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300657):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6-95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7号),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8,102,345股,每股发行价格28.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27,999,988.30元,扣除发行费用8,199,400.06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9,800,588.24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 9 16 2026 8-15 年 月 日出具了天健验〔 〕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拟同意公司设立专项存储账户,专门用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并签署相关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统称“乙方”)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7101808001170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敏、高旭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9月1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