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池ETF嘉实 (159052): 关于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法律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9:47:27 中财网
原标题:新能源电池ETF嘉实 : 关于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关于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
名称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2026年9月8日发布的《指数修订公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决定于2026年9月21日将“国证新能源电池指数”更名为“国证储能电池指数”,并同步修订编制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6年9月21日起,变更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更新标的指数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
基金全称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ETF嘉实国证储能电池ETF
场内简称新能源电池ETF嘉实储能电池ETF嘉实
标的指数名称国证新能源电池指数国证储能电池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国证新能源电池指数收益率国证储能电池指数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上述变更事项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根据上述事项相应修订。

本次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相关安排的说明
本公司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标的指数编制方案修订后的最新成份股及权重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ETF在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中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基金有关风险请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风险揭示”章节。

调整期间上述基金不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重要提示:
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将自2026年9月21日起生效。本次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7日
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原《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 分 前言三、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三、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嘉 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 来。 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
   
   
   
第二部 分 释义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托管协议 由《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修订而来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0、标的指数:指国证新能源电池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50、标的指数:指国证储能电池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第三部 分基金 的基本 情况一、基金名称 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一、基金名称 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标的指数 国证新能源电池指数五、基金标的指数 国证储能电池指数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新能源电池指数。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储能电池指数。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新能源电池指数收益率。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新能源电池指数,相应选取 国证新能源电池指数作为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储能电池指数收益率。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储能电池指数,相应选取国 证储能电池指数作为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注:“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原《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条款修改后的《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条款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的 和原则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嘉实 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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