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002926):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 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 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 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 开。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并与信息公司 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 做出明确说明。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 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 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出现股东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 后的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 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 连续编号。 第九条出现股东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 提案取消后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 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 “提案取消”。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 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 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如发生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 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 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三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四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六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 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七条 若存在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 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 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2)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 券公司; (3) 持有转融通担保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4) 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5) 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6)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 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汇 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 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八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 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 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 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 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 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 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九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 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 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 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 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 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 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对于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 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 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 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 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 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 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 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 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 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 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 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 数为准。 第二十二条 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 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 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 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 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 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 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 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 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 票。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 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 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 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 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 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 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 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与本细则相冲突的, 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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