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6005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六年九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接受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药玻”、“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释义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相同。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一、发行人概况 .................................................................................................... 4 二、主营业务介绍 ................................................................................................ 4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5 四、发行人主要风险 ............................................................................................ 8 第二节 本次发行情况 ............................................................................................... 12 一、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 12 第三节 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 15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 .......................................................................................... 15 二、项目协办人 .................................................................................................. 15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 16 第四节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17 第五节 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 18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 18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 18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 18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 18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 19 第六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20 第七节 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事项 ................................................... 21 第八节 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核查说明 ................................... 22 一、发行人符合主板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 22 二、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 22 第九节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23 第十节 保荐人对本次上市的推荐结论 ................................................................... 24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是国内药用玻璃包装行业龙头企业之一,主营业务为各种药用玻璃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模制瓶系列产品、棕色瓶系列产品、安瓿瓶、管制瓶等玻璃瓶产品,以及丁基胶塞产品、铝塑盖、塑料瓶产品等。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已经形成涵盖玻璃瓶与丁基胶塞、铝塑组合盖等配套产品的完整产品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药用包装解决方案。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一)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72,516.66万元、484,535.57万元、441,401.06万元及 225,858.3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04%、98.79%、98.66%及 99.04%,为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废品废料销售等。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产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注 2: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6、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末的普通股总股本; 7、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所载之计算公式计算。 四、发行人主要风险 (一)宏观经济及行业风险 1、市场风险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通过医保目录及医保支付标准调整、集采价格谈判及带量采购、加强医疗机构及医保资金管理等多种形式,降低人民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控制药品价格,医药产品价格总水平持续走低,药品需求增长可能受到影响。药品包材作为药品成本的一部分,药品价格的下降还将可能导致药品生产企业压低包材采购价格,对公司的收入及盈利水平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市场需求的疲软也将对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竞争加剧风险 前期,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及集中带量采购等政策共同推动下,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对普通玻璃包材的替代进程加快,包括公司在内的主要厂商均相应扩充中硼硅制品产能。目前,一致性评价存量品种的评价工作已过高峰期,行业前期规划建设的中硼硅玻璃产能陆续建成投产,叠加医保控费等因素影响,需求端增速放缓与供给端产能集中释放可能同时发生,导致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售价及毛利率水平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收入及业绩增速存在下滑风险。 3、国际贸易环境及汇率风险 经多年发展,公司已成为全球药用玻璃包装行业的主要厂商之一,产品出口收入不断增长,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占比持续提升;同时,硼砂通过进口采购。 随着全球经济增速减缓,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主要经济体间贸易摩擦加剧,部分出口目的地国家对自中国进口商品的关税政策多次调整。未来如果国际贸易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产品出口可能面临更高的关税水平等更强的贸易壁垒,从而削弱公司产品竞争力,对公司产品出口造成不利影响。在采购端,全球硼资源高度集中,公司进口硼砂的采购成本受进口关税税率变动的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还可能导致人民币汇率的大幅波动,对公司的国际业务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国家对玻璃制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取消也将对公司业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4、能源、原材料等价格上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能源主要系天然气、电力和煤炭,主要原料包括纯碱、硼砂等。 未来如果主要能源、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上升而公司未能及时向下游转移相关成本,或者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则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波动甚至下降,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家药监局不断更新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标准,2026年 1月 1日起,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包材附录(GMP配套文件)正式生效,要求企业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精细化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需全面重构,变更管理严格化,协同成本上升,监管强度升级,违规处罚加重。未来如果国家或下游客户进一步提高药品包材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将促使公司进一步升级现有产品及生产工艺,可能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降低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二)经营风险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后续可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行使权利。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模式、决策管理可能发生变化,并对业绩产生影响。 2、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药用玻璃产品直接接触药品,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药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与民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如果因包材质量导致用药安全事件发生,将会给包材生产企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多年来,公司已形成了良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近年来,公司产品没有出现重大质量纠纷,但未来如果因偶发事项或疏漏导致公司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将可能对公司的声誉以及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运营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业务板块的不断增加,以及外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在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市场开拓等方面可能面临更多挑战。 公司如不能有效地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应变能力,将可能对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并面临一定的运营管理风险。 (三)财务风险 1、存货规模较大的跌价风险及固定资产减值造成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受下游需求波动及公司产能扩张影响,公司存货规模持续增长,账面余额分别为 113,276.04万元、139,087.43万元、187,946.00万元及192,466.08万元。未来如公司主要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发生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或因行业政策变化、下游客户经营变动导致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届时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021年以来,公司抓住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市场机遇,积极扩充中硼硅产品产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增长较快,各期末分别为 299,465.92万元、357,070.91万元、356,895.11万元及 350,800.56万元,占公司总资产比重分别为 32.14%、35.21%、35.53%和 34.64%。若未来公司业务发展不如预期,导致资产实际使用效率或收益未达预期,可能存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有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未来预计将加大研发投入,预计公司研发费用将有所增加,并可能导致公司短期净利润水平相应下降。 (四)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本次发行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323,511.88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根据国药集团、国药国际、山东耀新及鲁中投资等提供的承诺函,国药集团、国药国际、山东耀新与山东药玻的董事、高管,与山东药玻控股股东鲁中投资和鲁中控股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安排,亦未通过沂源县财政局及沂源县人民政府与鲁中投资和鲁中控股达成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安排。与鲁中投资、鲁中控股、沂源县财政局及沂源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关于本次发行的其他利益安排。 如未来股价大幅上行,根据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的发行数量存在无法满足国药国际成为控股股东的必要下限的可能,将导致国药国际、山东耀新不再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情形,从而不符合董事会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适用条件;在此情形下,本次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用途也将不再满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的“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条件。如未来股价大幅上行,本次发行存在在批文有效期内无法实施的风险。 2、审批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股市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还受到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的经济政策、经济周期、通货膨胀、股票市场的供求状况、偶发的重大自然灾害、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的股票价格存在若干不确定性,并可能因上述风险因素而出现波动,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风险,审慎判断。 第二节 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山东耀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 1股的向下取整),且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即不超过 199,084,233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相应调整本次股份认购数量的上限,最终上限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323,511.88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国药国际、山东耀新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八)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 第三节 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李建、张方舟为山东药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指定张佳玮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赵贤耀、王若诚、殷怡、荆梦航、孙梓洲作为项目组其他成员。具体如下: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建先生:现任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负责或参与了多宗 IPO项目,包括青岛食品(001219.SZ)、欢乐家(300997.SZ)、丸美股份(603983.SH)、广生堂(300436.SZ)、埃斯顿(002747.SZ)、凯美特气(002549.SZ)、利源铝业(002501.SZ)、瑞丰高材(300243.SZ)、金正大(002470.SZ)、福瑞股份(300049.SZ)、出版传媒(601999.SH)、沃华医药(002107.SZ)、鲁阳股份(002088.SZ)等项目。李先生亦曾负责或参与了多宗再融资及并购重组项目,包括瑞丰高材(300243.SZ)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 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山东药玻(600529.SH)2021年非公开发行和 2007年非公开发行、曲江文旅(600706.SH)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广生堂(300436.SZ)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东方环宇(603706.SH)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同方股份(600100.SH)2007年非公开发行、湖南高速收购赛迪传媒(000504.SZ)、第五季收购德棉股份(002072.SZ)、凯威化工收购黄海股份(600579.SH)、高德红外(002414.SZ)收购汉丹机电,以及源通机械(430717.NQ)新三板挂牌等项目。 张方舟先生:现任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负责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先后参与了敏芯股份(688286.SH)IPO、键邦股份(603285.SH)IPO;敏芯股份(688286.SH)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龙蟠科技(603906.SH)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 二、项目协办人 张佳玮先生:现任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先后参与了曲江文旅(600706.SH)非公开、新五丰(600975.SH)非公开、永太科技(002326.SZ)非公开、新乡化纤(000949.SZ)非公开发行、山东药玻(600529.SH)非公开发行、瑞丰高材(300243.SZ)非公开发行,富祥股份(300497.SZ)IPO、优德精密(300549.SZ)IPO,牧原股份(002714.SZ)可转债、北京粮食集团可续期公司债券,双汇发展(000895.SZ)吸并双汇集团项目等。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包括:赵贤耀、王若诚、殷怡、荆梦航、孙梓洲。 第四节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 1月 13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26年 4月 10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3、2026年 6月 29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二次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4、2026年 7月 30日,发行人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决策行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除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外,公司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其他必要的决策程序。 第五节 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 3,476股,中信证券信用融券专户持有 0股,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 7,500股,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 714,930股,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 4,045,185股,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中信证券已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上述情形不会影响中信证券公正履行保荐及承销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中信证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证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信证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也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中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第六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保荐人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第七节 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事项
一、发行人符合主板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是国内药用玻璃包装行业龙头企业之一,主营业务为药用玻璃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药用包装材料是医药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 公司始终坚持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战略,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公司是国内较大的药用玻璃包装材料生产基地,模制瓶、棕色瓶等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行业前列。公司在中硼硅药用玻璃等高端产品领域取得了重要突破,打破了国外企业的技术垄断,对于提升我国药用包装材料行业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77,084.96万元、490,491.24万元、447,401.90万元及 228,039.53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931,872.16万元、1,014,000.94万元、1,004,376.97万元和 1,012,842.55万元。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技术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国药集团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后,将有利于公司依托国药集团的产业资源和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地位。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二、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保荐人采取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层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业绩情况、行业地位、未来发展政策等信息;收集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信息,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及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地位等方式对发行人板块定位、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且规模较大,发行人符合主板板块定位,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第九节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第十节 保荐人对本次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山东药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并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后,认为山东药玻具备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山东药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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