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600825):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 明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查,经认真对照并经审慎判断,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标的公司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公司已在《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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