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科技(688683):变更保荐机构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88683 证券简称:莱尔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6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尔科技”)于2026年8月19日披露了《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2),公司因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担任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世纪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长城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长城证券分别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95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919,871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599,722.1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782,727.8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816,994.29元。截至2025年12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5)050002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近日,公司(含子公司)、长城证券分别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9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鉴于“新型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已由“佛山市大为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莱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于2026年8月注销了银行账号为757906252610018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在办理银行账号为757903075510008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程序。 注3:鉴于“补充流动资金”账户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为方便账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在办理银行账号为655816167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程序。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宇、彭俊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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