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算力ETF鹏华 : 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创业板算力ETF鹏华 : 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9月23日 公告日期:2026年9月18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3二、 基金概览............................................................3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4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6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7六、 基金合同摘要.......................................................13七、 基金财务状况.......................................................13八、 基金投资组合.......................................................15九、 重大事件揭示.......................................................18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18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18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19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19附件: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1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等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产品相关的其他内容,请仔细阅读2026年9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媒介上的《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ETF 场内简称:创业板算力ETF鹏华 2、交易代码:158057 3、基金运作方式和基金类型: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6年9月16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32,073,305.00份6、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6年9月16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432,073,305.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9月23日 10、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3 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证监许可〔2026〕2209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9月11日进行发售。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共6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通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东莞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4 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红塔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源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融街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麦高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港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府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甬兴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①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②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③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432,057,000.00元人民币,按照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折合基金份额432,057,00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7,067户,利息结转份额16,305.00份,总确认份额为432,073,305.00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9月16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9月16日 5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32,073,305.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1290号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9月2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ETF 场内简称:创业板算力ETF鹏华 5、交易代码:158057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32,073,305.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6年9月16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7,06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1,139.56份。 (二)场内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6年9月16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27,094,338.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6.27%;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404,978,967.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93.73%。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6年9月16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3、总经理:邓召明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300708470788Q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公司股东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成,三家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50%、49%、1%。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权益投资一部 负责公司权益类公募基金、社保养老及专户组合的投资管理 权益投资二部 负责公司权益类公募基金、社保养老及专户组合的投资管理 权益投资三部 负责公司权益类公募基金、社保养老及专户组合的投资管理 7 稳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稳定收益类公募基金及专户组合的投资管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负责量化公募基金、社保养老及专户组合投资研究工作 债券投资一部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公募基金、社保养老及专户组合)的研究与投资债券投资二部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公募基金、社保养老及专户组合)的研究与投资混合资产投资部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公募基金、社保养老及专户组合)的研究与投资现金投资部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公募基金、社保养老及专户组合)的研究与投资多元资产投资部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公募基金、社保养老及专户组合)的研究与投资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公募基金、社保养老及专户组合)的研究与投资研究部 负责行业及上市公司研究,为公司投资部门提供支持 指数与量化研究部 主要负责基础研究、观点输出、策略研发、指数创新等工作 集中交易室 负责完成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防范交易风险,提供投资建议和分析报告国际业务部 负责QDII基金海外投资研究和QFII投顾业务开拓,研究分析相关国际业务产品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部 负责公司公募REITS的承揽承做、运营管理和投资研究等相关业务工作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负责大类资产配置研究、FOF基金投资管理 产品规划部 负责制定公司产品规划与发展策略,以及产品设计、产品管理和产品研究工作,完善公司产品线,丰富公司产品储备 监察稽核部 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与内部审计、合规管理与法律事务、反洗钱、信息披露工作8 风控管理部 负责投资风控,落实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各项风险管理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党群行政部 负责公司党群行政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工作 办公室 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组织和日常运作,公司重要业务会议的计划和组织,公司领导的日常服务,公司重大决策和领导批示的督办和执行,公司层面的战略研究、战略规划、战略管控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薪酬、绩效、激励、招聘、培训、职业发展等 登记结算部 负责资产组合的估值、注册登记及资金清算业务,保障后台运作正常运行金融科技部 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开发、运行和维护,为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市场发展部 负责基金销售组织、督导和支持,银行渠道管理、零售产品宣传等工作总行部 负责银行总行的前台商务对接,开拓新的总部渠道(包括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部等)以及相关中后台工作 客户关系管理中心 负责公司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营销支持、信息披露等工作 品牌管理部 负责公司品牌宣传、媒体管理、舆情管理、投资者教育、战略产品宣传等工作机构理财部 负责开展公募基金机构直销、专户理财等各项机构业务的营销和服务工作机构理财一部 负责开展公募基金机构直销、专户理财等各项机构业务的营销和服务工作,负责维护北方地区的银行客户 机构理财二部 9 负责开展公募基金机构直销、专户理财等各项机构业务的营销和服务工作,负责维护华东地区的银行客户 机构理财三部 负责开展公募基金机构直销、专户理财等各项机构业务的营销和服务工作,负责维护北方地区的非银客户 华南机构理财中心(企业客户发展部) 负责机构体系华南团队金融机构业务及全国企业客户业务 机构理财四部 负责开展公募基金机构直销、专户理财等各项机构业务的营销和服务工作,负责维护华东地区的非银客户 社保及养老金业务部 负责社保、基本养老金业务的服务与开拓工作,牵头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资格申请工作,同时参与社保及个人养老金政策与产品研究工作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电商平台的搭建、业务推广和公司网站、移动终端等平台的日常内容更新和运营维护,以及外部互联网金融业务合作及第三方销售机构的渠道管理工作券商业务部 负责券商渠道的管理、开拓和基金销售工作 北京分公司 负责公司与北京地区各家银行、券商总部及国家相关部委的日常沟通、信息反馈工作北方营销中心 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北京、河北、山西、天津、内蒙古及东北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各项产品销售业务,完成公司整体销售任务 上海分公司 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上海、浙江、江西及周边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各项产品销售业务,完成公司整体销售任务 武汉分公司 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江苏、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各项产品销售业务,完成公司整体销售任务 华南营销中心 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深圳、福建、湖南、海南、西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各项产品销售业务,完成公司整体销售任务广州分公司 10 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广东区域(除深圳)、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新疆及西藏等营销渠道,开展各项产品销售业务,完成公司整体销售任务12、人员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680人,其中,博士:占比3.2%;硕士:占比79.5%;本科:占比16.3%;大专及以下:占比1.0%。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高永杰0755-81395402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成亮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职员。2015年09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发展部渠道经理、渠道主管、渠道总监助理,基金投资顾问部总经理助理,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资深量化研究员,现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5年10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5年10月至今担任鹏华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0月至今担任鹏华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1月至今担任鹏华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5年12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卫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2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通用航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03月至今担任鹏华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06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06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06月至今担任鹏华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06月至今担任鹏华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09月至今担任鹏华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09月至今担任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钟成亮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11 法定代表人:王会清 设立时间:1991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686.3786万人民币 联系电话:025-83388233 联系人:王金成 (2)主要人员情况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现有员工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硕士研究生人员占比超过90%,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泰证券于2014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华泰证券始终坚持稳健的经营理念,严格管理、审慎经营、规范运作,注重风险管理,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12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胡莲莲 经办会计师:朱宏宇、胡莲莲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13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6年9月1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6年9月16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15 无。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无。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无。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无。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16 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同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从而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18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2、中国证监会关于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文件 3、《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19 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533。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8日 20 附件:鹏华创业板算力基础设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21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2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一同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23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4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25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26 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