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68871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7:32:13 中财网
原标题:中研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中研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谢英成、朱元被保荐公司代码:688716
重大事项提示
2026年半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165.96万元,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本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96.3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由盈转亏,较上年同期下降 284.48%。经营业绩下滑主要是由于公司为增强长期竞争优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以及积极推进中研上海、中研深圳以及海外等区域产业布局,公司及子公司期间费用同比增加,公司短期利润承压。但从经营质量来看,公司产品结构持续优化,高附加值产品占比稳步提升,整体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核心业务基本面保持稳健。

2026年半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其他主要财务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1号)批复,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中研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225.7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971.34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年 9月 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年 9月 20日至 2026年12月 31日。

在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6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6半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 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 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 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 的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其他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 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 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 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 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 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 的各项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 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 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 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 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 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 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 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 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 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 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 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 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 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
项 目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 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 份回购制度。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 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 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 阅资料、列席股东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 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 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上 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 公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调阅资料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 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个 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未出现 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 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现该等事项。
项 目工作内容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 事项;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 的其他情形。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 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 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 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现该等事项。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 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 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 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 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 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 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现该等事项。
15、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 的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 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持续关注前述 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 影响等情况。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6年 7月 27日至 2026年 7月 30日对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 核查。
项 目工作内容
17、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6年上半年,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 情况如下: 2026年 3月 7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6年 3月 7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核查意见》; 2026年 3月 26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实缴出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 查意见》; 2026年 4月 28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6年 4月 29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6年 4月 29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26年 5月 16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 跟踪报告》; 2026年 6月 18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 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18、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无。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基于前述保荐机构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下滑并出现亏损,核心原因系公司中长期战略投入阶段性落地、子公司扩张期承压影响:2026年为公司下属子公司高速发展的关键培育期,现阶段子公司业务尚未成熟、市场渠道未完全铺开,整体营收贡献规模较小、盈利尚未释放。但公司为夯实长期发展根基,持续加大对子公司的人员配置、技术研发投入,同时为全力开拓海外市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搭建海外销售团队、布局境外渠道、完成海外资质认证,相关人力成本、运营成本、市场开拓费用集中列支。该部分投入均为公司全球化布局、技术壁垒搭建的中长期战略投入,虽压制短期利润,但能够帮助公司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打开海外增量市场,具备充分的战略必要性。公司核心业务保持稳定,主营业务及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母公司单体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实现增长,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但若未来国际形势动荡加剧、市场开拓不利或下游市场需求出现大幅下降,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存在持续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二)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多学科交叉、技术密集型产业,不仅需综合力学、物理学和化学等多个学科知识,而且需要长期从事材料行业所积累的实践经验。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重视人才队伍搭建,经过多年沉淀,公司已经形成了一支由多学科优秀人才组成的稳定、高效的研发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业务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其稳定性对公司至关重要。随着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行业内竞争对手对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也将加剧。一旦核心技术人员离开公司,将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PEEK材料问世已近四十年,但全球范围内掌握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能力的企业仍然很少,主要产能依然为外资所垄断,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实验室合成与工业化生产差异巨大,要实现大规模稳产,需要在原料加工处理、生产装备设计、反应过程控制等方面进行大量的实验摸索和工艺参数积累。公司的核心技术部分体现在所掌握的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方面,但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公司经过十余年的研发所积累的大量工艺参数方面。如果因个别人员保管不善、工作疏漏、外界窃取等原因导致公司核心技术失密,可能导致公司竞争力减弱,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积累了适应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完善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控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水平得到了逐步提高。公司的资产规模、生产能力扩大,对公司的管理体系及管理层的能力和经验提出了更高要求。若公司的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和管理人员未能适应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则公司未来的经营和管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包括 PEEK材料在内的新材料行业呈现出应用范围扩大化、应用方式多样化、应用场景多元化的趋势。公司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持续跟踪下游行业对于 PEEK材料的应用需求,并通过技术协作、合作研发等方式推动和参与下游行业的发展,保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进行技术创新、技术储备,无法适应和响应下游客户的要求,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为 50.64%,毛利率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公司能够取得较高的毛利率,主要得益于公司突出的市场地位和较强的综合竞争实力,产品质量稳定,能够满足下游客户在生产、科研等方面的需要。但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或受到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而导致产品价格出现下滑,或公司生产成本受到原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将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大幅下滑的风险。

2、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 18,097.6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3.69%。公司期末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构成。公司存货金额较大与公司所处 PEEK行业特点及其上下游有关,且随着公司生产和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金额有可能会持续增加。若公司不能保持对存货的有效管理,较大的存货规模将会对公司流动资金产生一定压力,且可能因计提存货跌价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降。

3、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3,183.65万元,公司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为 93.49%,账龄结构良好。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预计将增加,公司存在因客户延迟支付货款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紧张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对于 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及审慎的论证,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向系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对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积极作用。但如果在 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政策、市场环境、技术变革、客户需求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影响项目的实施及收益,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5、募投项目新增的成本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
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公司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并产生增量的固定资产折旧,厚和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和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运行亦会产生增量费用开支。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能与效益是逐步释放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可能在一定期间无法达到自身的盈亏平衡而产生亏损;此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果无法实现预期效益,或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无法相应提升,则可能存在无法消化新增成本费用的情形,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导致公司出现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行业风险
公司属于新材料行业,公司产品应用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是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材料。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产业政策、技术扶持政策,对该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对企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然而,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下游行业需求增长速度放缓,可能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PEEK已在汽车、电子信息、工业及能源、医疗、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关键部件、特殊工况应用场景中得到了应用和认可,但自身性能特点、售价较高、材料验证的长周期性等因素也为其在主要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带来不利影响。

氟酮是公司进行 PEEK树脂合成的核心原料,占公司 PEEK粗粉生产成本的47%左右,目前国内氟酮供应商相对较少。报告期内,公司氟酮主要由辽宁兴福和新瀚新材两家供应,公司的氟酮采购相对集中,如果主要供应商因供不应求等原因不能及时足额的提供原材料,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必须提高产量以满足预期的客户需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这要求公司及供应商增加库存、扩大生产能力。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应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增长,或者对需求增长的期间、持续时间或幅度判断错误,一方面公司可能会失去现有客户,另一方面也可能发生与营业收入增长不成比例的成本增加,进而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宏观环境风险
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公司的部分产品出口美国、德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且公司部分位于国内的下游客户的最终产品亦可能存在对外出口的情况。公司的海外销售可能会受到国际贸易摩擦的影响。

若国际贸易摩擦的范围扩大或继续升级且直接涉及公司出口产品,或者其他进口国设置贸易壁垒,将会阻碍公司的海外销售,给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6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6年 1-6月2025年 1-6月本期比上期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13,165.9613,128.240.29
利润总额-1,175.91810.29-245.1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96.35702.69-284.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1,692.45320.31-628.3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02.91-1,648.762.78
主要会计数据2026年 6月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4,672.12118,402.07-3.15
总资产128,185.72133,824.87-4.21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2026年 1-6月2025年 1-6月本期比上期同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06-283.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0.06-283.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0.140.03-566.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00.60减少 1.70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1.440.27减少 1.71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5.3814.38增加 11.00个百分点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自 2006年设立以来,始终专注于聚醚醚酮(PEEK)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探索,是国内最早布局 PEEK工业化生产的企业之一。PEEK作为综合性能最优的特种工程塑料品类,产业化技术壁垒高、工艺复杂度高,在行业发展初期,全球范围内仅英国威格斯具备成熟的规模化生产经验。公司坚持自主创新的发展路线,持续投入研发资源攻坚 PEEK全链条核心技术,覆盖聚合合成机理、提纯工艺理论、制备技术开发、生产工艺优化、核心设备设计等全生产环节,构建了完全自主可控的技术体系,核心技术均来源于自主研发。

历经多年技术沉淀与工艺迭代,公司在 PEEK合成、提纯、复合增强等核心领域实现多项突破性创新,掌握了关键原料遴选、核心过程精准控制、关键设备自主设计、生产工艺持续优化、关键指标在线监测的全流程国产化生产能力,成功实现 PEEK材料从实验室技术到千吨级工业化量产的落地。

凭借深厚的技术积累,公司跻身全球 PEEK行业第一梯队:是继英国威格斯、比利时世索科、德国赢创之后,全球第四家 PEEK年产能达到千吨级的企业;是继英国威格斯后,全球第二家掌握 5000L反应釜 PEEK聚合生产技术的企业,同时也是目前国内 PEEK年产量规模最大的企业。依托技术、性能与成本的综合优势,公司持续推动高端领域进口替代进程,目前国内市场销量已超越英国威格斯,位居国内市场首位。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体系建设与行业话语权构建,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已获得 44项国内专利(其中 31项为发明专利)、7项国际专利(其中 4项为发明专利)、多项国际认证,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拥有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产品获得吉林省技术发明三等奖。在行业标准制定方面,公司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参与 PEEK首套国家标准的起草,目前该标准《塑料聚醚醚酮(PEEK)树脂》(GB/T 41873-2022)已于 2023年 5月 1日实施;公司作为牵头起草单位参与团体标准《电线电缆用聚醚醚酮材料》的制定,该标准已于 2025年 1月实施。公司作为参与起草单位参与国家标准《塑料 聚醚醚酮(PEEK)模塑和挤出材料 第 1部分:命名系统和分类基础》的制定,该标准已于 2026年 3月 1日实施。公司作为牵头起草单位参与国家标准《塑料 聚醚醚酮(PEEK)模塑和挤出材料 第 2部分:试样制备和性能测定》的制定,该标准已于 2026年 3月 1日实施。

(二)产品优势
公司依托全链条自主研发与产业化技术积累,构建了品类齐全、梯度清晰的PEEK产品体系,凭借稳定优异的产品性能与可靠的全流程质量管控能力,深度适配下游多领域高端应用需求,形成了突出的市场竞争优势。公司 PEEK工业化生产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主要产品为树脂形态的 PEEK,形成现有的“两大类、三大牌号、七大系列”规格牌号的产品体系。公司的主要产品根据是否添加玻璃纤维、碳纤维进行物理改性分为纯树脂和复合增强类树脂两大类;按产品熔体流动性由低至高分为 770、550、330三大主要牌号;按照不同的表观形态及再加工方式分为纯树脂粗粉(P系列)、纯树脂细粉(PF系列)、纯树脂颗粒(G系列)、玻纤增强颗粒(GL系列)、碳纤增强颗粒(CA系列)、耐磨增强颗粒(FC系列)、应用定制等七大系列,此外还包括少量 PEEK制品。公司产品适用于注塑、挤出、模压成型、喷涂等加工方式,可满足下游客户对 PEEK的多种应用场景需要,其中多项产品打破国外厂商的市场垄断。在产品种类多样性方面具有较强优势,有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PEEK多用于高精尖产业及高温高压高腐蚀等环境恶劣的领域,产品质量的不稳定很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此外,PEEK价值高、加工难度较大,如果产品质量不稳定,很可能导致加工过程中的失败,造成大量的损失。公司凭借核心工艺技术优势,在产品性能与质量管控上形成了显著竞争力:①公司的 PEEK产品具有出色的熔体稳定性,能够在长期熔融状态下保持初始的流动性,并且不会发生过度的降解或者交联,可以满足长时间稳定加工的需要,使得客户在加工使用环节可以保持长期的工艺稳定性,不需要频繁的调整工艺;②公司的 PEEK树脂能够很好的平衡熔指和黏度这两个指标,使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加顺畅,也能满足更细、更薄、更精密的产品要求;③公司产品批次间稳定性好,指标一致性高,质量控制严格,可以有效的减少不合格品的产生;④公司 PEEK树脂的结晶速率快,支化水平低,凝胶数量少,分子链规整,结晶度更高。综上所述,公司依赖突出的质量优势获得市场认可,形成了公司的竞争优势。

公司目前拥有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设置了专门的 PEEK研发实验室,配备数十套完整的小试实验装置,可支撑从配方研发到工艺验证的全流程小试验证。

同时,实验室配置了凝胶色谱仪、毛细管流变仪、热失重仪、高低温万能试验机、差示扫描量热仪、气相色谱仪、熔体流动速率仪、冲击试验机、摩擦磨损试验机、电击穿测试仪等一系列 PEEK检测仪器,为公司产品质量管控、配方迭代优化、新工艺开发提供了全面的技术保障。

(三)管理团队优势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拥有研发人员 183名,其中包含博士 20人、硕士 27人,涉及技术领域包括高分子合成、高分子提纯、化学工程与工艺、复合材料改性等,全面覆盖 PEEK生产的全部环节。在过去近 20年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形成了一支专业带头人引领、技术骨干支撑、结构合理、技术过硬、砥砺创新的专业技术团队,拥有丰富的 PEEK研究经验。

(四)品牌声誉优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深耕 PEEK材料领域近二十年,始终坚持自主创新与品质立身,凭借领先的产业化技术、稳定可靠的产品性能与深度适配的客户服务,在行业内树立了技术硬核、品质优异、服务专业的品牌形象,是国内 PEEK材料国产替代的核心标杆企业,具备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与行业影响力。经中国合成树脂协会组织评审认定:“公司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在大规模工业生产领域,公司 PEEK工业化生产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在质量管控与合规认证方面,公司建立了覆盖全生产流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已获得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GJB9001C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已取得了欧盟 REACH认证、RoHS认证、EU10/2011食品接触安全认证,美国 UL认证、FDA的食品接触安全认证。良好的品牌声誉已成为公司拓展市场、深化客户合作、切入新兴高景气赛道的核心软实力。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2026年 1-6月,公司研发投入合计为 3,341.1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25.38%;扣除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当期研发投入为 3,217.5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24.44%。

研发创新是公司生存发展的核心支撑,是应对 PEEK 行业应用领域变革、实现 PEEK精细生产技术突破与产品迭代的关键路径,也是公司践行自主创新、构筑竞争壁垒的根本保障。报告期内,面对竞争加剧和产业升级,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引入高精尖人才,研发投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77.00%,主要为研发项目增加而导致研发物料消耗、聘用的研发人员人数以及支付研发人员的薪酬等因素的增加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新获得专利 11项,其中发明专利 6项,截至 2026年 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主要专利 51项,其中境内授权专利 44项,境外授权专利 7项。已获发明专利 35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 31项,境外发明专利 4项。

公司评估医疗级聚醚醚酮产品项目,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合理体现长期价值,实现研发投入资本化 274.23万元。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2026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新增重要非主营业务的情况。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一、募集资金总额90,225.72
其中:超募资金金额34,461.08
减:直接支付发行费用10,254.38
二、募集资金净额79,971.34
减: 
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30,253.92
本年度使用金额6,369.46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银行贷款22,630.00
现金管理金额注 1 22,801.19
银行手续费支出及汇兑损益1.89
加: 
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注 2 885.21
募集资金理财投资收益1,349.91
三、报告期期末募集资金余额注 3 150.00
注 1:“现金管理金额”包含 20,601.19万元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未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以及 2,200.00万元未到期的定期存款。

注 2:“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包含募集资金活期存款利息收入和协定存款利息收入。

注 3:“三、报告期期末募集资金余额”为募集资金专户活期存款余额,未包含现金管理金额 22,801.19万元。

注 4:表格存在尾数差,系四舍五入导致。

公司 202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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