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002276):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6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5,5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3%。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6年9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事项已获得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2023年5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的公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则同意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3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四)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回购注销及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5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八)2026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 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5月14日,因此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5月13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5,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3%。可解除限售的名单及数量情况具体如下:
②因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需回购注销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四、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②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份结构表为准。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5,5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3%。上述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除限售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四)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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