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002340):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2026年9月18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于2026年9月1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格林美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8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新东安路50号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格林美董事长许开华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二)通过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8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0,890,612股,占格林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29%。其中: 1、通过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共计28人,均为2026年9月 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格林美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5,500,934股,占格林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8%。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2,7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5,389,678股,占格林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1%。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夏洪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649,424,297股同意、19,491,315股反对、1,975,0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03%%、2.9053%、0.294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股票资产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651,682,236股同意、17,462,576股反对、1,745,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69%、2.6029%、0.26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650,544,336股同意、18,781,276股反对、1,565,0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73%、2.7995%、0.2333%。关联股东未参与该议案的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651,205,236股同意、17,995,676股反对、1,689,7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58%、2.6824%、0.2519%。关联股东未参与该议案的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652,706,236股同意、16,469,676股反对、1,714,7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95%、2.4549%、0.2556%。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652,636,236股同意、16,579,076股反对、1,675,3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91%、2.4712%、0.249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立 经办律师: 戴 毅 经办律师: 陈晓璇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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