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池ETF嘉实 (159052): 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09月17日更新)
原标题:新能源电池ETF嘉实 : 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09月17日更新) 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由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2026年09月17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6年4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32号)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于2026年6月3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将面临创业板上市公司盈利不及预期风险、退市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红筹企业及存托凭证相关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储能电池指数(指数代码980027)。国证储能电池指数反映沪深北交易所储能电池领域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价格变化情况。 国证储能电池指数的样本空间的构成方法: 1、样本空间 满足下列条件的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非ST、*ST证券; (2)科创板证券、北交所证券上市时间超过1年,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公司业务范畴属于储能电池主题,包括电池制造、储能电池逆变器、储能电池系统集成、电池温控消防等相关领域。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证券在最近半年的日均成交金额和日均总市值;然后,剔除选样空间内最近半年的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后10%的证券; 最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证券按照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5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样本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纳入。 3、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计算: Σ(样本当日成交价 ×样本权数 ×权重调整因子) 当日指数 =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 × Σ(样本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样本权数 ×权重调整因子) 其中,样本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调整因子见指数编制方案“七、样本权重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nindex.com.cn/。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注嘉实基金官网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基金本次根据基金合同、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修订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信息。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4 十、基金的投资.....................................................................................................................................47 十一、基金的财产.................................................................................................................................5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5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七、风险揭示.....................................................................................................................................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11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招募说明书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基金合同由《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托管协议由《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来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8、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ETF联接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2、登记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同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之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标的指数:指国证储能电池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MarkusJohannKobler先生,董事,瑞士、英国及德国国籍。毕业于瑞士巴塞尔大学(UniversityofBasel),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加入DWSGroup前,MarkusJohannKobler先生于1993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担任学术研究、管理咨询、金融服务及高级管理职务,曾任职于瑞士巴塞尔大学(UniversityofBasel)、麦肯锡公司(McKinsey&Company)、瑞士宝盛银行(BankJuliusBaer&Co.AG)及安联环球投资(AllianzGlobalInvestors)等机构。 MarkusJohannKobler先生于2023年11月加入DWSGroup,目前担任管理委员会成员(MemberoftheManagementBoard)、首席财务官(ChiefFinancialOfficer)及首席财务官部门负责人(HeadoftheCFODivision)。 沈铠圻(HeidiSum)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毕业于香港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并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及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会员(MRICS)资格。沈铠圻女士拥有逾二十年亚太及全球资产管理、房地产投资及实物资产投资经验。加入DWSGroup前,曾于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领盛投资管理公司(LaSalleInvestmentManagement)、嘉民集团(GoodmanGroup)及月桥资本有限公司(MoonbridgeCapital)任职,从事房地产投资、私募房地产基金管理及相关投资管理工作。2014年9月加入DWSGroup,先后担任亚太区主动股票及流动实物资产产品专家主管、亚太区产品主管等职务,现任董事总经理、全球流动实物资产产品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现兼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JournalofInnovationandEntrepreneurship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年6月至2008年5月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入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马莲女士,监事,法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法律顾问,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3年9月加入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法律合规总监、首席风控官。2020年6月至2025年7月任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风控合规负责人。现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 刘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2010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高级软件工程师、C-Lab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张丹华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1年7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组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研究部总监、科技行业投资总监、AILab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首席投资官。 2、投资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朱盟邦先生,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助理经理、中证商品指数有限责任公司指数业务一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2025年7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分析师。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7月3日任嘉实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3月1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大农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3月1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大农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6月3日至今任嘉实国证储能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嘉实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6年9月21日更名而来)基金经理。 4、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指数与量化投资首席投资官刘斌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指数投资总监刘珈吟女士,股票研究部总监刘杰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监武雪冬先生,指数基金经理李直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促公司经理层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的系统及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2.4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联系人:王菲 联系电话:0755-819827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深圳,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2.42亿元;截至2025年9月末,员工总数超过1万人,在全国105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55家分公司、149家营业部,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持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香港证券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业务等。 券代码“002736”。根据中证协公布的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近年来,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指标排名行业前列。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达5610.87亿元,净资产达1273.70亿元;累计完成IPO项目320家,其中创业板IPO项目86家,均排名行业前列。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2.03亿元、同比增长69.41%,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91.37亿元、同比增长87.28%;经纪业务客户数量、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净收入等指标排名行业前列。 展望未来,国信证券将继续弘扬“合规自律、专业务实、诚信稳健、和谐担当”的文化理念,始终秉持“创造价值、成就你我、服务社会”的价值观念,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全力打造“全球视野、本土优势、创新驱动、科技引领”的世界一流综合型投资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专业服务;同时具备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的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之一,通过“鑫管家运营服务平台”为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等“安全、高效、智能、便捷”的服务。2019年,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通过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SAE3402认证,内部控制、安全保障、运营效能、业务质量已达国际先进水平,已累计服务逾4000家管理人,累计服务产品数量超2万只,为各类资管产品的安全保管与运营提供了坚实保障。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工作目标是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2、资产托管业务监督体系 国信证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稽核审计等内部控制部门及其相关岗位履行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督职责。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按照全面、适时、审慎的原则,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控及检查,对重要风险点建立监控标准和实施控制程序,对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公司建设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对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定期识别,及时汇总、分析及报告风险事件及其损失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风险培训。 公司重视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声誉风险管理,及时掌握和妥善应对外部影响及舆情反映。 (2)合规管理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独立控制,履行审查与咨询、合规检查、报告与风险处置、法律法规追踪、宣导与培训、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墙管理、督促及指导反洗钱工作等职责。 (3)稽核审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通过事后稽核等方式,独立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督导等职责,发现、评价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和实施效率,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整改工作。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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