银行与债务人江苏思派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思派”)提供担保。担保的具
体情况如下:

担保 方被担保方审议的担保 额度截至本次 担保前的 担保余额本次实际 担保发生 额剩余可用 担保额度金融 机构是否 关联 担保
公司海科新源 (湖北)150,000.0094,000.0015,000.0079,000.00兴业 银行
公司江苏思派210,000.0064,000.003,000.0061,000.00江苏 银行
公司控股股东海科控股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
城支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齐商银行与债务人公司提供担保;海科控股与威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银行与
债务人公司提供担保;海科控股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
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夏银行与债务人公司提
供担保。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被担保方审议的担保 额度截至本次担 保前的担保 余额本次实际 担保发生 额剩余可用 担保额度金融 机构是否 关联 担保
海科控股公司240,000.00103,000.005,000.0063,000.00齐商 银行
海科控股公司      
    15,000.00   
      威海 银行
海科控股公司      
    20,000.00   
      华夏 银行
本次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事
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海科新源材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1、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7LPHJG3N
3、注册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姚家港工业园蔡家溪路
4、法定代表人:邱素芹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22年03月22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化工产品
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专用化学
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
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
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6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01,120.82255,764.10
负债总额157,289.48190,027.17
净资产43,831.3465,736.93
项目2025年1-12月2026年1-6月
营业收入23,900.9047,174.03
利润总额-4,480.1725,532.65
净利润-4,065.6921,829.97
10、信用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科新
源(湖北)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11、海科新源(湖北)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
司。

(二)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XU9JX87
3、住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十路2号
4、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19年01月23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
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经营)
9、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2025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6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85,093.71317,271.72
负债总额163,164.31191,150.45
净资产121,929.40126,121.28
项目2025年1-12月2026年1-6月
营业收入249,275.62163,385.72
利润总额-7,983.703,705.60
净利润-7,649.844,005.21
10、信用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思派新
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11、思派新能源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海科新源(湖北)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3、被担保人:海科新源材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
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
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
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
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
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
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
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
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
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
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
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
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
的一部分。

5、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
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
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
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
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江苏思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3、被担保人: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
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款
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
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
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
证责任。

5、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
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
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
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
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
(三)海科控股为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2、债权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
3、被担保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
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
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
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主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
同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
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人违约导致债权人发生的诉讼
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
费、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登记费、鉴定费、拍卖费、
送达费、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及因借款人、保证
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等,具体金额在
被清偿时确定。

(4)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
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因
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
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
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
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
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
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依据单笔授信业务主合同分别计算,即
自单笔授信业务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项下债务为分期履行,保证期间为自最后一期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
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
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
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
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
笔垫款之日起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
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海科控股为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2、债权人: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3、被担保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
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
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保险费、
鉴定费、提存费、差旅费、电讯费、结算费用、生效法律文
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等)(上述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费用等保证担保的全
部债权以下称应付款项)。

5、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起算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早于或等于被
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
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项
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一笔债务有分期还款计划的,
该笔债务的到期日为最后一期分期还款计划的到期日);
(3)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正常届满,债权确定期
间的最后一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如乙方依据法律规定
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或宣布提前
进行决算,宣布的提前到期日或提前决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
确定日。

(五)海科控股为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3、被担保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
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
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
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
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
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
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
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
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
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
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
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
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
之日。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
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五、至本公告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接受上述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
额为177,000.00万元(包含本次,且均为无偿担保),除接受
上述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无偿担保外,公司未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其
他关联交易。

六、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发生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金额
为285,74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44%,
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44,25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89.28%。

以上均为对合并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
存在对合并报表外的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
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3、海科控股与齐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海科控股与威海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海科控股与华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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