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60122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18:42:08 中财网
原标题:林洋能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吴焕焕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8月28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9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8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37,161,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3%。

2.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660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943,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合计66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871,105,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通过现场和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344,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反对5,208,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弃权5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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