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药业(301246):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6:41:57 中财网
原标题:宏源药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46 证券简称:宏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6-042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4户,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1,909,2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5.476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9月21日(因2026年9月20日
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8号)同意注册,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源药业”)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257,200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3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6,8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4,371,66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1.09%,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55,635,13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8.91%。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3年9月2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885,53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72%,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2024年3月2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1,763,31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7.94%,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6,8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票数量为148,501,46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7.1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的股票数量为251,505,33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62.88%。

2024年4月2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44,08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0.1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6,8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票数量为148,945,55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7.2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的股票数量为251,061,25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62.76%。

2024年9月2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8,004,2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2.0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6,8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票数量为160,946,6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0.2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的股票数量为239,060,2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59.76%。

2026年3月2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628,8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6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6年3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6,8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票数量为170,077,45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2.5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的股票数量为229,929,35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57.48%。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4户,分别为阎晓辉、尹国平、廖利萍、廖胜如。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
股东关于股 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尹国平 、阎晓 辉、廖 胜如(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上 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
股东关于股 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廖利萍(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 的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尹国平 、阎晓 辉、廖 利萍(1)本人对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 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息、 除权行为,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 如拟减持公司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提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3)本人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 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上 述期间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1%。(4)本人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则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若采取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6)本人实 施完毕减持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7)如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颁布新的股份减持规定或细则,本人将对减持方式、减持进 度、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调整,并确保符合新的股份减持规定或 细则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 关于稳定股 价的承诺尹国平 、阎晓 辉、廖 利萍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国平、阎晓辉、廖利萍将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 的、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30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 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国平、阎晓辉、廖利萍承诺: ①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3个月内实施完毕,但实施 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稳 定股价的承 诺尹国平 、阎晓 辉、廖 胜如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需由其增 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 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各自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 的20%。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九十日内实施完毕,但实 施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关于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尹国平 、阎晓 辉、廖 利萍本人已仔细阅读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全 文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 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并就上 述确认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 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发行人上市以后本人转让的发行人原 限售股份,并将利用宏源药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宏源药业在 行政处罚或有效司法裁决作出后启动依法回购宏源药业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的工作。 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 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对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损失 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准),但是能够证明本人没有 过错的除外。 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公司发生被有权监管部门作 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履行 已作出的承诺。
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 于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尹国平 、阎晓 辉、廖 胜如发行人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 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对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损失 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准),但是能够证明本人没有
  过错的除外。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公司发生被有权监管部 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 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关于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 份购回承诺尹国平 、阎晓 辉、廖 利萍本人保证宏源药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若宏源药业本次发行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注册的情形,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或 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宏源药业本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关于股份自 愿锁定承诺 的约束措施尹国平 、阎晓 辉、廖 利萍、 廖胜如若本人违反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道歉;如果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 日内将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未及时上缴的,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 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中相当于本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加自延期之日起每日万 分之三的滞纳金的金额,作为本人应上缴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并归公司所 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发行前 持股5%以上 股东的持股 意向及减持 意向的约束 措施尹国平 、阎晓 辉、廖 利萍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如 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 收益的5日内将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及时上缴的,则公司有 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相当于本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加自延期之日起每 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的金额,作为本人应上缴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并归公 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关于稳定股 价措施的约 束措施之承 诺尹国平 、阎晓 辉、廖 利萍如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所述义务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公司有权责令尹国平、阎 晓辉、廖利萍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 司支付现金补偿。若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 分红,以作为前述现金补偿归公司所有。多次违反承诺的,现金补偿金额 累计计算。
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尹国平 、阎晓如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所述增持义务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
外)和高级 管理人员关 于稳定股价 措施的约束 措施之承诺辉、廖 胜如期内履行增持义务,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若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或薪酬,以作 为前述现金补偿归公司所有。连续两次以上违反承诺的,除现金补偿金额 需累计计算外,公司有权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解聘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关于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的 约束措施之 承诺尹国平 、阎晓 辉、廖 利萍如本人未履行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将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 歉,本人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 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 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间,本 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已承诺锁定期和至本人履行完毕本承诺止的孰长 进行锁定。
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 的约束措施尹国平 、阎晓 辉、廖 胜如如本人未履行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将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 歉,本人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 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 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间,本 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如有)按照已承诺锁定期和至本人履行完毕本承诺 止的孰长进行锁定。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关于未履行 公开承诺的 其他约束措 施尹国平 、阎晓 辉、廖 利萍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者相关投资 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上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 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或薪酬等用于承担上述赔偿责任;③如果因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 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关于未履行 公开承诺的 其他约束措 施尹国平 、阎晓 辉、廖 胜如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 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者相关投资者承 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有)在本人履行完毕上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 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或薪酬等用于承担上述赔偿责任;③如果因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 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 报的措施之 承诺尹国平 、阎晓 辉、廖 利萍、 廖胜如(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不无偿或以 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3)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5)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 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 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7)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 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 效的实施;(8)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 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尹国平 、阎晓1)除宏源药业及其下属企业外,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其他与宏源药业 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宏
及持股5%以 上股东关于 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辉、廖 利萍源药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在与宏源药业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担 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除宏源药业及其下属企业外,今后本人不会开展其他与宏源药业生产、 经营有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宏源药业从事相同或类似业 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 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宏源药业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 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亦不会在与宏源药业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 业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避免对宏源药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 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不会利用对宏源药业的控制关系、董事地位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 害宏源药业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无论由本人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宏 源药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宏源药业均有优先受让、使用 的权利。 5)本人若拟出售与宏源药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 ,宏源药业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且本人承诺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 务时给予宏源药业的条件不逊于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6)若发生上述第4)、5)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 产品、拟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宏源药业,并尽 快提供宏源药业合理要求的资料。宏源药业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决定 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使用权。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宏源药业若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除宏 源药业及其下属企业外,本人保证将不从事或投资与宏源药业拓展后的产 品和业务相竞争的业务;若出现可能与宏源药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 竞争的情形,本人保证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宏源药业的竞 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宏源药业来经营 ;(4)其他对维护宏源药业权益有利的方式。 8)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适用于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指父母、 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及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现在及未来控制(包括直接 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宏源药业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 他经济实体。 9)本人确认,本承诺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
  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宏源药业或其他股东造成的直接和间接 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0)本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宏源药业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 的股东的期间持续有效。
除尹国平、 阎晓辉、徐 双喜外,其 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 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廖胜如1)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其他与宏源药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宏源药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 在与宏源药业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除宏源药业及其下属企业外,今后本人不会开展其他与宏源药业生产、 经营有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宏源药业从事相同或类似业 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 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宏源药业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 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亦不会在与宏源药业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 业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避免对宏源药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 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不会利用对宏源药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或其他关系进 行可能损害宏源药业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适用于本人及本人现在及未来控制(包 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宏源药业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企 业及其他经济实体。 5)本人确认,本承诺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 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宏源药业或其他股东造成的直接和间接 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6)本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宏源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期间持续有效。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 上股东及董 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关于减少及尹国平 、阎晓 辉、廖 利萍、 廖胜如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宏源药业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地位,就宏源药业与本人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 意促使宏源药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2、本人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宏源药业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 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 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本人将不 会要求或接受宏源药业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 条件。
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 3、本人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宏源药业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 诺将不会向宏源药业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宏源药业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 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 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 愿意承担由此给宏源药业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 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宏 源药业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持续有效。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关于补缴社 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的 承诺尹国平 、阎晓 辉、廖 利萍对于宏源药业或其子公司在首发上市前未足额缴纳的任何社会保险或住房 公积金,如果在任何时候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宏源药业或其子公司补缴该 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宏源药业及其子公司因未缴纳该等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宏源药 业及其子公司就此承担的全部支出、罚款、滞纳金、赔偿及费用,保证宏 源药业及其子公司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原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公司股票于2023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自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17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50.00元/股,触发股份锁定延期条件。根据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因此,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前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9月21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81,909,2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4765%;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 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本次实际可上市 流通股数(股)备注
1阎晓辉88,585,20088,585,20022,146,300注1
2尹国平64,155,00064,155,00016,038,750注1
3廖利萍26,397,00026,397,00026,397,000 
4廖胜如2,772,0002,772,000693,000注1
合计181,909,200181,909,20065,275,050  
注:(1)截至本公告日,阎晓辉担任公司董事、尹国平担任公司董事、廖胜如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前述做出的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上述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按其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股数的 25%计算得出。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数量(+,-) (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227,185,95056.80-65,275,050161,910,90040.48
其中:高管锁定股45,276,75011.32+116,634,150161,910,90040.48
首发前限售股181,909,20045.48-181,909,2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72,820,85043.20+65,275,050238,095,90059.52
三、总股本400,006,800100.00 400,006,800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4、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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