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300328):宜安科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4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8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8日9:15至15:00。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9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7名,代表股份209,373,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25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187,78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9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3名,代表股份21,587,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7%。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55名,代表股份21,605,1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293%。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守军先生因公出差未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小兰女士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54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84%;反对5,580,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4%;弃权2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8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38%;反对5,580,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296%;弃权2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16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12%;反对4,98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32%;弃权2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9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813%;反对4,98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53%;弃权2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马孟平、侯大林。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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