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30054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17:36:59 中财网
原标题:朗科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7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认真审阅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全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充分讨论,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不包括按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外籍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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