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大禹节水(300021):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17:01:35 中财网
原标题:大禹节水:关于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 公告编号:2026-067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1日、2026年5月1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为下属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9.3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在符合要求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担保额度的调剂不跨越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标准进行调剂。

近日,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武清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禹”)在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农业银行武清支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不超过3,500万元、1,823.721569万元,担保期限均为1年。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被担保人名称: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33240A
4、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5、 成立日期:2010年6月29日
6、 法定代表人:张学双
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肥料销售;农业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具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纸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农业机械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灌溉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农业机械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日用电器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直饮水设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药零售;农作物种子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10、 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6年6月30日
资产总额256,332.48267,046.66
负债总额167,993.59179,678.44
资产负债率65.54%67.28%
净资产88,338.8987,368.22
流动负债162,124.03173,351.53
项目2025年度2026年1—6月
营业收入65,771.4924,734.05
利润总额2,119.15-937.10
净利润1,741.18-970.68
注:上述2025年数据已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1
保证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担保金额:3,5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有追索权保理)或保理融资到期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担保协议2
保证人(甲方):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
债务人: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担保金额:1,823.721569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396,730.00万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28,399.95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5.7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84,462.11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6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 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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