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00234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6-07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8日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东安路50号) 6、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22人,代表股份670,890,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465,500,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94人,代表股份205,389,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15人,代表股份205,443,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53,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94人,代表股份205,389,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102,359,661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数量为28,654,3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6%,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9、征集表决权情况 根据《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 9 3 年 月 日披露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2)。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征集人,就《关于补选夏洪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本次征集表决权共收到18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5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征集人已按照其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会补选夏洪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本次补选事项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与陈晓璇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