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603118):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进股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8:47:14 中财网
原标题:共进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进股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公司/共进股份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 划/本持股计划共进股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共进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
本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中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人民币元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共进股份的委托,就共进股份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共进股份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名称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3684L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祥
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丹梓北路2号
成立时间1998 11 24 年 月 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通讯设备、光通讯产品、存储类产品及 相关产品和组件、电源产品、电脑电视盒、机顶盒、计 算机板卡、交换机、小基站、网络摄像头产品、电源的 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及其软硬件、电子产品的购销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磁波屏蔽设施、 实验室专用设备和装置的安装及维护业务;国际货运代 理。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在许可有效期内经营); 从事信息、工业、家电、无线通讯产品的试测及技术服 务业务;通讯设备、光通讯产品、存储类产品及相关产 品和组件、电源产品、电脑电视盒、机顶盒、计算机板 卡、交换机、小基站、网络摄像头产品、电源的生产。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08463684L。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6年9月3日,共进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所根据《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管指引第1号》第6.6.5条第(二)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共进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目以及《监管指引第1号》第6.6.5条第(二)项关于股票来源的规定。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386.8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8,386.80万份。

除特殊情况外,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964.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78,727.6406万股的1.22%。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实际认购情况确定,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对应份额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持有人姓名职务拟认购份额 上限 (万份)所获份额对 应股份数量 (万股)拟认购份额占 本员工持股计 划总份额的比 例
1王建祥董事长574.2066.006.85%
2胡祖敏董事、总经理174.0020.002.07%
3程树新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348.0040.004.15%
4龙晓晶职工董事、副总经理287.1033.003.42%
5贺依朦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287.1033.003.42%
6樊文杰总风控合规师287.1033.003.42%
7吴迪总经济师234.9027.002.80%
小计2,192.40252.0026.14%  

其他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不超过68人)6,194.40712.0073.86%
合计8,386.80964.00100.00%
注:1、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及份额分配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目以及《监管指引第1号》第6.6.5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1)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经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2)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持有人所持标的股票分三个批次解锁,各批次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具体如下:

解锁期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30%
第二个解锁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24个月后30%
第三个解锁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36个月后40%
锁定期间,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与解锁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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